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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11年2月) 2011-02-26

来源:好走旅游网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营经济指标与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2、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3、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4、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履行职责权限。

第三章 薪酬的确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由年度基本工资、季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和超额利润奖励四部分构成。

第八条 对国内销售、出口、生产、研发等管理层人员进行单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达到条件另行计发。

第九条 对于为公司改革发展及经营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与特别奖励。

第十条 薪酬的发放方式

1、基本工资每月发放(约占薪酬的55%-60%),之后再扣除法定个人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季度绩效工资在每季度末进行考核后按实际计发,即:季度绩效工资=(季度绩效工资×季度绩效考核得分)÷100;当季度绩效考核得分>100分时,实际季度绩效工资=季度绩效工资;当销售收入完成率<70%时,不发放该季度绩效工资,如全年销售收入完成率≧100%且销售利润完成率≧100%,则补发该季度绩效工资。

3、年度绩效工资在年底进行考核后按实际计发。即:年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考核得分)÷100;当年度绩效考核得分>100分时,实际年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当公司本部全年销售收入完成率<70%或者公司本部利润完成率<70%时,不发放本年度绩效工资。其中年薪的10%列入经营风险保证金,当管理层离职时经公司离任审计后发放(经营风险保证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剩余年度绩效工资的在次年公司年报公布后发放。为配合新的年度计划的制订与执行,有效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绩效奖励可以在年度结束后基于审慎的原则进行提前核算预发,年报审计后可调整。

4、超额利润奖励是与公司当年的主营业务利润完成率挂钩,当年实际完成主营业务利润超过预算时,按超额部分的10%计提,由总经理进行分解。超额利润奖励的发放范围及比例:高级管理人员按超额利润奖励总额的50~60%计提;中层管理人员按超额利润奖励总额的20~30%计提;基层骨干按超额利润奖励总额的10%计提。超额利润奖励的发放办法:计提后当年一次性发放现金20%,余额80%以期权股票形式授予。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工资与奖励。

1、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人员的;

5、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实施

第十二条 每个经营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确定主要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指标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及各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工作提出,按各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确定的绩效考核指标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

考核的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建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审计结果,按绩效评价指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拟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方案,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考核对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和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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