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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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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 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 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 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第十条 补偿后的青苗、成鱼、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第十一条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接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

第十二条 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拆除房屋、腾让土地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行补偿安置标准附后)。

第十五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县(市)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的70-80%执行。

第十六条 1999年1月1日以前,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原规定办理。征地补偿安置已按原规定办理了的,不再变更;部分按原规定办理了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按原规定办理的,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四、长沙市征用土地范围需要保留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五、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

六、长沙市征用土地建设用地补偿费等其它补偿标准。

附件一

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人平耕地面积(亩/人) 土地种类 水 类别 一 二 田 专业菜地 专业鱼池 旱 三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一 补偿倍数 1900 1520 1140 5000 4000 3000 3370 2620 1870 1330 <0.34 10 19000 15200 11400 50000 40000 30000 33700 26200 18700 13300 ≥0.34- 9 17100 13680 10260 45000 36000 27000 30330 23580 16830 11970 ≥0.47- 8 15200 12160 9120 40000 32000 24000 26920 20960 14960 10640 ≥0.69- 7 13300 10640 7980 35000 28000 21000 23590 18340 13090 9310 ≥1.17 备 注 6 11400 9120 6840 30000 24000 18000 20220 15720 11220 7980 灌溉水田,有沟、渠、坝等 望天田、冷浸田、冲尾田 甩亩 砖、砼沟、渠、池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土沟、渠、池 砖、砼、石沟、渠、护坡及充氧设备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土沟、渠、无护坡 旱地类别,视土质、平坦、日照、水利地 二 三 1140 950 11400 9500 10260 8550 9120 7600 7980 6650 6840 5700 灌溉条件等情况确定 注: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

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二)

土地种类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果园、茶园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一 其他经济二 林地 三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70%补偿 种植规则、平整成片、水利自然条件好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种植规则、成箱成片、水利自然条件较好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种植规则、成箱成片、水利自然条件一般 用材林地 一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人造用材林地 二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40%补偿 非人造乔木林地 三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30%补偿 灌木林地 荒山、荒地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水塘、渠、坝等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补偿 水塘有成鱼的,其成鱼按邻近水田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 水库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补偿 水塘有成鱼的,其成鱼按邻近水田年产值标准的30%补偿 道路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补偿 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0.34- ≥0.38- ≥0.42- ≥0.47- ≥0.53- ≥0.60- ≥0.69- ≥0.81- ≥0.96- ≥1.17- 人平耕地面积(亩/人) <0.34 <0.38 <0.42 <0.47 <0.53 <0.60 <0.69 <0.81 <0.96 <1.17 <1.5 ≥1.5 补偿倍数 土地类别 种类 平均年 15 (倍)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产值(元/亩) 水 一 二 1900 1520 1140 5000 4000 3000 28500 22800 17100 75000 60000 45000 26600 21280 15960 70000 56000 42000 24700 19760 14820 65000 52000 39000 22800 18240 13680 60000 48000 36000 20900 16720 12540 55000 44000 33000 19000 15200 11400 50000 40000 30000 17100 13680 10260 45000 36000 27000 15200 12160 9120 40000 32000 24000 13300 10640 7980 35000 28000 21000 11400 9120 6840 30000 24000 18000 9500 7600 5700 25000 2000 15000 7600 6080 4560 20000 16000 12000 田 专业菜地 三 一 二 三 专业鱼池 旱 一 二 三 一 二 3370 2620 1870 1330 1140 950 50550 39300 28050 19950 17100 14250 47180 36680 26180 18620 15960 13300 43810 34060 24310 17290 14820 12350 40440 31440 22440 15960 13680 11400 37070 28820 20570 14630 12540 10450 33700 26200 18700 13300 11400 9500 30330 23580 16830 11970 10260 8550 26920 20960 14960 10640 9120 7600 23590 18340 13090 9310 7980 6650 20220 15720 11220 7980 6840 5700 16850 13100 9350 6650 5700 4750 13480 10480 7480 5320 4560 3800 地 三 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二) 土地种类 类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果园、茶园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6倍人平均耕地≤0.5亩取6倍,>0.5-≤1.5亩取5倍,>1.5亩取4倍 补助 其他经济林地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6倍人平均耕地≤0.5亩取6倍,>0.5-≤1.5亩取5倍,>1.5亩取4倍 的70%补助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6倍人造用材林地,人平均耕地≤0.5亩取6倍,>0.5-≤1.5亩取5倍,>1.5一 的50%补助 亩取4倍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6倍非人造乔木林地,人平均耕地≤0.5亩取6倍,>0.5-≤1.5亩取5倍,>1.5用材林地 二 的40%补助 亩取4倍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6倍灌木林地,人平均耕地≤0.5亩取6倍,>0.5-≤1.5亩取5倍,>1.5亩取4三 的30%补助 倍 水塘、渠、坝等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6倍人平均耕地≤0.5亩取6倍,>0.5-≤1.5亩取5倍,>1.5亩取4倍 补助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6倍水库 人平均耕地≤0.5亩取6倍,>0.5-≤1.5亩取5倍,>1.5亩取4倍 的60%补助 按被征用道路的邻近土地类别的补助标准道路 需要异地重修的 给予补助 附件三 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一) 单位:元/m2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增 减 因 素 钢 钢筋混凝土柱、梁、板作承重构件,墙体等作围护构件,胶合板木门,铝合金窗,内墙涂料,外墙瓷砖,水泥楼、地面,水、电、卫设备齐全,层高3m 外墙未贴瓷砖减4% 混 560 木窗减5% 结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构 砖 24cm以上眠砖墙,构造柱、梁,钢筋混凝土楼板、层顶板,油漆带亮玻璃窗、填心门,水泥地板,内墙涂料,外墙干粘石,水、电、卫设备齐全,层高3m 内外粉灰减3% 混 门窗未油漆减2% 结 六层以上400 构 五层以下330 一 无屋顶板减8% 竹席天棚减5% 素土地面减4% 三合土地面减2%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砖 斗、眠墙,构造梁,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顶板,310 内外未粉灰减5% 混 油漆带亮玻璃窗、填心门,水泥地板,内外粉灰,层高3m 其它同上一栏 结 构 二 砖 斗、眠墙,木楼板,木屋架,木板或丁字板天棚,油漆带亮玻璃窗、填心门,水泥地板,内外粉灰,层高3m 无天棚减8% 木 其它同上一栏 结 250 构 一 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二)

单位:元/m2

类别 房 屋 结 构 补 偿 单 价 增 减 因 素 砖 外斗、眠墙,内砖柱或木架柱卡墙,木屋架,竹席天棚,油漆玻璃窗,三合土地面,内外粉灰,层高3m 230 内外粉灰减5% 木 门窗未油漆减2% 结 无天棚减3% 构 素土地面减2% 二 水泥地面加2%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土 内外土砖土筑墙或部分红砖墙,木屋架,瓦屋面,油漆玻璃窗,竹席天棚,三合土地面,内外粉灰,层高3m 210 内外粉灰减5% 木 门窗未油漆减2% 结 无天棚减3% 构 素土地面减2% 一 水泥地面加2%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土 内外土砖土筑墙或内木柱卡墙、竹织壁等,普通玻璃门窗,素土地面,稻草等屋面,层高3m 190 油漆玻璃门窗加2% 木 水泥地面加2% 结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构 一 注:1、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重建的,按本表补偿单价的10%和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补偿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掌握使用。

2、已进入本标准内的装修和设施不另行补偿。 附件四

长沙市征用土地范围需要保留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房屋结构 类别 补偿单价 备 注 钢混结构 600 450 380 二 一 二 一 二 360 310 290 270 250 一 砖混结构 6层以上 5层以下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附件五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一) 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金额(元) 备 注 一锅灶 座 150 二锅灶 座 250 活动灶不补偿 三锅灶 座 300 铝合金无烟灶 座 500 固定水泥案板 M2 50 活动案板不予补偿 三合土晒坪 M2 5 水泥晒坪 M2 13 土晒坪 M2 2 砖砌坪 M3 160 包括水泥抹面 土方 M3 7 包括挖土装卸,修边坡等 条石砌体 M3 145 块石砌体 M3 115 沼气池 个 800 含管道、气表等 蔬菜大棚 0.3亩 个 1800 水泥预制棚 蔬菜大棚 0.3亩 个 2800 钢架棚 猪栏栏板(杆) m 16 含猪槽和水泥抹面。竹木栏杆按50%补偿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二) 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金额(元) 备 注 砖石井 砖石摇泵井 钻孔摇泵井 有线电视移装 电话移机 热水器移装 窗式空调机移装 分体式空调机移装 柜式空调机移装 24cm有眠斗围墙 24cm无眠斗围墙 18cm眠砖围墙 土砖、土筑围墙 圆钢、方钢防盗门 口 口 口 户 部 台 台 台 台 M 2 M 2 M M 2 樘 2500 600 300 300 200 200 100 200 250 46 42 48 30 260 移装费用 移装费用 移装费用 移装费用 移装费用,含一机两拖 移装费用 围墙必须是整砖灰砌并粉灰。凡利用残砖、节砖砌者,按50%计算补偿。 已包括基础,只按地面上的高×长计算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三) 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金额(元) 备 注 高档防盗门 樘 M2 M2 M2 个 个 个 直径4寸以下 M M M M M 根 根 根 600 60 90 145 30 50 200 40 80 6 10 22 300 400 150 普通钢防盗窗护栏 铝合金防盗窗护栏 不锈钢防盗窗护栏 面盆 坐便器 浴缸 铸铁管 铸铁管 镀锌管 镀锌管 镀锌管 水泥电杆 水泥电杆 木电杆 用钢材料焊接制做 室内和外墙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含杆上部件 同上 同上 直径4寸以上(不含4寸) 直径6寸以下 直径1寸—1.2寸 直径1.5寸以上 长8m以下 长8m以上(不含8m)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四) 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金额(元) 备注 户外照明灯 动力线 水泵移装 混泥土道路 沥青道路 泥沙卵石道路 四合土道路 三合土道路 简易道路 混凝土、整石坟墓 三合土、砖石坟墓 土坟 m m 台 M2 M2 M2 M2 M2 M2 冢 冢 冢 5 16 100 40 20 14 12 10 5 1000 800 400 双线 四线 家用 包括炉渣、碎石等简易路面 双冢加50% 同上 同上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五) 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金额(元) 备 注 塑料板地面 M2 15 水磨石地面 不带嵌条 M2 16 水磨石地面 带嵌条 M2 18 水磨石地面 分格调色 M2 24 预制水磨石地面 M2 26 水泥花砖地面 M2 22 马赛克地面 M2 26 彩釉砖地面 M2 27 防滑彩釉砖地面 M2 40 全瓷镜面砖地面 M2 50 普通木地面 M2 36 无龙骨 高级木地面 M2 128 有龙骨 大理石地面 M2 70 花岗石地面 M2 75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六) 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金额(元) 备注 铝合金扶手 不锈钢管扶手 M M 40 110 带玻璃栏板 带玻璃栏板 墙面油漆 墙面多彩涂料 墙面喷塑 仿瓷涂料 墙面贴装饰纸 外墙瓷砖 内墙瓷砖 水泥抹面墙裙 三夹板墙裙 水曲柳墙裙 宝丽板墙裙 塑料扣板墙裙 樟木板墙裙 水曲柳窗套 二遍 三遍 二遍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3 11 18 4 17 29 27 5 31 32 26 34 43 39 钢混、砖混类无补偿 以窗内孔尺寸计算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七) 项目 榉木板窗套 水曲柳门套 规格 单位 补偿金额(元) M2 M2 52 50 以窗内孔尺寸计算 以门内孔尺寸计算,含门板 备注 榉木板门套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113 21 56 48 46 48 49 130 10 53 66 138 169 90 80 以门内孔尺寸计算,含门板 天棚面层贴装饰 天棚面层胶合板 天棚面层石膏板 天棚面层宝丽板 天棚面层钙塑板 天棚塑料扣板 天棚面层镜面玻 天棚石膏线、木 铝合金有色玻璃 铝合金有色玻璃 卷闸门 折叠门 琉璃瓦 琉璃瓦 内无门不予补偿 内无门不予补偿 绿色,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补偿 黄色,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补偿 附件六 长沙市征用土地建设用地补偿费等其它补偿标准 项目 建设用地补偿费 规 单位 M2 M2 补偿金额(元) 460 410 备注 重建地为商品菜地、宅基地不需易地恢复重建的,按最低标准补偿。砖厂、预重建地为专业鱼池、宅基地 M2 M2 M2 M2 月·M2 M3 亩 孔 孔 孔 孔 孔 M2 360 330 300 6 25 4 10 3000 2000 290 200 110 80 50 20 重建地为水田、宅基地的 重建地为旱地、宅基地的 重建地为其他土地、宅基地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制场、沙场用地按原土地类别予以补偿 房屋搬迁补助费 房屋过渡补助费 易地修建水塘建设土地复垦费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适用于乡(镇)、村企业房屋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适用于村民个人房屋,营业性用房增加40%补偿 按原水塘蓄水容积计算 原为耕地的 原为非耕地的 占用商品菜地的 占用专业鱼池的 占用水田的 占用旱地的 占用其他土地的 高压电杆、拉线影响 耕作一次性补助费 按期拆迁房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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