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托列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七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1977年托列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
第三十一条 风暴与横摇
船舶应能经受得住在综合海况下的风暴和横摇的作用,包括把季节性天气条件、作业区的海况、船型及其作业方式等都考虑在内,并应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注:*参阅本次大会最终议定书附件三建议案1:《综合海况下风暴和横摇影响的计算方法指南》。
第三十二条 甲板积水
船舶应能承受甲板积水的影响,包括把季节性天气条件、作业区的海况、船型及其作业方式等都考虑在内,并应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注:**参阅本次大会最终议定书附件三建议案2:《甲板积水影响的计算方法指南》。
第三十三条 营运条件
一、所考虑的各种营运条件的数量和种类,需经主管机关认可,且应包括如下各项:
(一)满载燃料、备品、冰、渔具等开往渔场;
(二)满载渔获物离开渔场;
(三)满载渔获物和10%的备品、燃料等到达基地港;
(四)装载20%的渔获物和10%的备品、燃料等到达基地港。
二、除本条一款所指定的情况外,一切其他实际营运条件包括在衡准中其稳性参数出现的最低值,亦均应满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经主管机关认可。有关船型或作业区发生变更的特殊情况,亦应经主管机关按本章的稳性考虑而斟酌其影响并审准之。
三、关于本条一款所涉及的各种条件,其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允许载在甲板上的湿渔网及索具等的重量;
(二)若预期允许积冰,则遵从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除非与实际不一致外,均认为渔获量是均匀分布的;
(四)若属于本条一款(二)项和(三)项以及本条二款的营运条件,则应计入预期载在甲板上的渔获物重量;
(五)不论专设的压载舱或是其他亦可装压载水的舱柜里,若装有压载水,则应计入之;
(六)所许可的液体以及倘若载有适度渔获物的自由表面影响性。
第三十四条 积冰
一、对于在可能发生结冰的航区作业的船舶,应在稳性计算中计入如下结冰重量*:
注:*关于可能发生结冰的海区和结冰允许量的修正,可参阅本次大会最终议定书附件三建议案3:《关于积冰的指南》。
(一)在露天甲板和通道上,每平方米30公斤;
(二)对于水面以上船体的每边侧投影面积,每平方米7.5公斤;
(三)栏杆、圆材(桅杆除外)和不带篷帆的船舶索具等不连续面的侧投影面积,以及其他小型物体的侧投影面积,应按连续面总投影面积增加5%计算,该面积的静矩则增加10%。
二、在已知必将出现结冰的航区作业的船舶必须:
(一)使设计结冰重量达到最小值;并
(二)配备按主管机关可能要求的除冰工具。
第三十五条 倾斜试验
一、每艘船舶完工后必须经过一次倾斜试验,以测定它在空船状态时的实际排水量和重心位置。
二、船舶曾因改建而影响到其空船状态和重心位置时,如主管机关认为必要,船舶应重做倾斜试验并修改其稳性报告。
三、主管机关可允许个别船舶免作倾斜试验,若其基本稳性数据与得自姐妹船的倾斜试验等效,并须向主管机关申报从这些基本数据中为免试船取得可靠的稳性报告。
第三十六条 稳性报告
一、应提供合适的船舶稳性报告,使船长能够容易而准确地估计船舶在各种营运条件下的稳性**。此稳性报告应包括专门的说明,以告诫船长哪些装载情况可能对船舶的稳性或纵倾产生有害影响。稳性报告的副本应提交主管机关批准***。
注:**参阅本次大会最终议定书附件三的建议案4:《稳性报告指南》。
***参阅本组织通过的A267(Ⅷ)决议:《关于渔船稳性报告精确度的实施规则》。
二、经批准的稳性报告应保存在船上,易于随时取用,并在船舶定期检验时备查,以确保其曾经批准的实际营运条件。
三、当船舶进行了影响其稳性的改建后,应重新作稳性计算并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如主管机关决定稳性报告须作修正,则应向船长提供新的报告,并撤销原报告。
第三十七条 活动鱼舱隔板
渔获物必须妥善安置以防止其滑动而使船舶引起危险的纵倾和横倾,若装置活动鱼舱
隔板,其尺寸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注:*参阅本组织通过的决议A168(特Ⅳ)并经A268(Ⅷ)决议修正的完整稳性的建议附录V。
第三十八条 船首高度
船舶首部应具有足够的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高度,以防止大量上浪。该高度的确定应考虑到季节性天气条件、作业区的海况和船舶的类型及其作业方式**。
注:**参阅本次大会最终议定书附件三建议案5:《计算船首高方法指南》。
第三十九条 可允许的最大作业吃水
可允许的最大作业吃水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其相应的营运条件,应满足本章的稳性衡准以及第二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条 分舱稳性和破舱稳性
长度100米或100米以上,载客100人或100人以上的船舶,应视船舶类型、工作任务和作业区,假定任一舱室破损进水后,仍能保持正稳性值的浮态,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注:***参阅本次大会最终议定书附件三建议案6:《分舱与破舱稳性计算指南》。
第四章 机电设备和定期无人机舱
第一节 通则
第四十一条 通则
机械设备:
一、主推进装置、控制、蒸汽管、燃油、压缩空气、电气和制冷系统,辅机,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管系和泵系的布置,操舵设备和装置、轴系以及动力传动的联轴器的设计、制造、试验、安装和使用,均应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这些机械和装备以及起重装置、绞车、鱼品处理和鱼品加工设备,均应设防护措施,以使船上人员遭受的任何危险降至最低程度。对运转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处予以特别注意。
二、机器处所应设计成能安全和方便地接近所有机械及其操纵器以及任何其它需要操作的处所。各该处应通风良好。
三、(一)应提供设备以使推进装置的运转能力在一台主要辅机操作失灵时,也能维持运转或能进行修复,并对下列各方面的功能予以特别注意:
1.对主推进装置的燃油供应;
2.润滑油的正常供应;
3.包括可调螺距螺旋桨在内的主推进装置的液压、气动、电动控制装置;
4.主推进装置冷却系统的冷却水供应;
5.供启动或控制用的空气压缩机和空气瓶。
若主管机关鉴于全面安全已予注意,可允许部分降低工作能力以代替全速正常运转。
(二)应提供设备,使严重失灵的渔船在无外援的条件下凭以使机器运转。
四、船舶在静态中纵倾或横倾15°,或在动态中纵倾或横倾22°.5,即:横摇或同时发生纵摇(动力倾斜)7°.5的情况下,主推进装置和对船舶推进及安全不可缺少的所有辅机都应具有运转能力。主管机关可视船型、尺度和营运条件而考虑允许偏离上述角度。
五、在设计、制造和安装推进机械系统时,应特别考虑这种机械在正常操作范围内,任何类型的振动均不应产生过载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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