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定内容为投标总报价、报价合理性、工期、质量等。评标程序按苏建法〔2004〕229号文执行。标底编制单位提供的标底价的92%作为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其投标文件无效。
(a)投标总报价(满分98分)
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以招标最低控制价为评标基准价,每上浮1%扣1.0分(中间以插入法计算,报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4位小数;误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得分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注: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该项不得分;
招标控制价的确定方法:设低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B,则:
招标最低控制价C=A×K1×Q1+B×K2×Q2;
Q1的取值范围为45%或50%; Q2=1-Q1;
K1的取值范围为96%或97%; K2=88%;
Q1 、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
注:招标控制价、误差率等计算均为直接扣除暂定价及预留金后计算所得,暂定价、预留金项目不下浮。
(b)报价合理性及完整性(满分2分)
凡投标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报价偏离各投标单位平均报价(分部分项单价去掉1个最高价,去掉1个最低价)15%以上的子目视为不平衡报价,根据不平衡报价子目数量由少到多依次排名,第一、二名得2分,第三、四、五名得1.5分,第六、七名得1分,第八名得0.5分,以后不得分。
2、定标办法: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
注:投标质量与工期不满足招标要求者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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