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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来源:好走旅游网


金融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不管是银行的乱收费问题、证券市场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问题、还是保险相对人保险利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都需要从立法上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从监管上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从纠纷解决机制中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所以,本文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出发,对我国存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得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随着我国金融服务的发展,股民、基民等这些中小投资者的个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应当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中得到体现。援引对消费者的定义,本人认为:所谓金融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立法缺失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律,另外,还有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专门的部门法中包含有保护证券消费者的《证券法》,保护银行消费者的《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等,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严格意义上讲,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出现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一内容,虽然这么多的法律可以适用,但是并不能清晰的看到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的机构设置不完善

1.金融机构监管分工不明确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简称“一行三会”),但是并没有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部门。虽然证券消费者可以向证监会反映情况,但并不具有投诉的性质。银监会虽然有相关的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当并不能够清晰的认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所以对于消费者这来说意义并不重大。而保险消费者的情况却更加不容乐观,虽然每年的保险消费投诉不断增加,但是保监会并没有建立起专门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机制,从中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部门在分工上存在问题,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认识也不够清晰。

2.缺乏专门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

在我国,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建立了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我国缺乏统一的保护整个金融领域的社会组织,这就容易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无人监管的局面。现实生活中,金融消费者权益如果受到损害,也很难从消费者协会得到救济。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完善

(一)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我国,针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并没有在立法上得到明确。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在立法上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包括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并不到位。现在可行的办法是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完善。其次,法律应当明确受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范围。应当将银行消费者,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保险消费者都纳入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

(二)明确金融机构的监管分工

通过明确金融机构的监管分工,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实行分业经营,现实生活中的存款、缴费、证券投资、保险购买都牵涉到不同类的金融机构,且监管也牵涉到不同的监管部门。这很容易造成各个监管机构的不协调,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可能因为原则规定不同,对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法,这将导致监管的无序。所以,要想全面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对不同类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理的分工,建立协调机制,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最终目的。

(三)建立快捷的投诉机制,加强消费者投诉信息披露

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出完整的监管体系,首先应当在监管部门内部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确定解决金融纠纷的相关机制,从制度上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其次,作为金融监管部门,有利于保障整个金融市场的长期繁荣稳定,有义务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系统的培训,以增强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专业知识。不断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开展业务。金融机构还可以建立自身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把问题消灭在发展的阶段。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公开得当被认为是消除社会和工业弊病的补救方法。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②实践证明,信息的披露制度有利于解决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等的问题,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也有利于保障金

融消费者的权益。美国的证券监管早在1933年的《证券法》就已经确定,并且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世界各国争相学习的典范。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往往是对金融机构内部本身进行监管,并不注重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导致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不重视,并且导致金融消费者无法从监管部门的法律规范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的时候进行虚假的陈述,监管部门往往不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导致金融市场欺诈现象的不断发生。

注 释:

①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5-6.

②[美]布兰代斯.别人的钱[M].胡凌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99.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游劝荣.金融法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3]管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48-50.

[4]马林,声罗劲.美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对中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0(9):5-7.

[5]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之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0(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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