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好走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职工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手册(定稿)

职工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手册(定稿)

来源:好走旅游网


华亭煤业集团公司砚北煤矿

职工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手册

目 录

1.职工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工作目标 ....................................... 1 2.职工主要不安全行为表现及其分类 ......................................... 1 3.人员不安全行为产生原因分析 ............................................ 47 4.职工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 ................................................ 47 4.1 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基本控制措施 ....................................... 47 4.2 有痕无痕不安全行为的控制管理措施 .................................. 50 4.3 不同频率不安全行为的控制管理措施 .................................. 51 4.4 风险等级不同不安全行为的控制管理措施 .............................. 51 5.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 52 5.1 人员准入制度 ...................................................... 52 5.2 砚北煤矿职工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 57 5.3 职工不安全行为分类与矫正办法 ....................................... 62 5.5 职工不安全行为互检制度 ............................................. 64 5.6 职工不安全行为抽检制度 ............................................. 65 5.7 职工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制度 ......................................... 66 5.8不安全行为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 67 5.9 不安全行为人员帮教制度 ............................................ 68 5.10 不安全行为人员现场签名确认制度 ................................... 69

1

5.11 职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预警制度 ...................................... 71 5.12 职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研究制度 ...................................... 71 5.13 职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 72 5.14 职工不安全行为积分考核办法 ........................................ 72 5.15 职工不安全行为汇报举报制度 ........................................ 74 5.14 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文件和记录要求 .................................. 75 5.15 职工不安全行为评审制度 ............................................ 76 5.16 职工(通用)安全行为规范 .......................................... 76 5.17 砚北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 79

2

1.职工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工作目标

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创建本质安全矿井,全面加强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控制与管理,特制定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控制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现代科学管理理念,走风险预控管理之路,强化安全培训,提升全员安全责任意识,打造“本安型”矿井。

奋斗目标:杜绝不安全行为人身事故,实现作业无违章、设备无缺陷、现场无隐患和管理无漏洞,达到矿井真正意义上的本质安全。

控制目标: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轻伤全年控制在5人次之内,人员不安全行为发生率每年递减20%。

2.职工主要不安全行为表现及其分类

按照综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轨道运输、皮带运输、机电检修、辅助运输、“一通三防”、外包工程、其它类9部分对砚北煤矿生产作业中职工可能出现的主要不安全行为进行了梳理划分。其次,按照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行为痕迹、频次、风险等级重要指标进行了划分。通过疏理归类,在生产作业中砚北煤矿职工可能会发生的主要不安全行为共1020种,其中综合81种,综采工作面149种;掘进工作面115种;机电运输359种;一通三防154种;爆破作业60种;地测防治水16种;矿压防治30种;环卫人员11种;绿化人员25种;管道人员20种。将以上不安全行为按照风险等级划分,可能产生特别重大风险11种,重大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390种,中等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380种,一般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234种,低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8种。 (具体内容见下表)

1

砚北煤矿职工主要不安全行为表现及其分类表 类别 行为痕迹 频 次 序号 ZH-01 ZH-02 ZH-03 ZH-04 ZH-05 ZH-06 ZH-07 ZH-08 敲帮问顶不使用专用工具 冲洗巷道内煤尘直接用水冲电气设备 穿化纤衣服,携带违禁物品入井 作业中不按要求佩带防尘口罩或不戴安全头盔 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 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生产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井下作业不系安全帽帽带 上下班时间忙着交接班,提前离开岗位等车 井下作业时,私自拆卸矿灯和自救器 使用不完好的防护用品及工器具 在支护不全或有离层片帮的地方站立、休息 在安全出口通道内放置其他物品,造成通道不畅通 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 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未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 对现场存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2

风险等级 低 不安全行为描述 有痕 无痕 高 ● ● ● ● ● ● ● ● ● ● ● ● ● ● ● ● ● ● ● ● 低 特大 重大 中等 一般 ● ● ● ● ● ● ● ● ● ● ● ● ● ● ● ● ● ● ● ● ● 综合类人员 ZH-09 ZH-10 ZH-11 ZH-12 ZH-13 ZH-14 ZH-15 ZH-16 ZH-17 ZH-18 ZH-19 ● ● ● ● ● ● ● ● ● ● ● ● ● ● ● ●

ZH-20 ZH-21 ZH-22 ZH-23 ZH-24 ZH-25 ZH-26 ZH-27 ZH-28 ZH-29 ZH-30 ZH-31 ZH-32 ZH-33 ZH-34 ZH-35 ZH-36 ZH-37 ZH-38 ZH-39 ZH-40 ZH-41 ZH-42 ZH-43 ZH-44 ZH-45 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各单位接到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单)后,未及时组织人力、物力积极处理,无故拖延的。 井下使用的易燃物品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 井上下要害岗位没有做到双人上岗的。 井下现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的。 作业时未执行“手指口述”和安全确认制度的。 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使用火源的。 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及早离岗的。 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不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 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行走的。 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维持乘车秩序人员指挥的。 升入井前不进行虹膜考勤的。 人车超员乘坐而未制止的人车工。 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脚手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责任人。 斜巷运输人、货车辆混挂的。 不按规定超挂车辆的。 焊接人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ZH-46 ZH-47 ZH-48 ZH-49 ZH-50 ZH-51 ZH-52 ZH-53 ZH-54 ZH-55 ZH-56 ZH-57 ZH-58 ZH-59 ZH-60 ZH-61 ZH-62 ZH-63 ZH-64 ZH-65 ZH-66 ZH-67 ZH-68 ZH-69 ZH-70 ZH-71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各类气瓶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氧气瓶、乙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井下脱帽休息的。 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或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轨道上行走的。 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上班期间从事任何与本岗位工作无关活动的。 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人车不规范的。 人货混装;超员、超高、超宽、超载;车辆超速 将车辆停放在巷道有坡度的位置,不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驾驶员随意离开车辆 用铲车搬运大型物件时,不捆绑或捆绑不牢固 用铲车搬运大型物件,人员站在铲板两侧指挥卸载 上下班坐车时,在车没有停稳时上下车或在车上站立 乘车时将身体或携带的工具、物料伸出车外 车辆行驶过程中,在车内躺卧、打闹嬉戏和摘掉安全帽 拉运超出车厢的水管、木板等材料不捆绑 检修人员不按要求采取固定车辆措施进入车底进行检修 驾驶灯光不全、制动不完好等车辆入井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ZH-72 ZH-73 ZH-74 ZH-75 ZH-76 ZH-77 ZH-78 ZH-79 ZH-80 ZH-81 ZC-01 ZC-02 ZC-03 ZC-04 ZC-05 ZC-06 野蛮超车、会车不减速、变光 驾驶非防爆车辆进入掘进工作面、回风巷 司机不按要求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不穿工作服 在巷道中作业车辆不开小灯或警示灯警示过往车辆 车辆起步前不发出开车信号 车辆车厢上有人作业,车辆不熄火 防爆车司机甩保护运行 井下倒车时,不观察车后情况 车辆进入工作区,司机下车时不观察顶板、煤帮情况 司机在驾驶室内睡觉 在护帮板没有打出或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到支架大脚前作业 工作面支架立柱前行人 拉架、推溜中架前有人作业 推移支架中动作支架或邻架有人员作业或通过 超前支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单体柱间排距打设不符合要求 超前支护单体柱的柱靴、柱帽不齐全或不完好;不系保险绳 靠近工作面及联巷单体柱提前回撤 打单体柱时,单体柱不垂直于顶、底板;单体柱有卸液现象时,未及时更换 更换支架的护帮板液管时,未停止运输机 检查运输机链的过程中,无专人监护或护帮板未打开 更换完液管或密封时,U型销子插不到位或插单腿销 在护帮板未打出情况下,更换煤机滚筒截齿;人员蹬上滚筒更换截齿 检修运输机操作马达时,人员未撤离溜槽;卸马达时未确认刮板链张力是否释放、溜槽中有无人员 马达出液口在使用中有人站立 回柱绞车的单体柱没有固定好,初撑力不够 拆分水器时,未停止高压水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综采工作面人员 ZC-07 ZC-08 ZC-09 ZC-10 ZC-11 ZC-12 ZC-13 ZC-14 ZC-15 ZC-16 ● ●

ZC-17 ZC-18 ZC-19 ZC-20 ZC-21 ZC-22 ZC-23 ZC-24 ZC-25 ZC-26 ZC-27 ZC-28 ZC-29 ZC-30 ZC-31 ZC-32 ZC-33 ZC-34 ZC-35 ZC-36 ZC-37 ZC-38 ZC-39 ZC-40 ZC-41

起吊重物时,未加防护链 回风巷作业时,无人监护 在生产过程中,不停机处理采煤机机身上大块煤或矸石 启动采煤机时不发出开机警告;采煤机割煤有人员通过时,不停止采煤机割煤 在设备运转中到刮板机机头盖板上清煤 综采工作面支架滞后,拉架不及时;架间空隙大调整不及时 综采工作面生产作业中,支架护帮板不按要求及时打开 支架初撑力不够,不及时调整 人为损坏支架护帮板、侧护板 刮板输送机推移步距不一致 更换支架立柱安全阀或立柱的压力传感器时,立柱降下高度不够,安全阀没有泄压 综采工作面采煤机、“三机”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检修拆卸液压管路前未卸压或带压作业 拉单轨吊电缆时,附近1m范围内有人员站立 在采煤机没有停电情况下清洗喷雾装置、换截齿 电缆夹上有大块煤时,直接用手去掏煤块 拆顺槽皮带机尾架时,停机不闭锁 在生产中,拆顺槽皮带机尾架时,人员进入皮带非行人侧不观察煤壁情况 拉移变列车时,人员在移变列车上作业 拉移变列车时,绞车的钢丝绳两侧站人或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绞车 拉移变拆水管时,在皮带没有停稳或没有闭锁时跨越皮带 人员进入油缸支撑起的护板下作业时未垫道木 综采工作面生产时,架间喷雾或回风巷喷雾不按要求打开 生产中提前收回护帮板 系单体柱安全绳时,所用梯子靠在本单体柱上;利用单体柱横向拉重物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ZC-42 ZC-43 ZC-44 ZC-45 ZC-46 ZC-47 ZC-48 ZC-49 ZC-50 ZC-51 ZC-52 ZC-53 ZC-54 ZC-55 ZC-56 ZC-57 ZC-58 ZC-59 ZC-60 ZC-61 ZC-62 ZC-63 ZC-64 ZC-65 ZC-66 用采煤机牵拉、推顶、拖吊设备物件 综采工作面更换支架液管,不关闭本架截止阀 人员进入综采上下巷密闭、联巷形成的盲巷内或在内放置材料 作业人员在工作面或支架中打盹睡觉 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采掘工作面严重空顶作业的。 采煤机出现故障,没有实施停电闭锁和悬挂警示牌就进行故障处理的责任人。 采掘工作面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采煤工作面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采煤工作面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对前溜实施可靠闭锁的。 采煤工作面两道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采煤工作面移架时一人操作,无人监护作业的责任人。 采煤工作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采煤工作面生产期间进入矿压警戒线以里的人员。(规定的除外)。 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顶不及时,造成局部瓦斯积聚的责任人。 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畅通而强行安排生产者。 采煤工作面站在转载机上实施支护作业的。(特殊情况除外 ) 采煤工作面用前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没有严格按照措施执行的。 采煤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悬矸危岩,不及时敲帮问顶处理,威胁人身安全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对矿压危险区进行预测预报或无治理措施的。 处理采煤机故障或检修采煤机时不按措施执行的。 采面无支护质量监测人员、无初撑力监测仪表,不能实施有效监测的。 擅自进入老空区、盲巷。 采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及支护措施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的。 采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现场违犯上下面的错距及支护措施规定的。 7 ● ● ● ZC-67 ZC-68 ZC-69 ZC-70 ZC-71 ZC-72 ZC-73 ZC-74 ZC-75 ZC-76 ZC-77 ZC-78 ZC-79 ZC-80 ZC-81 ZC-82 ZC-83 ZC-84 ZC-85 ZC-86 ZC-87 ZC-88 ZC-89 ZC-90

工作面利用π型钢支架代替正规支护的。 工作面过断层、过破碎带、托伪顶开采、过老空、过旧巷、复合顶板采煤,或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没有制订安全措施。 采煤面顶板来压,或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末加强支护和人工强制放顶的。 采煤工作面的初次放顶和采后收尾,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违背规程、措施施工的。 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 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 采煤机上未安装能停开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而使用采煤机生产的。 采煤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临时支柱、加强支柱、特殊支柱的支设方式或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超过支架最大、最小支设高度回采的。 开机前不检查机组,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未发出信号开机的。 电缆挤坏造成漏电,设备失爆的。 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综采面安全出口净高净宽不符合规定。 进入机道不停机、停溜子;不做临时支护;无专人看管闭锁和观察顶帮的。 处理液压管路不关闭截止阀带压作业的。 移架前,支架不完好人员未撤至安全地点的。 移架时人员站在支架与溜子之间的。 出现压架歪架倒架不按规定处理的。 支架前梁上有大块浮矸或违反规定填木料。 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采掘工作面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ZC-91 ZC-92 ZC-93 ZC-94 ZC-95 ZC-96 ZC-97 ZC-98 ZC-99 ZC-100 ZC-101 ZC-102 ZC-103 ZC-104 ZC-105 ZC-106 ZC-107 ZC-108 ZC-109 ZC-110 ZC-111 ZC-112 ZC-113 ZC-114 ZC-115 ZC-116 ZC-117

采掘工作面维修巷道时一人单独作业的。 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 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追机移架的。 采煤工作面两道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加强支护的。 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采煤工作面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采煤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采煤机司机。 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柱支护不穿鞋,或所穿鞋损坏而没有更换的责任人。 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粉尘浓度超标的。 采煤工作面两道超前支护支柱初撑力连续三根低于规程要求的。 采煤工作面采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采煤机5米之外的。 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采煤工作面推移刮板输送机时,距采煤机距离不足10米的。 采煤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采煤工作面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回到零位的。 采煤工作面回采工作面回柱20米范围内平行作业的。 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打开架间喷雾的。 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下窜失控的责任者。 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采煤工作面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采煤工作面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ZC-118 ZC-119 ZC-120 ZC-121 ZC-122 ZC-123 ZC-124 ZC-125 ZC-126 ZC-127 ZC-128 采煤工作面用绞车或油缸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或超前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违反作业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造成行人、运输困难的。 上下两巷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影响行人、运料的。 采煤工作面备用材料存放地点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采煤工作面人行道内不畅通,影响行人的。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未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并编号、登记造册,未做到帐、卡、物三对号的。 采面未按规定配齐移溜器或移溜器不完好,用单体液压支柱移溜的。 乳化液泵站及供液系统漏液、配比不符合规定、不使用自动配比器、水质不符合要求、无乳化液配比检测手段的。 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等构造时,运输机上平面距顶板净高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采煤机油脂、油位不符合规定;滚筒缺 5 把以上截齿;机身下强行通过大块煤矸、物料的; 综采支架不正(与运输机垂直度小于 80 度,上仰下歪超 7 度)支架有咬架现象;顶板破碎时滚筒后空顶距超过两组支架;支架及前梁自降不及时处理;乱拔管子及插单腿 U 型销;支架与溜子不联接超过 3 组;移架后顶梁不接顶;邻架间距超 50一200 毫米。 跟机移溜距采煤机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溜子连续缺 2 根刮板;水管挤坏,造成漏水。 综合机械化采煤面不能保持三直(煤壁、溜子和支架) ; 架内架间浮煤浮矸未清理干净。 当采高超过 3 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或不及时打开。 倾角大于 15 度时,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综采支架零部件不全、液压千斤顶及阀组动作不灵敏或有漏液、串液现象的。 工作面机道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支护。 转载机机尾超过放顶线而未及时缩短的。 采煤机在倾角大于12度时,无防滑装置或失效。 采煤机牵引安全阀、高低压表,不灵敏可靠就开机。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ZC-129 ● ● ● ZC-130 ZC-131 ZC-132 ZC-133 ZC-134 ZC-135 ZC-136 ZC-137 ZC-1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ZC-139 ZC-140 ZC-141 ZC-142 ZC-143 ZC-144 ZC-145 ZC-146 ZC-147 ZC-148 ZC-149 JJ-01 JJ-02 JJ-03 JJ-04 JJ-05 JJ-06 JJ-07 JJ-08 JJ-09 JJ-10 JJ-11 JJ-12 JJ-13 JJ-14

无链牵引采煤机的齿轨(销)安设不齐全、牢固。 用采煤机强行截割顶底板或岩石的;用平巷溜子顶拉工作面溜子机头。 运输机巷溜槽挡煤板不全或人行道不畅通的。 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采煤机斜切进刀距离小于15米的追究其责任人。 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和取下手柄者。 安全阀组失灵或压力调定不符合规定的。 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采煤机无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显示不准确、保护失灵的。 掘进工作面人员在没有支护完的巷道内行走或作业 掘进工作面联巷贯通时从空顶下行走 连采工作面超循环作业 连采机司机在空顶下交接班 煤机边走边挂拖拽电缆 煤机副司机在退机中站在运输机摆动范围内 煤机副司机在煤机采垛时站在煤机后 煤机司机在掘进完毕后,到空顶下观察巷道掘进情况 运煤车、铲车行走时,司机手或胳膊露在驾驶室外 运煤车、铲车运行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锚杆机司机在观察间排距时,没有将伸缩护板伸出,人员处于空顶之下 锚杆机行走时,有人站在锚杆机掩护梁上进行作业 人员站在锚杆机的顶梁上紧锚杆或挂风筒时不停机 检修人员在运煤车或铲车下检修时没有对车辆进行二次支撑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掘进工作面人员 ● ● ● ● JJ-15 JJ-16 JJ-17 JJ-18 JJ-19 JJ-20 JJ-21 JJ-22 JJ-23 JJ-24 JJ-25 JJ-26 JJ-27 JJ-28 JJ-29 JJ-30 JJ-31 JJ-32 JJ-33 JJ-34 JJ-35 JJ-36 JJ-37 JJ-38 JJ-39

空顶下检修 连采机司机从驾驶室探出头观察顶板和接煤情况 使用遥控器的连采机司机在开联巷时下机在操作室外操作设备 运煤车、铲车停止运行,司机离开驾驶室不停机 无证人员操作运煤车、铲车;特殊工种无证作业 运煤车运行时,遇拐弯、掉头时,不减速慢行,不打警铃 铲车、运煤车运行时载人 煤机未停机断电,进行换截齿工作 给料机运行时,人员从给料机的两侧行走 锚杆机一人操作打锚杆,一人清理积尘箱 巷道失效不合格锚杆不及时补打 打锚杆时手扶钻杆;给进速度快 站在煤机截割滚筒上挂风筒 锚杆机司机手套破损或戴不符合要求的手套,不扎袖口,衣着不整 人员站在锚杆机的钻箱上紧固锚杆 离开煤机时煤机不断电,截割滚筒、铲板不落地 煤机副司机、辅运大巷维护人员不按要求穿特制反光背心;反光背心破旧反光失效 煤机副司机拉电缆未佩带绝缘手套 运煤车往给料破碎机上卸煤时,有人员站在破碎机两侧 在运煤车运行中,运行区域内进行清理浮煤等作业 未将铲车、运煤车停放在巷道底板平坦的位置 铲车停车时不断电源,铲板不落地 在锚杆机两钻臂之间处理油管或风管时,不停机 检修煤机时,人员在截割臂下方作业,油缸上不安设护套 掘进机、采煤机无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显示不准确、保护失灵的。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J-40 JJ-41 JJ-42 JJ-43 JJ-44 JJ-45 JJ-46 JJ-47 JJ-48 JJ-49 JJ-50 JJ-51 JJ-52 JJ-53 JJ-54 JJ-55 JJ-56 JJ-57 JJ-58 JJ-59 JJ-60 JJ-61 JJ-62

局部通风机连续在井下运行六个月而未升井检修的责任者,对扇风机未进行定期保养、维护的责任者。 掘进机后配套的胶带机、刮板机机尾未可靠固定的责任者。 井下存放的备用油脂不挂牌;不按规定使用油脂;不使用专用桶或注油不使用专用工具。 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掘进工作面迎头锚杆角度、预紧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托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 掘进工作面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掘进工作面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掘进工作面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架或没搭建工作平台的。 掘进工作面开综掘机不开照明灯的。 掘进工作面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职工作的。 掘进工作面手扶钻杆打眼的。 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炮掘工作面放炮后不洒水降尘的。 炮掘工作面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斜巷耙装机固定不牢靠而进行作业的。 耙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用耙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上下山迎头牵耙装机机后,没有对耙装机实施可靠固定就摘勾头的。 锚喷巷道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锚喷巷道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60米以上的责任人。 巷道成形差,伞沿、煤跟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水沟坡度、位置、尺寸、质量滞后止茬面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J-63 JJ-64 JJ-65 JJ-66 JJ-67 JJ-68 JJ-69 JJ-70 JJ-71 JJ-72 JJ-73 JJ-74 JJ-75 JJ-76 JJ-77 JJ-78 JJ-79 JJ-80 JJ-81 JJ-82 JJ-83 JJ-84

铺网巷道压网、连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钢带接顶不实,锚喷巷道挂网未到基础,喷体未到基础,表面平整度超规定的。 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锚杆外露尺寸、接触面不符合规程规定。锚杆(索)托盘尺寸及一条锚杆(索)预紧力小于规程规定。 锚杆排、间距或距迎头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 锚喷巷道复喷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喷浆前,不冲洗岩帮;喷体不定期洒水养护。 干喷;砂浆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不使用锚喷除尘器的。 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有临时道或构件不齐全、紧固件不牢固,铺设质量不合格的。 锚喷(杆)巷道未按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的。 掘进巷道内管线悬挂不整齐;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超过轨枕上平面的。 现场无施工图牌(板)或图牌(板)与现场施工不符的。 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的。 锚杆巷道不使用专用工具。 扒装机无挡绳栏杆,骑溜式扒装机无挡绳设施,扒装机阻轮器失效的。 掘进工作面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警戒线以里的人员(规定的除外)。 掘进工作面耙装机耙装期间,在耙头运行范围内有人逗留工作的。 掘进工作面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的。 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后退距离不够,截割头不加防护罩的。 掘进工作面支护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炮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斜巷掘进耙装机与小绞车的移动方式违犯规程规定的。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J-85 JJ-86 JJ-87 JJ-88 JJ-89 JJ-90 JJ-91 JJ-92 JJ-93 JJ-94 JJ-95 JJ-96 JJ-97 JJ-98 JJ-99 JJ-100 JJ-101 JJ-102 JJ-103 JJ-104 施工过程中,不执行敲帮问顶,未处理危岩悬矸,而冒险作业的。 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订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的。 巷道维修未实行一工程一规程(措施、零星工程任务书)制度,零星工程任务书未学习贯彻、现场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未签字、或现场措施不落实的。 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作业;前探支架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临时支护不合格;迎头空顶作业;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锚固力达不到规定数值。锚杆(索)预紧力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七十,无锚杆(索)检测工具或检测工具损坏不能使用的。 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掘进工作面截锚杆数量达到三根及以上的。 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不作厚度及强度检查或无记录。锚(网)带巷道顶板明显下沉,钢带撕裂严重,不及时复棚或补打锚索补强支护的。 架棚巷道前 10 米无防倒棚措施施工。 修复巷道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修复巷道不设临时支护,退路不畅通的;回撤支架不使用机械回撤的;整改支柱不执行先支后回的。 擅自撤除棚子、背板或拉竿,挪用它处的。 架棚巷道棚腿无柱窝、不到硬底,软底或有底煤时不穿鞋的。 掘进迎头连续5米支护不合格,仍在安排继续掘进的;下山掘进,下山上口无防止跑车的装置,中间无超速捕车器,提升不使用车尾保险绳,掘进工作面的上方无挡车设施。 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和行人安全的。 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 上、下山施工不按规程规定布置躲避硐窒的。 锚杆支护巷道锚杆规格、角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综掘机司机无证操作的。 综掘机司机不使用专用工具开闭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保管不符合规定乱扔乱放的,司机离开操作台时不及时断开综掘机的电源开关的。 启动综掘机前不发出警报或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有人时开动综掘机的。 无喷雾装置或喷雾装置不起灭尘作用时开动综掘机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JJ-105 JJ-106 JJ-107 JJ-108 JJ-109 JJ-110 JJ-111 JJ-112 JJ-113 JJ-114 JJ-115 综掘机停止作业和检修及交接班时,切割头不落地,未断开综掘机上两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的。 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采掘工作面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采掘工作面维修巷道时一人单独作业的。 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采掘工作面严重空顶作业的。 采煤机、掘进机、耙装机出现故障,没有实施停电闭锁和悬挂警示牌就进行故障处理的责任人。 采掘工作面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独头盲巷不设警示牌、空顶区不挂警示杆 井下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电缆和电线的。 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机 电 运 输 人 员 JD-1 JD-2 JD-3 JD-4 JD-5 JD-6 JD-7 JD-8 JD-9 JD-10 JD-11 JD-12 JD-13 JD-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15 JD-16 JD-17 JD-18 JD-19 JD-20 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 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21 车灯者。 ● JD-22 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启动者。 ● JD-23 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JD-24 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绑扎不好不制止的。 ● ● JD-25 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 JD-26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JD-27 拆检电气设备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JD-28 在绝缘台上者。 JD-29 检修作业时不使用验电器或使用电压等级低或不合格的验电器。 JD-30 “谁停电谁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JD-31 在人体与带电体安全距离内不停止作业(有防护措施除外)。 JD-32 压风机无断水、断油保护或失灵。 JD-33 用灯泡取暧和地面使用未经批准的电炉子。 JD-34 在井下拆卸矿灯,灯头闭锁失效。 JD-35 井下照明、信号系统不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的。 JD-36 开关未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的。 JD-37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 ● ● ● ● 检修高压电气设备不执行“两票”制度,检修低压电气设备不执行“对牌”或 ● ● ● ● ● ● 主要提升装置信号与控制回路无闭锁,超速、欠压、过卷、过流、限速、松绳、闸瓦间隙、满仓、深度指示器失效、后备减速保护及井口2米/秒限速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17

JD-38 JD-39 JD-40 JD-41 JD-42 JD-43 JD-44 JD-45 JD-46 JD-47 压风机及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不可靠。 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 皮带机低速、煤位、超温灭火、防跑偏综合保护不全或保护失灵的。 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人车信号除外)。 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无规程、无安全措施、无施工任务书施工的。 凡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危险或重大损失的场所无计划停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采区检修设备,控制电源的开关断电后无专人看管或不采取可靠停电措施。 斜巷绞车不带电控制或放飞车,司机处无信号的。 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或人身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井下小型电器无标志牌的(标志牌要注明电器的编号、规格型号、电压、安装● ● ● ● ● ● JD-48 时间和地点)。 JD-49 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运送物料时,不制定安全措施。 JD-50 运输岗位各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岗位工脱岗的。 JD-51 乘坐溜子、皮带;超员乘车的。 JD-52 行车时私自打开防护链的。 JD-53 蓄电瓶电机车无措施进入架空线区段。 JD-54 机车、人车、翻车机的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 ● ● ● 机车、人行车运行中将身体露出车外;开车后不将人车(罐笼)防护链关好, ● JD-55 弯道以及有人员的地点不减速、鸣笛示警的。 ● JD-56 主要运输大巷,未经井下调度站同意,用人力推车的。 ● JD-57 乘车人员不遵守秩序强行登车的;临时停车时不经押车工允许私自下车的。 ● JD-58 斜巷人车到停车位置押车工不及时发停车信号;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的。 电机车运行中闯红灯;正常运行中顶车;异道顶、拉车;顶车不连环;过岔口、 JD-59 动作的;人车运行中候车人擅自乱打信号者。 JD-60 外)。

乘车人员擅自乱打信号者;斜巷人车乘车人员乱动保险闸操作手把,使保险闸炸药、雷管未按规定分别运送的;人与炸药同乘一列车的(护送、押车人员除18

● ● JD-61 JD-62 JD-63 JD-64 JD-65 JD-66 JD-67 JD-68 斜巷人车无泄漏通讯机。 绞车升降人员时,无监护司机或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 斜巷人车使用年限超期。 斜巷人车防跑车装置使用不灵敏,信号失灵的。 主要轨道上下山未封闭管理。 爬车、蹬车、跑车、坐有载重车的。 封闭管理巷道内行人,行车时行人或不执行行车不行人管理制度的。 提升钢丝绳、保险绳断丝超限、绳径不符合规定。 提升运输连接件(三环链、插销、或其他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使用非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69 件;连接件不按期试验或超期使用的。 ● JD-70 电机车无砂、无灯、无铃、闸失灵。 ● JD-71 斜巷提升运输信号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的。 ● JD-72 在绞车余绳、闸不完好、不灵敏、绞车不完好等情况下继续使用的。 JD-73 绞车带病运转和有故障不报告的。 ● JD-74 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在一条斜巷内接力提升的。 ● JD-75 提升绞车固定不牢、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安装不符合规定而投用的。 JD-76 倒拉牛绞车突出部分与矿车安全间隙小于0.5米;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 ● JD-77 新安装绞车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无“准用证”使用。 JD-78 绞车停电松车的。 ● JD-79 下山掘进使用倒拉牛提升;不使用车尾保险绳、不使用挡车设施。 ● JD-80 斜巷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进行验收就使用的。 ● ● JD-81 避峒。 JD-82 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或使用不正常;正在施工的上下山无躲斜巷防跑车装置、斜巷人车、窄轨车辆连接器拉力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报告的或试验记录不全的,斜巷人车不按规定做手动落闸试验、不空车试运行的。 ● ● ● ● ● ● ● JD-83 矿车无防脱销或防脱销使用不合格的。

19

JD-84 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跑车的。 JD-85 机车工作的;在架空线下装卸物料不停电的。 电机车除司机外乘坐他人;电机车上存放物料。在架空线带电情况下从事维修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或无措施施工的,单人处理煤仓、溜煤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86 堵塞,无人监护。 JD-87 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JD-88 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 ● ● ● ● ● ● ● ● ● ● ● ● ● ● ● JD-89 的。 JD-90 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JD-91 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JD-92 无级绳绞车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JD-93 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JD-94 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JD-95 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JD-96 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JD-97 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JD-98 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稳车措施的。 JD-99 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JD-100 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JD-101 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JD-102 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JD-103 不熟悉本岗位设备性能、原理、构造,不会维护、保养、操作的。 JD-104 各队(厂)无详细技术资料档案和设备台账的。 JD-105 不按规定及时填写交接班记录、运转记录的。 JD-106 无轨胶轮车司机无证驾驶的。 JD-107 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

20

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使用 ● ● ● ● ● ● ● ● ● ● ● ● ● JD-108 JD-109 JD-110 JD-111 JD-112 JD-113 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或装卸、绑扎设备材料的。 人车工放人车时不将手持电台挂在脖子上的。 斜巷人车每班在乘人前不做一次手动落闸试验的。 无轨胶轮车司机在未听到开车信号就开车的。 无轨胶轮车上不配置灭火器材的,追究其责任人。 无轨胶轮车、电机车、电瓶车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坡度较大、噪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114 大的地段或遇有行人,以及前有车辆、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不减速鸣号的。 JD-115 在同一巷道中同向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在50米以内的。 JD-116 无轨胶轮车在行驶过程中随意关闭通讯装置的。 JD-117 无轨胶轮车在非会车地点会车的。 JD-118 无轨胶轮车会车速度超过5km/h的。 JD-119 无轨胶轮车在运行中或未停稳时,上下车或车内行走、站立的。 JD-120 无轨胶轮车上坡曲线行驶,下坡脱档滑行的。 JD-121 车供人员上下的。 未严格执行我矿规定的无轨胶轮车等候地点人员上下车,随意、随时、随处停无轨胶轮车驾驶员在变速杆未打到空档位、机器未制动、发动机未停转、转向 ● JD-122 压力表未返零位之前离开机器的。 JD-123 超负荷运转,造成胶带机过电流急停者。 JD-124 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追究其责任者。 JD-125 胶带机急停,没查明原因,开启胶带者。 JD-126 运转设备侧,各类防护装置不全。 JD-127 胶带机运转期间检修者。 JD-128 煤仓上下口看护工责任心不强造成堆煤者。 JD-129 胶带机开启,除铁器不开者。 JD-130 在大型主要胶带机上运送设备或其它材料者。 JD-131 胶带机运转期间,在皮带下清煤、掏挖滚筒者。

21

● ● ● ● ● ● ● ● ● ● ● ● ● ● JD-132 小于60%,追究其责任者。 JD-133 机头、机尾滚筒下,张紧绞车被煤埋住不及时清理者。 JD-134 验带走过场,不认真履行职责者。 JD-135 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JD-136 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职工作的。 JD-137 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JD-138 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JD-139 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的责任者。 JD-140 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JD-141 未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JD-142 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 JD-143 带负荷停送电、拆除电缆连接器不停电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JD-144 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作业者。 JD-145 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JD-146 已停风的巷道或盲巷未撤除电源继续送电的责任者。 JD-147 在机组滚筒(截割头)上作业,不摘掉离合器、不停电,并未悬挂警示牌的。JD-148 有故障的设备或在未排除故障,未查明原因前强行送电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JD-149 检修设备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JD-150 私自打开闭锁送电者。 JD-151 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的责任者。 JD-152 供电线路不按“两票”制操作或执行“两票”制操作不严谨的责任者。 JD-153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的责任者。 JD-154 放电前未检查作业地点瓦斯者。 JD-155 电气操作、作业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任者。 JD-156 电气设备有明显失爆的责任者。

22

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大于2mm,制动时闸瓦与闸轮紧密接触,有效接触面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157 JD-158 JD-159 JD-160 JD-161 JD-162 JD-163 井下无安全措施随意放电的责任者。 不是电工而随意打开电气设备者。 停送电、停送气违反操作程序者。 五小电器未上牌上板管理者。 随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风流紊乱的责任者。 随意停止局扇运行造成瓦斯积聚的责任者。 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的责任者。 擅自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164 要责任者。 JD-165 盗窃、破坏通风、防尘、监测监控设备设施者。 JD-166 偷盗电缆、设备、配件及工具价值在50元及其以上者。 ● ● ● ● JD-167 电的责任者。 JD-168 局扇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而强行作业的责任者。 JD-169 仪表等)无安全技术措施入井者。 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撞破电缆造成采区变电所或工作面、机房、硐室停 ● ● ● ● ● 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普通干电池电子表、手机非防爆检测在皮带机、溜子机头机尾检修、清煤不停机不闭锁冒险作业者。随意移动监测JD-170 监控设备、设施或无计划停掉监测监控设备电源者。 JD-171 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30 分钟以上的责任者。 JD-172 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JD-173 车床、钻床、钻机等作业时手持工件戴手套的 JD-174 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JD-175 未装有防护罩、拿持工件时戴手套的。 JD-176 电焊机裸露带电部分未设有安全保护罩的。 JD-177 ● ● ● ● ● 砂轮机未上锁、无固定架、用砂轮机切割钢管、圆钢及易碎物件、砂轮机旁边 氧气和乙炔有下列情况的:⑴气瓶漏气,气阀不良及瓶内无余气;⑵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⑶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⑷已经超过检验期限的。⑸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的距离小于3m的。 23

JD-178 起重机司机有以下情况的:(1)超过额定负荷起吊的;(2)指挥信号不明起吊,重量不明,光线暗淡起吊的;(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起吊的;(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起吊的;(5)歪拉斜挂起吊的;(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方放有活动物起吊的;(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起吊的;(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起吊的;(9)埋在地下的物件起吊的;(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起吊的;⑾腐蚀性物品保护措施不可靠其起吊的。 ● ● ● JD-179 各规定地点消防器材不全或过期的。 JD-180 用切割机代替砂轮机进行打磨作业的。 JD-181 定的。 主要机房,防护用具不齐全(绝缘鞋、手套、试电笔、停电牌)存放不符合规主排水泵房泵体、电动机、环形管路、阀门等防腐不好,转动不灵活,操作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182 水的。 JD-183 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JD-184 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 ● ● JD-185 的;起吊设备不完好,悬挂点不可靠的; JD-186 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JD-187 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JD-188 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JD-189 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JD-190 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JD-191 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JD-192 用绝缘绳固定好的。 JD-193 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JD-194 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JD-195 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JD-196 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JD-197 提升设备班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起吊重物,起吊设备的额定起吊重量(包括起吊用钢丝绳)小于起吊重物吨位 ● ● ● ● ● ● ● 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米设备时,上方没有铺盖绝缘皮子,并使 ● ● ● ● 24

JD-198 JD-199 JD-200 JD-201 JD-202 JD-203 JD-204 JD-205 JD-206 JD-207 JD-208 JD-209 JD-210 JD-211 JD-212 JD-213 JD-214 JD-215 JD-216 JD-217 JD-218 JD-219 JD-220 JD-221 JD-222 JD-223

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提升绞车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 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 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 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 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8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6辆的责任者。 皮带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斜巷绞车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挂钩工或信号工。 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小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而使用的。 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斜巷提升松车时,挂钩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摘挂钩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 JD-224 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JD-225 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JD-226 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JD-227 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得责任者。 JD-228 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JD-229 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JD-230 皮带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JD-231 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牌的。 JD-232 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 JD-233 站在道心头部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勾工。 JD-234 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或投入运行的。 JD-235 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JD-236 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JD-237 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JD-238 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JD-239 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的。 JD-240 装置不按规定时间周期试验的。 JD-241 不及时巡回检查并填写记录的。 JD-242 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封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压风机排气温度超高时不能自动切断电源;无压力表或指示不准确,安全保护主扇风机轴承无超温报警装置;风门、防爆门漏风;风门启闭装置不灵活可靠;水泵逆止阀、闸阀漏水;配水闸门、防水门密闭不良;无高位显示报警装置或失灵;无备用引水装置或引水装置失灵;不按时巡回检查并及时填写记录;维修维护不及时造成水泵效率低或故障的;各种记录填写不及时、不认真、不正确的。 ● ● ● 26

JD-243 JD-244 主提升钢丝绳超期使用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的;提升装置、钢丝绳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未填写记录的;主提升装置未配正副司机的;提升装置资料不齐全的;使用不合格钢丝绳的;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时间做试验并填写记录的;井筒升降大型物料等特殊提升,没有编制措施的。 变电所的开关柜、高压防爆开关、综合起动器的过流保护不按规定周期整定的;管理制度及记录不齐全的 ;不按时巡回检查抄表的;防避雷装置装设不齐全或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清扫、试验;反送电高压开关柜无明显标志的。 采区供电系统未采掘供电分开;且供电范围超规定;不按规定装设局部接地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245 不按规定悬挂采区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有错误或内容不全。 JD-246 或装设不合格的;记录填写不及时或不正确的。 JD-247 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电要害场所或不执行入内登记制度。 JD-248 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 ● ● ● ● ● ● ● ● ● ● ● ● ● JD-249 压控制器不使用真空电磁启动器。 (不包括移动变电站)无专用硐室和不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 JD-250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JD-251 设备与运行矿车之间距离小于0.5米。 JD-252 安全的。 JD-253 井下液压联轴节不使用规定介质;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JD-254 掘进面、回采面的电气设备没有局部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合格。 JD-255 设备停电后,控制把手不打到零位的。 JD-256 电缆吊挂不符合规定标准。 皮带、溜子巷道中,行人经常跨越的地点无行人过桥,或过桥安设不合理,不带电电缆盘圈(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除外)堆放。40kw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 ● ● JD-257 和电压、敷设时间和安装地点)。 JD-258 防爆电气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无验收合格证而下井安装使用的。 JD-259 炉工、铸造工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工作帽。 JD-260 工作人员在车间或生产场所穿高跟鞋、拖鞋。 JD-261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维护人员不携带瓦斯监测仪。

27

电缆无标志牌(在电缆线路的首尾端应注明线路编号、电缆型号、芯数、截面 ● ● ● JD-262 志许可证、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JD-263 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JD-264 使用未经校验的压力容器或仪器仪表的。 防爆电气设备无“三证一标志”(即无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准用证、生产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265 期检查更换的。 JD-266 设施不定期检查的。 JD-267 开关放在淋水下、卫生差。 JD-268 设备不实行包机制,无完好牌、责任牌,责任不落实的。 JD-269 新铺设轨道、车场人行道、安全间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高低压供电设备不按规定周期检查试验,有使用期限的配件、材料、设施不定 ● ● ● ● ● ● JD-270 轨缝、内错、高低、水平不合格;轨枕腐烂、损坏严重,缺道钉或道钉不合格。 JD-271 使用非标准道岔;道岔无扳道器或弹簧,构件不全的。 JD-272 架空线悬挂间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未挂牌管理的。 JD-273 JD-274 JD-275 JD-276 轨道回流线和轨道绝缘差、不全;架空线高度不够,与巷道顶部或棚梁距离、平巷岔口、弯道信号不齐全、不报警的;平巷人行车人员上下车地点无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不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或侧道运行车辆的。 在运输大巷施工时,两端不设警示红灯或警戒牌,警戒牌距离不符合规定;在架空线下施工停电时,未设专人站岗,不接接地线或接地线不合格的。 电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未切断电源,未取下控制手把、未刹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电机车、电瓶车超速、超载、超挂车,不使用红尾灯;两运行车辆间距小于100米;平巷运输、运输专列不使用规定的连接装置的。 运输线路使用杂拌道;道木间距超规定;螺丝、道夹板等构件不齐全、不坚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277 运输大巷、人行车场及人员上下车地点未设照明。 JD-278 车场未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灵敏、使用不正常的。 运送大型设备材料不使用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装载偏重或捆绑不符合规定、● JD-279 捆绑不牢固的。 ● 主副斜井口和地面封闭管理运输线路的;翻越封闭栅栏的。 JD-280 无故进入主副井口、● JD-281 绞车房、安全硐室不合格;信号室内存放其他物料的。 28 JD-282 提升绞车过卷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JD-283 绞车固定违反有关规定的。 JD-284 牌板内容不准确的。 绞车无照明;各运输岗位、车场未配齐各类牌板或牌板制作不标准、字迹不清、巷道未按规定设巷标、“封闭巷道禁止入内”或“行车时严禁行人”牌子、安对拉绞车信号不互显,对拉绞车型号、钢丝绳绳径不相符的,提升运输巷道信兼作行人的主要绞车道或采区绞车道及信号装置周围10米范围内安设局扇绞车提升保险绳不使用时未挂在专用钩子上的;保险绳与提升车数不匹配、超长、扭曲、变形、打结;提升时不按规定挂保险绳的;上下山掘进不使用闪光红尾灯、红尾灯不合格或不按标准挂在车上的。 斜巷人车在行驶中,押车工不按规定方向乘坐;使用人车运送超长、超重及危险物品;与斜巷人车押车工同坐一排座位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285 全警示牌、技术特征牌板、道岔管理牌板、里程标等。 JD-286 号、语言不清晰,有声无光或有光无声。 JD-287 的,语言电铃不放进信号室的。 JD-288 JD-2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290 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时不停止运转的。 JD-291 违反集中上下井人员管理规定的。 JD-292 车栏的。 平巷人力推车工不按规定推车、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各车场不正常使用挡井口检身工不负责任,让不佩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人员,酒后人员以及携井口把钩工、检身工不负责任,造成超员乘车或携带超长、超重物品以及危险JD-293 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人员下井的。 JD-294 品乘车的。 JD-295 在斜坡上无牵引装置停放车辆的。 JD-296 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 JD-297 管理规定、矿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构不成严重违章的行为。 JD-298 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JD-299 正常运输时,机车不在列车前端的司机或跟车工(车场调车例外)。 JD-300 乘坐人车或无轨胶轮车时将人体或所携带的工具露出车外的。

29

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集团公司安全技术 JD-301 JD-302 JD-303 JD-304 JD-305 JD-306 JD-307 JD-308 JD-309 JD-310 JD-311 JD-312 JD-313 JD-314 JD-315 JD-316 JD-317 JD-318 JD-319 JD-320 JD-321 JD-322 JD-323 JD-324 JD-325 JD-326

正常使用的钢丝绳每月少于两次涂油者。 开车前未检查各种仪表和灯光声响信号是否清晰准确的操作者。 胶带机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的。 清扫器应使用可靠,皮带或滚筒与清扫器金属框架直接接触,追究其责任者。 托辊不转、坏死等情况不及时处理而磨损胶带的。 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开耙岩机、综掘机时不开灯的。 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 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 移完支架后或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对旋转部位未采取防护措施 防护装置不全、不起作用的。 直接用铁丝绑扎电缆者。 喷浆时对电缆及设备未采取防护措施者。 电缆直接淋水或直接用水冲洗高低压电缆、高压接头和接线盒,追究其责任者。 不走过桥违章跨越运行的皮带;从底皮带一侧直接钻到另一侧 皮带运行中从事更换托辊、处理更换清扫器等检修工作 运行中皮带护煤皮外翻,直接用工具往里捅,或在皮带运行中用铁丝绑挡煤皮 皮带运转中,焊接、割除转载点溜槽 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 煤仓未清理冲洗干净,进入煤仓检修 用水冲洗皮带巷带电设备如:高压电机、开关等 误启动皮带;未进行报警启动皮带 皮带运转时清理除铁器上的杂物 皮带运转中,用工具或其他物件直接碰触转动部位或贴近传动部位点检设备 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327 JD-328 JD-329 JD-330 JD-331 JD-332 JD-333 JD-334 JD-335 JD-336 JD-337 JD-338 JD-339 JD-340 JD-341 JD-342 JD-343 JD-344 JD-345 JD-346 JD-347 JD-348 JD-349 JD-350 JD-351 JD-352

皮带运转时用锹或其它东西处理底皮带上的煤 皮带运转中调整皮带跑偏,单人作业、无人监护 设备检修完毕后,拆除的防护罩、防护栏不及时恢复到原位 无防护措施,人员站在给料机刮板链上,观察煤仓堵口情况 甩掉皮带机保护开启皮带机 皮带运转中,擅自手动调整主运系统张紧力 皮带机司机靠在顺槽皮带减速机或躺在移变上睡觉 设备检修中未采取验电、放电措施 检修设备时,停机不闭锁;停电不挂警示牌 带电调整(重新吊挂)高、低压电缆 清扫擦洗高压电缆上煤尘不按要求戴绝缘手套 测试高压电缆时,未对高压电缆进行放电 起吊重物绑扎不牢固;起吊重心偏移 起吊大件设备时站在被起吊物上 起吊重物时,人员在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停留 吊放大件没有专人指挥 安装设备使用手动葫芦载荷能力小于所吊设备重量 车工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 车床工作中,加工件未卡紧,工件飞出伤人 操作人员在车床运转中,清理铁屑 将保护甩掉不用 用铜、铝、铁丝钩代替保险丝 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 变电所内高压柜送电,不穿高压绝缘靴、不戴高压绝缘手套 起吊设备、物件使用不完好的吊具 检修、安装起吊设备不重新打设锚杆,使用原巷道锚杆 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D-353 JD-354 JD-355 JD-356 JD-357 JD-358 JD-359 TF-1 TF-2 TF-3 TF-4 TF-5 TF-6 一 通 三 防 人 员 TF-7 TF-8 TF-9 TF-10 TF-11 TF-12 TF-13 检修、安装起吊设备用铅丝代替钢丝绳套 电气焊作业不进行瓦斯检测,灭火器,砂子或水管没有准备到作业现场 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 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在地面龙门吊下、车间内起吊重物时,不戴安全帽 电气焊器具随意存放在井下,不及时收到地面 电钳工没有按要求佩带瓦检仪 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生产的。 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局部通风吃循环风的责任人。 无计划停风或停风后不及时撤人的,不执行停风计划报告单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责任人。 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井下电气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电气焊的。 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采掘工作面粉尘含量超过规定的,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45天内未进行永封闭的;采区开采结束后在45天内未进行永久封闭的;回风流中CO浓度超过规定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TF-14 的。 TF-15 ● ● ● ● ● TF-16 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32

TF-17 TF-18 TF-19 TF-20 TF-21 TF-22 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或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擅自改变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窗、风桥、风帘、测风站、挡风墙等)状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F-23 的。 TF-24 局扇停止运转后,不及时撤出人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的。 TF-25 人员通过风门后,不随手关闭风门的;风筒断开后不及时联接的。 TF-26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停止供风后人员进入的。 TF-27 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TF-28 ● ● ● ● ● ● 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以及不合理的串(角)联通风、扩散通风;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风量不足而继续工作的。 巷道贯通时,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违反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的管理规定,对隐患处理不及时,不果断,又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停风,对矿井安全和生产造成重大威胁,不采取有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开启不灵活,不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 TF-29 擅自开停局扇的。 TF-30 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的。 TF-31 盲目安排施工的。 TF-32 效措施的。 ● ● ● ● ● ● ● TF-33 的;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供给井下的风量小于正常供风量40%的。 TF-34 严格执行每旬测风制度。 TF-35 局部通风机的位置、选型、配风量不符合规定。 TF-36 不认真填写风机切换试验记录的。 TF-37 启封盲巷密闭时,采用一风吹的。

井下用风地点未悬挂测风牌板,牌板风量不符合规定;擅自涂改测风数据;未 ● 33

TF-38 用矿车冲撞风门、密闭设施的。 TF-39 未正常使用的。 TF-40 未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的。 TF-41 矿井各生产水平和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的。 TF-42 TF-43 TF-44 TF-45 TF-46 TF-47 TF-48 主要通风机房内未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的,或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采工作面与相邻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未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而采用串联通风的。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的。 井下爆破材料库没有独立通风系统的。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在回风流的。 矿井有效风量率低于85%的,或者矿井外部漏风率超过规定的。 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筒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没有制定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没有安装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没有安装甲烷断电的。 ● ● ● ● ● ● ● ● ● TF-49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未砌筑永久性风墙的 TF-50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内,未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的。 TF-51 不整齐,堆放空间超过通风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的。 TF-52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掘进工作面瓦斯积聚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TF-53 安设位置不当,不定期标校、失灵的。 TF-54 破坏瓦斯监测设施的。 TF-55 通灭主管科室接到瓦斯超限的报告,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TF-56 相关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签阅瓦斯日报表和监测日报表。 TF-57 对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 TF-58 放瓦斯路线不断电、撤人、站岗的。

在通风巷道内未按规定,随意堆放有碍通风的物品,临时滞运或需放置的物品安全监控设备不定期调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不按规定配置, ● ● ● 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未通知救护队自行侦探或排放瓦斯,排34 TF-59 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TF-60 瓦斯检查“三不对口”,检查手册无当班采掘队长签字的。 TF-61 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瓦斯,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 TF-62 采煤机、综掘机、综采支架移架工作时未悬挂便携式瓦检仪。 TF-63 瓦斯监测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TF-64 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不冲刷煤岩帮;扒装不洒水降尘的。 TF-65 放炮时不打开净化水幕,远程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 TF-66 用的。 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未及时汇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或负压喷雾,水压不足、降尘效果差或不坚持使防尘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无防尘管路、洒水软管;防尘设施不健全、完好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未报矿调度室,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的。 未制定除尘制度或不按规定冲洗粉尘,造成煤尘厚度超过2毫米,长度超过5米。 无水开采煤机、掘进机。 施工现场无洒水降尘记录或记录不全、管理部门无洒水降尘记录台帐的。 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喷雾灭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掘进巷道不按规定时间洒水灭尘;无巷道洒水记录。 乱拉照明线;电气设备、线路过负荷;老化线路不及时更换;输电线路有鸡爪火区、采空区密闭、采区回风巷、巷道高冒区,以及其它无人工作和一般人员 TF-67 的;破坏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 TF-68 TF-69 TF-70 TF-71 TF-72 TF-7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F-74 子、羊尾巴、明接头。 ● TF-75 不行走的巷道,不按规定检查有害气体。 TF-76 井口房、扇风机房20米范围内有烟火;在更衣室及井口附近20米内吸烟。 ● TF-77 行防灭火措施的。 TF-78 外因火灾形成初期,当事人未采取果断措施处理的。

开采自然发火煤层,不按集团公司关于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有关规定制定、执● ● 35

TF-79 瓦检、安检人员在场检查和监督。 TF-80 启封火区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井下动用电气焊、拍摄录像,无安全措施或者不按措施执行;无“一通三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F-81 温自动洒水断电装置;皮带巷无灭火水管;机头硐室无砂箱、无合格灭火器。 ● TF-82 对火险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 TF-83 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 TF-84 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 TF-85 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 TF-86 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TF-87 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 ● TF-88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 TF-89 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牌的。 ● TF-90 检查牌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 TF-91 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 TF-92 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 TF-93 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 TF-94 风筒拐急弯未使用骨架风筒的。 TF-95 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TF-96 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 TF-97 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 TF-98 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 TF-99 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 TF-100 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 TF-101 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TF-102 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 TF-103 人为破坏风筒者。

36

井下不使用阻燃皮带;不使用不延燃电缆;皮带无低速保护;无烟雾报警和超 ● ● ● ● ● ● ● ● ● TF-104 TF-105 TF-106 TF-107 TF-108 TF-109 TF-110 TF-111 TF-112 TF-113 TF-114 TF-115 TF-116 TF-117 TF-118 TF-119 TF-120 TF-121 TF-122 TF-123 TF-124 TF-125 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的。 采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或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耙装机耙装前,不洒水的。 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不按规定测尘的。 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瓦斯牌板 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通风设施破损未及时修复;质量不合格;风门不及时关闭;漏风严重。 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5米的盲巷未密闭,未切断电源的。 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各地点风速、温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F-126 定的。 ● TF-127 风筒落地、拐死弯、泡在水中,逢环未挂,擅自改变风筒方向。 风门未闭锁或不起作用,关闭不严或变形,跑光漏风的。 ● TF-128 风门间距不符合规定,

37

TF-129 TF-130 TF-131 TF-132 TF-133 TF-134 TF-135 TF-136 TF-137 密闭未采用不燃材料构筑,未悬挂说明牌板,不按规定时间检查。 调节风窗无固定螺栓,调节面积达不到要求。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调节风窗,密闭设施构筑不符合标准的。 临时栅栏设置不符合规定,未揭示警标的。 高瓦斯区、瓦斯重点区瓦检员不执行现场交接班。 瓦检牌板损坏或数据填写不清;瓦检版板位置不当。 炮眼瓦斯浓度不按规定时间检查。 矿井规定人员未随身携带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防尘管路布设不平直、不牢固;有死弯;管径及三通阀门不按规定设置;管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F-138 接头漏水;水源水量不充足,水质、水压不符合要求。 TF-139 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放顶喷雾设施并正常使用。 TF-140 掘进工作面及各运输转载点喷雾洒水装置不全,不灵敏可靠;不能正常使用。TF-141 采掘工作面净化水幕、远程喷雾不能覆盖全断面的。 主要进风巷及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和掘进迎头不实行净化通风,未按规定的位 ● ● TF-142 置、数量设置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净化水幕的。 ● TF-143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空;溜煤眼兼作风眼的。 TF-144 各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未按规定进行测定或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 TF-145 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 ● TF-146 隔爆设施未悬挂说明牌板,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的。 ● TF-147 井下无消防材料库,库内消防器材、工具不全,不定期检查更换。 ● TF-148 各进风井未安装防火门。 ● TF-149 皮带机头、机尾20米内用易燃支护材料;皮带巷有淤煤积矸、杂物影响行人。 ● TF-150 定管理。 TF-151

火区管理不当;永久防火墙无观测孔和放水孔,未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地面未建立消防系统,未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木料场、供应库房、更衣室、木工车间,未按规定配齐灭火器和消防砂箱等,通往这些地点,无畅通无阻的消防汽车通道的。 38

● ● ● ● TF-152 未按规定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和称重检查。 TF-153 灭;使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存放易燃品或烘烤衣物的。 TF-154 BP-1 BP-2 BP-3 BP-4 BP-5 BP-6 BP-7 BP-8 BP-9 BP-10 BP-11 BP-12 BP-13 BP-14 BP-15 BP-16 BP-17 BP-18 BP-19 BP-20 生产地点,工作场所用火炉取暖,未经批准,未实行挂牌管理,未做到人走火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采掘工作面固定母线放炮。 不执行谁放炮谁拿放炮器钥匙;检查线路,通电放炮,不执行一人单独操作;爆破作业前,不做电爆网全电阻检查。 火药雷管乱扔乱放和丢失被盗的;违反火药雷管领用退制度的。 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眼和不按作业图表装药放炮的。 火药库内存放易燃物品。 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放炮平行作业。采煤工作面打眼与装药距离不够的。 不符合装药放炮规定而放炮的;放炮炮眼不填充炮泥封孔的。 违反一次装药放炮一次起爆规定。 打浅眼、放小炮;裸露放炮、明火放炮;擅自反向放炮;短母线放炮。 处理瞎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采煤工作面多母线放炮。 用可燃物当炮泥充填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在有煤尘和瓦斯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不采用毫秒爆破的。 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制度。 火药雷管私自带往井上;将雷管带在身上。 放炮打倒支架、架棚不及时扶起而继续作业的。 用放炮方法处理溜煤眼、煤仓漏斗堵塞违反规程有关规定的。 放炮前后班组长不按规定设岗、撤岗及站岗人员不负责任的。 现场炮泥存量不符合规定的。 瓦斯超限仍然放炮的。 3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 ● ● ● ● ● ● ● ● ● ● ● ● ●

BP-21 BP-22 BP-23 BP-24 BP-25 BP-26 BP-27 BP-28 BP-29 BP-30 BP-31 BP-32 BP-33 BP-34 BP-35 BP-36 BP-37 BP-38 BP-39 BP-40 BP-41 BP-42 BP-43 BP-44 BP-45 BP-46

爆破时,炸药箱不撤到警戒线以外。 现场领用退记录不齐全,不属实的。 现场无安检员监督检查而放炮的。 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处理拒爆、残爆时,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火药雷管的运送、储存,违反有关规定的。 未将经过全电阻检查的雷管逐发扭结成短路而发放的。 制作炮头违反规程有关规定的。 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放炮器不定期校验各项性能参数。 无证件进入药库。 炸药硐室距离采掘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炸药硐室门锁不齐全,未挂牌板,炸药箱未上锁。 炸药及电雷管变质未按规定处理。 炸药库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记录填写不认真。 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规定的。 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将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4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P-47 BP-48 BP-49 BP-50 BP-51 BP-52 BP-53 BP-54 BP-55 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非专职的放炮员进行装药、连线、起爆等作业 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炸药、雷管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以内及未分开存放 装配起爆药卷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或坐在炸药箱上装配 装好的起爆药卷脚线不扭结成短路;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 边打眼边装药; 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P-56 短路 BP-57 放炮作业时,不设警戒或警戒距离不够 BP-58 剩余的火工品不及时交回在作业地点存放且无人看管 ● ● ● ● ● ● ● ● BP-59 为炮眼封泥 BP-60 放炮时,对可能受到损坏的设备设施不采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 DC-1 地 测 防 治 水 人 员 DC-2 DC-3 DC-4 DC-5 DC-6 DC-7

爆破时不装水炮泥、封泥长度不符合要求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生产过程中对含水层、积水区和其它水体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预测预报,先治后采”者。 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探放水过程中,孔口管下置深度不符合规程要求,不进行耐压试验,或耐压试验不符合设计标准,以及水压超过2MPa时,不按防喷或反压装置者。 对有突水淹井威胁的含水层、积水区及含水构造带,未进行物探、钻探、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隔离盲目进行生产的。 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及时形成排水能力者,每年雨季前未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者。 防水闸门每年未能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并定期及时检查维修者。 41

● ● ● ● ● ● ● ● ● ● ● ● ● DC-8 DC-9 在斜巷或采区巷道中探水时,未撤出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或上面探水,下面有人作业的;地质水系威胁矿井安全,未及时排查和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的。 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C-10 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DC-11 有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DC-12 未通过测量人员放线,私自开门施工的。 ● ● ● ● ● ● DC-13 报工作的,不能及时准确、齐全的填绘矿井水文地质图纸的。 DC-14 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治水无措施。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未提交地质说明书的;受水威胁工作面未开展水害预测预 ● 矿压防治

DC-15 规程》要求的。 DC-16 每月未进行水害排查或按排查意见实施者。 KY-1 强矿压采掘工作面,没有矿压防治措施或未进行卸压处理盲目生产 KY-2 进入采掘工作面不穿防震服作业 KY-3 采煤工作面割煤或移架放顶作业后等待时间不足半小时进入警戒线作业 KY-4 采煤工作面割煤或移架放顶作业中进入警戒线 KY-5 采掘工作面未设置矿压警示排版,人员误入 KY-6 采掘工作面放炮后等待时间不足半小时进入放炮警戒线作业 KY-7 采掘工作面休息人员不执行站立休息 KY-8 采掘工作面危险区域出入不执行限员制度 KY-9 采掘工作面材料、配件没有堆放在警戒区外,并对材料、配件实施扎根梆扎 KY-10 采煤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在两道作业 KY-11 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司机没有执行远程视频控制进行近距离操作 KY-12 采掘工作面发出矿压红色预警没有采取卸压措施强行作业 KY-13 掘进工作面堆煤高度距顶板不足2米进行支护作业 KY-14 掘进工作面支护后钻具没有放在后巷赶急图快作业 42

矿井各类防隔水煤柱的尺寸不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矿井水文地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环卫人员

KY-15 KY-16 KY-17 KY-18 KY-19 KY-20 KY-21 KY-22 KY-23 KY-24 KY-25 KY-26 KY-27 KY-28 KY-29 KY-30 HW-1 HW-2 HW-3 HW-4 HW-5 HW-6 HW-7 HW-8 HW-9 HW-10 掘进工作面顶帮支护没有按要求完成,盲目作业 掘进工作面煤爆频繁不撤离现场进行作业 工作面上采下掘段,采煤期间,掘进巷道人员随意出入 采掘工作面生产期间,危险区域确需出入人员不快速通过,有意逗留 采掘工作面矿压防治未结束,采掘人员强行作业 掘进工作面没有执行敲帮问顶,伞檐未处理作业 掘进工作面皮带机尾未牢固固定而从事生产 掘进机上没有为掘进司机码置防护木垛,掘进机司机操作 矿压防治队使用架柱式钻机打眼,钻机固定不牢固,倒架 矿压防治队深孔爆破,装药不到位、封孔长度不够或封孔不实,造成冲孔 矿压防治队动静压注水或水力冲孔水管接头连接不可靠,管路断或高压水溢出 矿压防治队打深孔未停钻使用扳手加长钻杆或加长钻杆后未取扳手开始打眼 矿压防治队打顶板卸压孔时钻杆从孔中滑出 矿压防治队深孔爆破联线错误出现瞎跑未处理 矿压防治队深孔爆破后,未进行全电阻监测,出现丢炮或瞎炮 矿压防治队打眼后对钻具未正确存放下班 清理道路院落人员不穿环卫服 弯道、拐角处未设作业标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站在车前清扫,突然出现在对面的车道上。 清扫没有指示灯的路口时,未环顾四周,未看有没有车辆。 雪后作业时,未保持躲避车辆的距离要比平时增加1倍,防止车辆滑行。 未注意道路两侧的树木的遮挡及灯光明亮反差大等问题 雪天作业时,未备齐警示灯,在距离作业区30米到50米的位置摆放警示灯。 纵向清扫马路时,与路边石未保持半米到1米左右的安全距离。 站在马路中间进行清扫,没有另外1个人进行观察。 路边停放车辆时,站在车前清扫 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W-11 清扫没有指示灯的路口时,没有环顾四周有没有车辆 LH-1 LH-2 LH-3 LH-4 LH-5 LH-6 LH-7 LH-8 绿化机械使用前未检查油管、油箱是否漏油。如果不是在室内作业,则运输途中没有关闭刀盘 绿化机械使用场所吸烟。 绿化机械在使用前未检查其功率与电源是否相匹配,超负荷使用。 使用拖线板活动电源时未注意拖线板、插座拖线是否完好,线芯是否裸露,未留意拖线板有无发 热,未及时减负荷或加粗拖线,超负荷而引发事故或损坏机器。 设备使用前未注意电源开关等设备有否短路、断路、漏电等现象,用电不安全。 所有机器在没有完全冷却用手去触摸散热器及机头外壳,烫伤。 未穿长衣、长裤及密封性鞋袜等方便操作而且不易被机器卷进去的服装,赤脚或穿拖鞋、 短裤、裙子等进行操作。 绿化机械使用前没仔细检查机器的刀盘、皮带、离合等各部件是否工作正常 剪草前未彻底清除场地内的石块、杂物,并劝离工作区域内的无关人员,使用割灌机时,工作点 周围半径 5 米内有无关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绿化人员 LH-9 ● ● ● ● ● ● LH-10 剪草时不匀速进行,拐弯时未减小油门。 LH-11 带草袋的剪草机未装好草袋剪草。 LH-12 在湿草地剪草,对草坪上的草、机械及人员造成伤害。 LH-13 时机械伤到人。 斜坡剪草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机器同一水平线的位置上侧向操作,避免滑倒启动绿篱机时应先将机器放在地上,人应朝向绿篱剪的方向拉动启动绳,不允 ● ● ● ● ● ● ● ● ● LH-14 许提着机器启动或 背向剪刀方向启动。 LH-15 绿篱机启动前应将油门调到小位,避免剪刀随机器启动而启动。 LH-16 体的任何部位,机 器启动后不允许只用—只手操控机器。 LH-17 允许在未停机的情 况下直接用手去拨。 ● 剪绿篱时应遵循“横平竖直”的握机原则,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剪刀朝向自己身如果机器的剪刀被较大的树枝卡住,应先关掉机器,然后用手将树枝拨开,不修剪大树应使用高枝剪、高枝锯及人字铝梯或液压升降机、修剪车进行操作,LH-18 不应直接爬到树上修 剪。 人与修剪杆之间最少应成 15 °夹角,以防剪下 LH-19 使用高枝剪或高枝锯修剪时, 44 的枝叶掉到人身上。 LH-20 扶梯的人应注意梯 上人员的动作,以便配合,并防止剪下的树枝砸到自己。 LH-21 进行大树修剪工作时,未在周围摆放工作告示牌,无关人员走近。 LH-22 农药未存放在指定仓库中,到处乱放。 LH-23 配药或喷药时未戴好口罩及胶手套,未穿长衣、长裤。 LH-24 人员逆风喷药。 LH-25 喷完药后未及时洗手、洗脸等,未换衣服,漱口后才可吃东西、喝水。 GD-1 检查井井盖开启后,未立即加盖安全网盖或设置护栏。 GD-2 作业现场严禁明火;车辆行人严禁进入作业区。 GD-3 在马路上打开检查井未在路段两端设置安全标志。 GD-4 在作业环境复杂或人员众多区域作业时,未指派专人维护现场秩序。 GD-5 检查管道内部情况时,未采用反光镜或电视检测仪等工具。 GD-6 GD-7 在下井前未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风、气体检测以及照明等工作,未制订防护措施。 下井人员未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未学会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照明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 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井上没有人监护,若进入管道,未在井内增加监护人员作中间联络,监护人员擅离职守。 使用人字梯时应两人配合,注意先将梯放稳后再爬上去,另一人在下面扶梯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道人员

GD-8 GD-9 检查井下作业时有明火。 GD-10 8m的管道,进入管内作业。 GD-11 每次下井连续作业时间超过一小时。 GD-12 棒搅动泥水,未散发其中有害气体。 GD-13 GD-14 下井前没有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气,未用竹(木)雨水管道经过自然通风后,若检测结果证明井下气体中仍然缺氧或所含有毒气体浓度超过容许值,在井下作业期间未继续进行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使含氧量达到规定值,并使有害气体浓度降至容许值以下。 排水管道经过自然通风后,若易爆气体浓度仍在爆炸范围内,在井下作业期间,未采用人工通风,使管道中易爆气体浓度降至爆炸下限以下。 45

● ● ● ● ● ● ● ● ● ● GD-15 井下作业空气含氧量少于18%。缺氧作业。 井下人员之间的联系没有采用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用喊话或手势联系。 ● GD-16 井上、 ● ● ● ● ● ● ● ● ● ● ● GD-17 装具。 对于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维护人员下井时,没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对于缺氧或所含有毒气体浓度超过容许值的雨水管道,维护人员未穿戴供压缩 ● ● ● ● GD-18 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下井。 GD-19 维护人员从事维护作业时,未戴安全帽和手套,穿防护服和防护鞋。 GD-20 在地面上掏挖井内污泥或维修检查时,未戴口罩,未采取防毒措施。 ● 46

3.人员不安全行为产生原因分析

不安全行为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个体内在因素和外在客观因素。个体内在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知识和技能因素等,外在客观因素包括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根据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行为表现,其不安全行为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3.1 知识与技能缺陷。由于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足、业务技能低、生产实践经验缺乏,因而造成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2.思想和情绪因素。思想和情绪是人对客观事物态度的反映,与人的行为有直接关系。有无所谓思想的人,对安全持麻木不仁的态度,视一些安全制度、规定、措施为束缚手脚的条条框框。有麻痹思想的人,明知安全重要但不重视,做事马虎大意。持侥幸思想的人,明知道有危险,却因怕麻烦而不采取安全措施,抱有侥幸过关的态度。情绪急躁的人,求胜心切,工作不仔细,易出现有章不循现象。情绪烦躁的人,工作精神不集中,自身与外界环境不能很好协调,极易产生不安全行为。有受到委屈、收到罚款或与人发生矛盾,导致情绪失控的人员,将泄愤、怨恨和报复情绪体现在工作中。

3.利益与管理原因。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抢时间、赶进度而忽视安全,产生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突出表现为有带病上岗、两头忙碌和玩命挣钱的经济人,在作业中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规章制度、作业规程不完善,监督检查不严,安全管理不到位,易助长职工的不安全行为发生。突出表现为滥用职权、不顾全大局。

4.生产环境影响。心理学认为,行为是人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并随人和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因此生产环境对不安全行为的产生有直接影响。井下光线昏暗、视野窄,容易造成作业不准确,并易使人感到困倦、精神不振,而造成操作失误;井下作业空间狭小易使操作动作变形;各转载点、采掘作业场所局扇及采掘机械噪声大,严重的噪声影响语言和声音信息交流,并易使人多疑易怒,从而产生不安全行为。

4.职工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 4.1 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基本控制措施 4.1.1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4.1.1.1 认真组织完成全年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根据生产形式和能力变化、人员增减情况、设备更新、环境变化等因素,要改变现有培训组织方式,突出“干什么、学

47

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培训,培训教师主要从矿内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中选聘,必要时外聘有资质的专业教师进行授课。

4.1.1.2 队(厂)每天要利用班前会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的学习贯彻,要坚持开展班前岗位风险辨识评估、坚持开展每日一题、每周一课和每月一考等安全知识的学习活动,通过生产技术知识和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避免工作差错和操作失误造成事故。

4.1.1.3 每年矿里要组织开展不少于2期的全员事故案例培训教育,队(厂)班组安全活动也要将事故案例教育做为一项主要内容组织学习,通过事故案例培训教育达到提高安全意识的目的。

4.1.1.4 从控制不安全行为出发,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还要进行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培训。通过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消除职工头脑中对安全的错误倾向性,克服不安全的个性心理,端正安全态度,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从而避免不安全行为。

4.1.1.5 每年按安全活动计划,组织开展诸如安全演讲、安全知识竞赛等群众性的安全宣教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4.1.1.6 安全检查科、生产技术科、机电动力科、通灭管理科、矿压防治办、武装保卫科以及有关科室要发挥专业职能,每年度制定本专业培训计划,并上报培训中心进行统筹安排,突出抓好本专业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有关人员业务能力和安全自保能力。

4.1.2 强化安全管理

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奖励引导职工的行为积极主动向安全方面发展,通过惩罚对职工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约束,使职工知道不该那样做、不敢那样做。

4.1.2.1 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做到违者必究,一视同仁,不搞下不为例,保持制度的有效性、连续性,强制约束不安全行为。

4.1.2.2 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强制监督纠正不安全行为。各级管理干部、专职安检人员、职能科室,尤其是安检小分队要以现场为重点,以不安全行为易发者为突破口,不间断的进行检查及夜间突击性的抽查。

48

4.1.2.3 将个人的经济利益与安全挂钩,通过实行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责任承包、安全结构工资等方式,激励促使职工关注安全。

4.1.2.4 各级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带头不违章生产、不违章指挥,以“榜样”激励职工不违章作业。

4.1.2.5 充分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保安全作用,牢固筑起职能科室专管、党工团组织监管、职工家属协管以及职工自保、互保和联保的四道防线。

4.1.3 科学地选用人员,做到人机最佳匹配

4.1.3.1 各工作岗位和工种都有其特定的要求,要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科学地选择和配备人员,做到人机匹配。

4.1.3.2 积极开展岗位技术比武,从中发现优秀的岗位工,充实配备到重要、需要的岗位上。

4.1.3.3 鼓励职工加强岗位技能学习,确保业务上精一门、会几门。 4.1.3.4 建立重点岗位人员储备或接续机制,确保重点岗位人员不断档。 4.1.4 改善作业环境

4.1.4.1 作业环境舒适,主要是使环境改善,职工操作设备时与周围环境、高低、前后、站、坐等能满足最佳状态,达到并保持作业人员能适应的状态。

4.1.4.2 各种作业空间的尺寸和机电设备的安设都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不同高低、胖瘦人员情况,做到可调整、可改变,并与环境舒适匹配。

4.1.4.3 作业地点的照明要保持合理的光照度。 4.1.4.4 噪声大的设备要采用消音设备及相应措施。

4.1.4.5 作业环境要保持整洁、卫生,设备、材料标识清晰,限位管理到位。 4.1.4.6 按照“美化、绿化、亮化、硬化”的要求整治矿容矿貌。

4.1.4.7 抓好井下视觉识别系统建设,对井下缆线、管路和标识牌等实行标准色管理。

4.1.4.8 通过以上措施要使作业环境达到作业人员不因环境而产生不良的心理和生理反应,从而避免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4.1.5 做好思想和情绪调解工作

49

职工因思想情绪的变化而影响正常工作的事件突出表现在: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职工晋级问题、工作受到批评处罚、与领导和同事发生矛盾、家庭和个人生活中发生的问题等等。

4.1.5.1 各级领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解,防止因此而引起不安全行为。 4.1.5.2 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要公平、合理,并按时发放。 4.1.5.3 职工的晋级要公正,不徇私情。

4.1.5.4、职工与领导者发生矛盾,领导者要理性对待,通过互相交流和谈心等方式加以化解。

4.1.5.5 职工家庭和个人生活中出现问题和困难,有关领导和科室要妥善解决。 4.2 有痕无痕不安全行为的控制管理措施

行为痕迹主要是看不安全行为发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会留下一定的行为痕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只有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而不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针对上述行为的特点,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相应的管理手段从这些痕迹中推断出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的原因, 但许多不安全行为痕迹的存在时间是有限的,因此必须加强对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

4.2.1 安全检查科把定期与动态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巡回检查。

4.2.2 夜间是各作业现场不安全行为的多发时期,安检科负责牵头,机动性的组织有关人员以“小分队”的形式,进行不定期的夜间突击抽查不安全行为。

4.2.3 盯班安监员、各单位跟班队长、班组长、群监员,在各自管辖的作业范围内要巡回检查,及时纠正职工的不安全行为。

4.2.4 当班的值班跟班矿领导、机关业务科室跟班人员进行跟班巡查。通过上述四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检查,记录所发现的问题,并进行仔细分析、判断,按照《不安全行为矫正实施程序》,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矫正。

4.2.5 各工作面均设置“砚北煤矿跟班管理人员现场签到牌板”、“砚北煤矿管理人员现场签名簿”“安监员巡回检查记录”,对于现场检查存在的不安全行为,除立即

50

纠正外,还要通知带班队长,要把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工作面的检查记录上,并根据不安全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理。

4.3 不同频率不安全行为的控制管理措施

通过对不安全行为的分析分类,在具体工作中重点应对发生频率高的不安全行为予以高度关注。

4.3.1 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台帐,对不安全行为除罚款外实行积分扣分考核。 4.3.2 对于低频率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必须要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重点由队(厂)带班队(厂)长、班组长加强现场作业监管,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4.3.3 对于高频率不安全行为作业的人员,在日常的管理上特别要加大对此类人员的处罚力度,并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年度内重复两次发生不安全行为人员处罚金额在原基础上加倍,并在安检科培训一周。

4.3.4 对于通过待岗培训、罚款处理后仍反复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给予强制长期待岗或报矿人力资源科予以开除等行政处理。

4.4 风险等级不同不安全行为的控制管理措施

对于人员不安全行为风险等级划分参照本质安全管理中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划分,划分了特别重大风险、重大风险、中等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5个等级。

4.4.1 中等风险以上的不安全行为,均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多人伤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要加强基础教育,从应知应会、自保互保开始培训,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工作作风,树立在岗一分钟、负责60秒的敬业精神。矿设立安全奖励基金,重点奖励那些在安全生产上做出突出贡献,制止违章、消除隐患、避免事故的有功人员。

4.4.2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专检人员突出重点的监督检查可能发生中等以上风险的不安全行为,加大对此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的查处力度。对于屡教屡犯,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行为要做到铁的制度、铁的手腕、不留情面,经济处罚不能奏效时必须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4.4.3 安全检查科室、业务保安人员、各级管理干部要抓住关键环节重点盯防,对于中等风险以上不安全行为,如发现以上人员假检、漏检、失职、通人情私了现象,一律调离本岗位,特别严重的人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双重处理。

51

4.4.4 一般风险、低风险的不安全行为,在特定的环境下也易引发零敲碎打的人身事故,因此在安全监督检查中也应予以必要关注,力求在矿井生产作业中消除各类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4.4.5 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控制,力求把安全监督检查防止不安全行为发生的重点放在现场,把主要对象放在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上,发挥班组长、群监员、安监员的特定作用,不断纠正习惯性不安全行为和错误操作方法,各级管理人员、专检人员要身先士卒,用自己的行为表率教育职工,用关心爱护去帮助职工,以谈心走访形式感化职工。

4.4.6 对年内出现3次中等(不包括中等)以下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或出现2次中等以上(包括中等)的人员,农民工、城镇采掘工予以开除;劳合工停工培训3个月,并不再安排岗位。

5.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5.1 人员准入制度

5.1.1 每年末,矿人力资源科配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完成全矿的定编、定岗和定职工作。一般要在年底前人力资源科根据生产岗位需要、矿技术岗位余缺情况编制各工种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经矿领导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5.1.2 每年年末由各队(厂)根据本单位定员以及缺员情况提前一个月向矿人力资源科报用工补充计划,人力资源科根据全矿用工状况及生产接续实际情况做出用工需求计划,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5.1.3 定编、定岗、定员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因事设岗的原则,实现“人、岗、事”三者之间的合理匹配,让合适的人在合适的岗位上,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优化工作流程的原则;三是规模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5.1.4 定编、定岗、定员的主要内容有:定编,即明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定编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对矿井经济效益和规模的分析,确定矿井人员编制总量,从而达到对人员编制实行科学的动态管理,为优化劳动力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定岗,即明确本单位需要设立什么样的岗位。定岗的基本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位体系,实现职责覆盖无交叉、无空白,工作饱满,相互协作;定员,即明确保持岗位正常运转需要的人数。定员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人员编制计划来确定适合该岗位的人员任职要求及数量。

52

5.1.5 当矿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修改定编定员计划,如生产规模扩大或减小、上级公司因管理需要时要求变动的、经营状况变化时需调整定编定员计划。修改或调整定编定员方案时依据生产经营实际及定编定员标准进行。

5.1.6 在编制设置具体岗位需求计划时,必须明确具体岗位的能力标准,重点考虑岗位的能力要求、重要性、风险程度等要素。

5.1.7 具体人员准入岗位能力标准规定如下: 5.1.7.1 文化程度及工作经历条件:

1)矿队(厂)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

2)从事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井下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其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从事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3)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4)生产技术科、生产调度室、机电动力科、安全检查科、通灭管理科、矿压防治办、办公室、经营管理科、党群工作部、工会等各科室各岗位须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各生产单位采煤、机电、掘进工程师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

5)设备维护检修工须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设备操作工、瓦检员、测风测尘工、电器检修工须具有高中、技校或以上学历。

6)其它各工种须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1.8 身体条件:

5.1.8.1 井下生产、辅助单位各工种:身体健康,无下列病症之一: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6)风湿病; 7) 严重的皮肤病;

53

8)严重肝肾功能不全、严重视力、听力障碍; 9)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5.1.9 原煤仓岗位工:身体健康;无恐高症。

5.1.10 各科室及地面其它生产辅助单位各岗位人员健康状况良好。

5.1.11 短期务工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以上各种煤矿职业禁忌病症。

5.1.12 岗位应知要求:

5.1.13 科室各岗位:了解与本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岗位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具备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5.1.14 各单位采煤、机电、掘进工程师:了解本单位各种设备的结构、技术特征;熟悉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具备排除本单位相关设备各种故障的方法。

5.1.15 设备维护检修工、操作工:了解本岗位各种设备的结构、技术特征;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规程》。

5.1.16 岗位应会要求:

5.1.16.1 科室各岗位: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会使用计算机。

5.1.16.2 各单位采煤、机电、掘进工程师:熟悉本单位使用的各种设备性能及维护保养知识;会使用计算机。

5.1.16.3 设备维护检修工、操作工:熟练掌握检修和操作本岗位设备的技能,会处理各种故障,发现事故会应急处理。

5.1.17 按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程序,解决人员需求。

5.1.18 对于短期务工人员,集团公司派遣到矿后,人力资源科培训中心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5.1.19 新招聘人员进入矿内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人力资源科建立保存职工健康档案。

5.1.20 新职工经正式聘用后,人力资源科还要对新上岗人员的岗位胜任能力及个人素质等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个人发展与企业需求能得到最佳的结合。

54

5.1.21 新职工试用期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科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新职工岗位能力综合考评,出具评估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出具不予录用的意见书并上报公司人事部门。

5.1.22 对于进入矿内施工的外委施工单位,招标前必须经集团公司安监部对其资质及人员进行审查。矿内(零星)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由安检科(企业管理科)进行。

5.1.23 施工单位所承担工程范围在所持资质范围内,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经国家有培训资质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5.1.24 外施工单位要有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确保每班作业现场有带班管理人员。 5.1.25 新进矿外施工单位必须将资质审查后的原件交安检科,安检科和生产科对照集团公司审查后的资质逐项进行复查审验,到场人员必须与资质审查人员相符(包括安全资质、人数、姓名、工种的核对)。

5.1.26 外施工单位人员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企业管理科组织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只有施工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地面施工作业。井下外委工程人员培训由人力资源科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特殊工种必须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

附:人员准入流程图

55

人员准入流程图 新工人准入流程图 承包商准入流程图

区队上报人员需求计划 人力资源科编制各岗位需求计划 否 报矿长审批 是 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内部招聘或外部招聘 矿人力资源科 建立新员工档案 对新员工进行培训 否 培训后进行考核 合格 分配上岗 不胜任 试用期考核 胜任 留用

矿企业管理科确定工程项目 30万以下工程 30万以上工程 报矿长审批 上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审核 确定承包商 报公司领导审批 是 企业管理科进行资质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实施 建立承包商档案 确定承包商 对承包商进行培训 集团公司进行资质审查 否 培训后进行考核 企业管理科进行资质审合格 建立承包商档案 安排施工 对承包商进行培训 培训后进行考核 否 企业管理科 安排施工 56

5.2 砚北煤矿职工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5.2.1 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工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5.2.1.1 凡在本矿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所有职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5.2.1.2

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对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高度重视,大力支

持,矿属各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总责。

5.2.1.3 施。

5.2.2 培训工作“两基”建设规划

5.2.2.1 培训硬件和软件建设规划

硬件建设:建立面积约300m2的安全教育展示厅。计划购置相应的安全教育图书资料及影像资料。配置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硬件设施。

软件建设: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积极培训教师,着力打造高素质的师资队伍;规范培训程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5.2.2.2 建立专业技能及实训基地建设

建立安全管理实训基地,培训地点设立在安全检查科,由安全检查科负责培训及考核。建立采掘专业技能实训基地,培训地点设立在综采一队,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培训及考核。建立机电运输专业技能实训基地,培训地点设立在运输一队,由机电科负责培训及考核。

5.2.3 培训对象及时间要求

5.2.3.1 培训对象及培训时间要求

科队级管理人员培训:每年集中培训不得少于两次,由安监科具体组织。 班组长及安全员培训。每年集中培训不得少于四次,由安监科具体组织。

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

57

新员工(包括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新入矿的农民轮换工、城镇采掘工、外单位调入人员等)培训: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0学时。其中矿级培训不少于90学时,区队培训不少于30学时,班组导师带徒培训不少于6个月。

特种作业(瓦斯检查工、放炮工、火工产品管理员、通风工、测风工、信号把钩工、井下钳工、井下电工、变电工、金属焊接工、矿井水泵工、乳化液泵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主扇操作工、皮带机司机、刮板机司机、电机车司机、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司炉工、水质化验工、耙岩机司机、装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空压机司机、起重机司机)人员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持2010年10月之前操作证者每隔两年复训一次,之后持证者每隔三年复训一次,且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普通工种(除特殊工种以外的)培训:每年接受安全技术培训不少于40学时。 转岗人员的培训:每次接受安全技术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本矿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其它职工的培训:每年接受安全技术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不安全行为人员按其违章情节轻重和培训期间表现进行1-12个月不等的培训。 其他培训人员严格按上级培训机构安排进行。

5.2.4 培训内容及要求

5.2.4.1 公共科目及要求

科目:《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作业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华亭煤业集团砚北煤矿安全生产制度汇编》。

要求:凡在本矿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所有职工必须学习公共科目的学习。 5.2.4.2 科队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要求

培训内容: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开展相关专业知识、规章制度、岗位专业新技术的培训;工作作风及执行力建设方面的培训。

要求:以提升管理水平、及时掌握我矿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更新工作理念,提高驾驭全局及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为目的。

5.2.4.3 班组长培训内容及要求

培训内容:《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各岗位风险预判知识》

58

要求:班组长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 5.2.4.4 新员工培训

岗前培训:《煤矿新工人岗位安全培训教材》及区队《作业规程》。

工作实践培训:在指导师傅带领下进行实践培训后再进行相应工种岗位安全培训。 要求:首先接受角色转换与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确定思想好、技术精、作风硬的老工人为指导师傅,按照“一带一”的原则,与受训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充分发挥指导师傅技术及经验优势,加强传、帮、带和现场培训指导,提升受训人员实践工作能力。第三签订导师带徒合同,必须认真按照师徒双方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开展工作,合同期满,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四严格执行师带徒补贴:严格按照标准按井下一线、井下辅助单位和地面分别为10、8、5元/工日执行。

指导师傅的权力和义务

(1)有权在岗位职责范围内给学徒分配工作和学习任务。 (2)有权制止学徒在学习和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3)有权随时向班组、队反映学徒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和存在问题。 (4)有权向班组、队提出对学徒的奖罚意见。 (5)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师徒合同。 学徒的权力和义务

(1)有权要求师傅和所在队为其传授岗位工种应知应会和操作技能。 (2)有权拒绝违章作业。

(3)有权拒绝安排其单独上岗作业。

(4)师傅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出勤时,有权要求班组和队上为其指定临时师傅。 5.2.4.5 特殊工种的初训和复训内容按上级培训部门的安排执行。

5.2.4.6 普通工种和全员安全培训人员既要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应知应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各项规定。

5.2.4.7 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除了学习第六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还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的发生征兆、预防措施与处理方法、安全系统工程的管理知识及主管培训机构要求的相关内容等。

59

5.2.4.8 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培训交安全检查科,除学习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重点要进行矿纪矿规、职业道德及爱矿意识教育,同时要列举大量的与其违章事故相近或相关的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5.2.5 培训办法及过程管理

5.2.5.1 凡参加培训的人员都要登记注册,并进行资格审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不得参加特殊工种培训。

5.2.5.2 学员必须按照培训的时间安排,按时按班次参加培训,职工培训中心负责考勤。

5.2.5.3 专(兼)职教师必须按照培训时间提前准备教案,按时授课。 5.2.5.4 矿职工培训中心必须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结束,学员登记表、考勤表、考试卷一律整理备案,作为职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及事故备查的依据。

5.2.5.5 各区队安排专(兼)职人员建立特殊工种持证人员管理台账,并与矿培训中心台账相一致,每月25日必须向矿培训中心汇报一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变化(换岗、调离、辞退、开除等)情况,以便矿培训中心及时掌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动态变化情况,有的放矢的做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6 各区队要保证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5.2.5.7 培训教师的聘请及相关待遇:

培训教师可以从安全检查科、机电动力科、生产技术科、通灭管理科、矿压办、人力资源科及各队主管技术副队长中选定;根据授课实际需要,从矿外聘请相关专家教授前来为我们专门授课,授课教师必须具有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工龄;授课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获得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区队在某一方面有特长的队长或班组长担任;讲课费按实际授课课时计算付费,其中对科队级管理人员培训每课时补助100元,班组长培训每课时补助80元,其它培训每课时补助60元;对于外请专家或教授的讲课费,可根据社会实际情况而定。讲课费每季度造表发放一次。

5.2.5.8 培训经费的和算及支出

员工培训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 %提取,按我矿规定比例留用,除用于培训的必须支出外,不得挪作他用;非培训列支范围的费用不得在培训费用中列支,否则按违纪论处;专业培训班国家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标准规定的,由矿培训中心提

60

出收费标准,矿经营科、财务科、矿领导批准后执行;职工参加集团公司或我矿组织的培训,培训费用由矿培训中心核报;因工作需要参加学历教育,由矿人力资源科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毕业后持毕业证、学籍档案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本人到所在单位报销学费的70%;本人自愿参加的学历教育、职称及其培训、考试等费用均由人个人负担。

5.2.6 培训考核机构及奖惩办法

5.2.6.1 考核机构:

考核由矿培训中心牵头,安全监察科、生产技术科、机电动力科、工会及团委配合,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5.2.6.2 培训考核办法:

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三天之内由培训中心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员原单位或劳资部门审批,同时取消参加本期培训资格,下期重新培训。学员因病请假,需持集团公司总院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每旷课一次考核扣个人1分,每迟到或早退一次考核扣0.5分。

特种作业取证培训考试不合格,在本月考核中扣本人3分,并安排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然不合格者,要求调离岗位。考试不及格(或未参加考试)者按0.1分/人次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新员工、转岗及不安全行为人员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两次、旷课一次者,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每迟到或早退两次培训期限延长1天、旷课一次延长2天,考试不合格者延期10天培训,补考仍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辞退。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选送参加培训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每少一人扣队长、书记各0.5分。

参加特种作业培训取证培训人员是农民工的,距合同到期至少两年。否则,每发现1人次个人扣3-5分,扣队长、书记各0.5分。

未按要求安排专(兼)职人员建立特殊工种持证人员台账的扣队长、书记各0.5分,检查发现台账与实际不符的扣专(兼)职管理人员0.5分。

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培训人数按全矿本岗位人数的80%考核,必须达到矿上下达的规定人数,每少一个百分点,考核扣单位0.1分,扣党政负责人各0.5分。

61

对于教学态度端正、责任心强、授课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教学成绩突出的专、兼职教师,年终可推荐评选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

专(兼)职教师若不提前准备教案,不能按时授课,行为举止轻浮或完不成培训任务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下年度将不再聘请为授课教师。

培训期间表现极差的学员除给以经济处罚外还向全矿通报批评,如果是新工人、临时工或不安全行为人员直接予以辞退。

矿属有关单位若不能经常组织和督促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完不成矿上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岗位工应知应会能力欠缺的,对相应的单位或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罚。

对职工培训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力度大,岗位工应知应会知识了解全面的单位或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5.3 职工不安全行为分类与矫正办法 5.3.1 不安全行为分类

按照职工在做出的不安全行为之前是否有意识将其分为有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和无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两大类型。对于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分一般违章指挥和严重违章指挥两大类。

5.3.1.1 有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职工在做出不安全行为之前,已经过学习培训,掌握了解规程措施条款,熟悉岗位操作标准,明知道怎样做才符合规定,但由于自身对不安全行为的价值认识上存有差距,在侥幸、麻痹等错误心理驱动下而做出的行为选择,属明知故犯行为。

5.3.1.2 无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职工在做出不安全行为之前,对规程措施、岗位标准不知情或知之甚少,对自己的行为过错没有意识到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对错,自身安全辨识能力不足,大脑没有认识到行为的不安全性所致,有的事后可察觉到,有的一直没察觉。

5.3.2 不安全行为的矫正

5.3.2.1 有意不安全行为矫正与处罚

1)对于有意做出不安全行为的人员由安全检查科初步提出停工、停职、待岗或开除矿籍的意见,上报主管安全副矿长审批,其中停职、待岗或开除矿籍人员必须经矿安全

62

生产领导小组专题讨论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做出罚款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决定。

2)对停工、停职或待岗人员,安检科针对其所犯错误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强制培训,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安全知识综合闭卷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方可安排重新上岗。

3)对一年内重复发生3次有意不安全行为的职工,在加倍罚款处理基础上,安全检查科上报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后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3.2.2 对于发生无意不安全行为的职工,安全检查科在进行通报处理的同时,要定期组织进行安全培训教育,重点加强规程、措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自保能力,经过不安全行为矫正,不重复发生者可返还处罚罚款。

5.3.2.3 对于不安全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要以文件或通报形式下发各基层单位,强制培训的人员由安检科根据《砚北煤矿“三违”综合治理制度》进行不安全行为认定,通知其所属队(厂)和家属。给予经济罚款人员由安检科下发通报,罚款交财务科。经不安全行为矫正后一年内不重复发生者,由安全检查科出具证明,财务科依据证明返还罚款。

5.3.3 违章指挥的矫正

5.3.3.1 一般的违章指挥矫正,重点对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在不具备生产或设备运行、环境条件差的情况下,强令职工作业或强行要求启动设备的行为,由安检科对其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强制学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并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同时根据《砚北煤矿“三违”综合治理制度》给予罚款,其罚款不予返还。

5.3.3.2 严重违章指挥,重点是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明知作业现场存在隐患、环境或设备对人身可能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强制指挥职工进入现场作业行为。由安检科与矿分管领导共同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停职待岗期间发给规定的生活费。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违章行为情况,分别给予撤职、降职、调离等处分,同时根据《砚北煤矿“三违”综合治理制度》、《砚北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给予罚款。

5.4 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队(厂)自检制度

5.4.1 各单位必须把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列入日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上。

63

5.4.2 各队(厂)要利用班前会经常性的进行岗位风险辨识评估,超前防控事故的发生。队(厂)要保留职工岗位风险辨识记录,对岗位风险辨识掌握不全的职工要反复进行考核。

5.4.3 职工上岗前自查服装、矿帽、矿灯、自救器及所需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完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自查所带工具是否能满足工作需要;自查乘坐车辆是否安全,是否超载,有无人货混装等违章现象。

5.4.4 车辆驾驶员自查刹车、灯光、仪表及车况完好情况。

5.4.5 交接班要自查工作范围环境是否安全、岗位有无隐患、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交接班人员必须将当班存在问题、处理结果、注意事项等交待清楚,互相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5.4.6 带班队(厂)长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岗位、关键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

5.4.7 各单位每周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5.4.8 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不安全行为管理分析会,对本单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从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家庭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

5.4.9 队(厂)对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检科进行处理。

5.4.10 各单位要编制不安全行为人员观察计划,重点安排对容易冒险蛮干、新上岗等人员实行观察。队(厂)要安排落实专人对被观察人作业操作行为进行全过程的观察,从中找出针对不安全行为类型采取的控制措施。

5.4.11 队(厂)要建立自检记录,要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5.4.12 队(厂)要建立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台帐,对不安全行为要有分析改进计划。 5.5 职工不安全行为互检制度

5.5.1 对于不安全行为,任何人均有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力。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

64

5.5.2 对不安全行为的处罚处理执行连带责任,当班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根据《砚北煤矿“三违”综合治理制度》,带班队长、班组长负联保责任,其他有关人员负互保责任。

5.5.3 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职工的工作情况,察觉他们工作中的情绪变化。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5.4.4 班长要对作业场所、所经路线、环境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组织处理,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队(厂)和矿调度汇报。

5.4.5 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

5.4.6 班组作业岗位各自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又相互制约,必须形成无隐患、无缺陷、无违章的作业氛围。

5.4.7 班组多人共同作业或操作设备时,每位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带班队长、班长指挥,不得随意更改、变化作业方式,各自尽职尽责完成自己负担的任务。

5.4.8 每周班组要在队(厂)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一次安全活动,组织讨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日常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成员要客观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绝。

5.4.9 队(厂)要建立班组互检记录,详细记录当班人、机、环境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情况,提醒下班注意事项。

5.6 职工不安全行为抽检制度

5.6.1 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 5.6.2 矿值班领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值班时间内必须深入现场指挥协调安全生产,重点对中夜班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设置在调度室的值班记录。

5.6.3 机关井下跟班人员必须按事先排好的跟班表准时现场交接班,处理协调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特殊情况要及时请示矿值班领导。对现场查处的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纠正,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检查存在的问题,记录在工作面设置的检查记录本上。

65

5.6.4 安检科、业务部门专检人员对各工作面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现场主要作业场所的巡回检查次数原则上每班不少于二次,对重点部位、重点工序进行重点的盯防,中夜班要对皮带机头、机尾、单岗作业点进行查岗。查出的问题除填写工作面设置的检查记录外,交班后还要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上。

5.6.5 队(厂)跟班队长要对本队(厂)作业区的人员作业行为、设备状况、环境等情况不定时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行为及时给予纠正处理,并将检查存在问题分别填写在工作面检查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上。

5.6.6 对不安全行为的不定期检查除矿领导及各业务部门、专检人员日常随机进行检查外,安检小分队组织突击抽查,小分队的检查具体由安检科负责牵头组织,

5.6.7 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不定期检查要重点突出中夜班的检查,小分队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天一次。

5.6.8 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查处的不安全行为,除按处罚办法给予必要的处理外,对查处的不安全行为要及时通报全矿,并由安检科负责建立人员不安全行为台帐。

5.7 职工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制度

5.7.1 安检科作为本矿的安全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对全矿井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

5.7.2 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程措施、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

5.7.3 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安全监督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由安监员、机关跟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5.7.5 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检查要把重点放在采掘、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辅助运输和外委施工队伍现场管理上,对于井下重点工程和搬家倒面、打眼放炮工程、大型器材长距离运输等进行重点监控。

5.7.6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或考核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提出经济处罚、待岗培训直至行政处理意见。

66

5.7.7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5.7.8 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职工的原则,不能给被检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

5.7.9 对每次检查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由安检科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违章时间、违章情况、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5.8不安全行为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5.8.1 目的

通过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培训,使不安全行为人员真正认识到什么是不安全行为及其危害,如何避免,并掌握有关的安全知识。保证以后按章作业,保证安全生产。

5.8.2 运作程序

1、每旬末由安检科内勤对当旬一般不安全行为进行统计,旬初由安检科组织对上一旬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为期一至二天的业余培训。

培训内容:首先对各类不安全行为进行剖析,让不安全行为者认识到自己为什么被定为不安全行为、由此可能造成的危害、今后如何避免等;其次对相关安全知识进行学习。

2、对出现的严重不安全行为采用强制教育的方式进行培训。安检科内勤每天根据不安全行为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到相关区队。 相关区队接到安检科通知后,必须立即对严重不安全行为人员停工,按照过关教育规定到安检科进行为期1~7天的停班培训。

培训内容:首先对不安全行为进行剖析,让不安全行为者认识到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危害、以后避免的措施。学习三大规程、砚北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案例以及上级一系列安全生产文件、指示精神等。

5.8.3 制度保障

1、不安全行为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一般不安全行为不按时参加培训,罚款100元/天。严重不安全行为不参加培训,罚款200元/天。

2、安检科必须按时认真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培训,对各类不安全行为现象进行分类剖析,针对不安全行为类别认真备课,保证培训效果。

67

5.9 不安全行为人员帮教制度 5.9.1 目的

通过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谈心和帮助教育,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让职工正确认识不安全行为的危害性,促进职工自觉克服麻痹、侥幸、懒惰、逞能心理,增强遵章守纪、按章作业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不安全行为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5.9.2 运作程序

根据不安全行为的性质分类帮教。一般不安全行为要过“四关”、严重不安全行为要过“六关”教育。

1、一般不安全行为过“四关”

⑴安全警示关:安检科具体负责。主要采用电子显示屏亮相,每天将前一天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和不安全行为情况,输入到南风井办公楼一楼电子显示屏上,教育警示其他职工。

⑵区队分析关。对查处的不安全行为,由值班队长负责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当班工人及跟班队长,在班后或次日班前会进行分析,找出不安全行为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⑶区队谈话关。对查处的不安全行为人员,由区队负责对其谈话教育,进行思想沟通,使其认清危害,提高认识,按章作业,并填写《一般不安全行为人员谈话帮教记录》,帮教双方签字。

⑷定期培训关:由安检科每旬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学习,结合违章现象讲明违章的危害、防范措施及按章作业应掌握的知识等。各单位支部书记或队长必须按安检科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带领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2、严重不安全行为过“六关”

⑴安全警示关。安检科具体负责。主要采用电子显示屏亮相和不安全行为曝光台亮相,每天将前一天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和不安全行为情况,输入到南风井办公楼一楼电子显示屏上亮相。除在电子显示屏亮相外,还要定期在南风井人车等候室不安全行为曝光亮相台张贴亮相,教育和警示其他职工。

68

⑵区队分析关。对查处的不安全行为,由值班队长负责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当班工人及跟班队长,在班后或次日班前会上进行分析,找出不安全行为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⑶区队谈话关。由区队书记负责,对其进行思想沟通,使其认清危害,提高认识,同时让违章者在次日班前会上谈认识、论危害、作保证,现身说法,警示他人。

⑷党、政、工、团帮教关。党群部具体负责。不安全行为人员是党员的,由矿党群工作部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三违”人员是团员的,由矿团委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一般职工由工会对其进行谈话教育。

⑸家属帮教关。由矿工会负责,将不安全行为人员信息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传递给不安全行为人员家属,请其家属到矿上来,由其家属进行亲情教育,充分发挥二道防线作用。

⑹补课考试关。由安检科负责组织严重不安全行为人员,学习安全知识,剖析违章原因,制订保证措施等,然后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违章者要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

5.9.3 制度保障

1、安检科内勤每天根据不安全行为登记情况,及时开具不安全行为罚款通知书,并筛选出严重违章行为,及时通知到相关单位。

2、相关区队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通知违章者进行过关教育,否则对区队值班人员罚款100元/次。

3、不安全行为人员持过关通知单,逐一过关,不安全行为帮教每过一关,帮教单位在过关单上,填写意见并签字或盖章。

4、不安全行为人员拒不接受帮教的,停工处理,直到愿意接受帮教为止。 5、不安全行为人员过关后,将过关单交安检科存档,区队方可安排其上班。 5.10 不安全行为人员现场签名确认制度 5.10.1 目的

加大反不安全行为透明度,避免乱抓乱罚、标准不统一、弄虚作假等现象,提高不安全行为罚款的准确性,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出的不安全

69

行为,通过直接与责任人交底、帮教、写保证书、曝光台亮相、家属帮教,增进职工的岗位责任意识和正规操作意识,潜移默化的促进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5.10.2 运作程序

1、管理人员下井或到现场检查时,随身携带检查记录本,当发现不安全行为现象时,必须首先制止其行为,同时向责任者讲明违章的危害性,教育其严格按章作业;其次,详细填写检查记录本,按照《砚北煤矿安全奖罚制度》进行处罚,最后由违章责任人签字认可。

2、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及时将现场检查记录本交回安检科,由安检科内勤规范的记入不安全行为人员登记台账,并当天出具不安全行为罚款通知书,发到各有关单位,由单位负责落实到责任人。

3、不安全行为人员接到通知书后三天之内必须由违章者本人到安检科内勤交纳罚款。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

4、安检科负责将不安全行为人员违章事实、危害情况输入到南风井办公楼一楼电子显示屏亮相。对于严重不安全行为行为,除在电子显示屏亮相外,还要定期在南风井人车等候室不安全行为曝光亮相台张贴亮相。

5、安检科及时将不安全行为人员信息传递给矿工会,由矿工会将不安全行为人员信息通过邮寄、电话通知等方式传递给不安全行为人员家属,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不安全行为人员家属座谈会,充分发挥二道防线作用。

5.10.3 制度保障

1、各类不安全行为罚款,一律由安检科负责监督。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严肃、公正的查处各类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砚北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和《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罚办法》,严禁出现一般不安全行为重罚、严重不安全行为轻罚现象。

3、违章者必须端正态度,正确认识自己违章行为的危害性,严禁无理取闹、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发生,否则一般不安全行为按严重不安全行为论处,严重不安全行为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论处。情节恶劣者,将通过矿保卫科,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4、凡发现违章事实清晰,但违章者又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现场要做好记录,经安检科验证后,认为违章属实的,严格按照《砚北煤矿安全奖罚制度》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70

5.11 职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预警制度

健全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机制,通过观察及预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纠正不安全行为,降低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率。

5.11.1 针对新上岗、经常出错、喜欢冒险等容易出现不安全行为的职工,各单位要制定作业任务观察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5.11.2 由单位的管理人员按照规程、任务工序对观察对象的作业全过程进行观察。 5.11.3 观察时要根据编制的观察表进行,确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并详细记录。

5.11.4 观察结束后,与作业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将观察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和处理意见。

5.11.5 班组要按拟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分解落实,限期纠正,对于当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5.11.6在不安全行为管理例会上,对发生频率高、危险性高、涉及到多工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重点通报,明确不安全行为的纠正焦点,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扭转不安全行为频发的趋势。

5.11.7 通过征集和民主讨论,掌握易于操作、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工作。

5.12 职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研究制度

5.12.1 行为痕迹主要是看不安全行为发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会留下一定的行为痕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只有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而不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

5.12.2 针对不安全行为痕迹的特点,对于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控制必须要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

5.12.3 对于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的行为痕迹后,要立即通知当班安监员、机关跟班人员到现场进行责任认定。

5.12.4 安监员到现场后,要及时联系责任区域带班队长到现场,根据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及责任队(厂)。对于痕迹的认定存在技术难度的,要通知生产技术科、机电动力科、通灭管理科等生产技术科室人员到现场进行认定。

71

5.12.5 对于一般的不安全行为,按照《砚北煤矿“三违”人员综合治理制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处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及重大以上机电运输事故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落实,并下发通报进行处理。

5.12.6 采、掘、机、运、通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对所管范围进行经常性抽查,及时准确进行不安全行为痕迹识别,对易发生事故地段要重点监督,对有不安全行为迹象的人员进行特别关注,反复提醒警告。

5.12.7 对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识别主要管理部门为安检科,要建立不安全行为及事故管理台帐,划分不安全行为类别,通过对不安全行为的研究,找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规律,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

5.13 职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5.13.1 提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感,做到恪尽职守。避免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事故。

5.13.2 责任追究由驻矿安检科负责。 5.13.3 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5.13.3.1 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生产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5.13.3.2 不安全行为特别严重,导致未遂事故,给安全生产带来直接影响的。 5.13.4 责任追究

5.13.4.1 发生以上情况之一,由驻矿安检科牵头,组织生产技术科、生产调度中心、机电动力科、工会、纪委等科室及相关矿领导进行追查,责任当事人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5.13.4.2 通过追查,形成追查报告,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预控措施。对于影响面大、性质严重不安全行为的责任追究结果,还应下发责任追究处理通报。

5.13.5 处罚

5.13.5.1 经认定的负有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的人必须受到相应处罚。 5.13.5.2 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强制培训、通报批评。 5.14 职工不安全行为积分考核办法

为了激励职工自觉做出安全行为,对职工不安全行为实行积分扣分考核。 5.14.1 扣分标准

72

职工基础安全分为10分。根据《职工主要不安全行为表现及其分类》,对各类不安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特大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5分;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重大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4分;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中等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3分;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一般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2分;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低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扣1分。

5.14.2 扣分方式

按照扣分标准和不安全行为性质,对责任人进行累计扣分考核,动态监查。凡出现不安全行为,除罚款、待岗培训处理外,根据违章情况进行考核扣分。

5.14.3 不同分值等级相应处罚标准

5.11.3.1 对于扣1分的不安全行为,对责任人并处1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50元。

5.14.3.2 对于扣2分的不安全行为,对责任人并处2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5.14.3.3 对于扣3分的不安全行为,对责任人并处3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200元。

5.14.3.4 不安全行为扣分累计达到4分人员定为“一类不安全人员”,并处500元的罚款,停止工作,离岗培训7天,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5.14.3.5 不安全行为扣分累计达到5分人员定为“二类不安全人员”,并处800元的罚款,停止工作,离岗培训15天,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500元。

5.14.3.6 不安全行为扣分累计达到6-9分人员定为“三类不安全人员”,对责任人并处1000元的罚款,停止工作,离岗培训30天。

5.14.3.7 不安全行为扣分累计超过10分,上报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给予不安全行为人员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14.4 不安全行为扣分考核方法

5.14.4.1 全矿不安全行为积分管理由安检科统一负责。安检科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专人负责积分登记,每月公布一次积分扣分情况。

5.14.4.2 计分情况纳入个人安全扣分记录内,对达到对应警戒线的个人立即进行强制培训。

73

5.14.4.3 不安全行为与职工个人安全风险抵押及各类安全奖金挂钩,扣分达到3分、4分、5分的人员,在返还安全风险抵押时按10%、20%、30%的比例扣除,累计扣分在6—7分、8-9分区间的,在返还安全风险抵押时按50%、70%的比例扣除,如扣分累计超过10分(包括10分),扣除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5.14.4.4 一年未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井下作业人员和地面作业人员的奖励比例为2:1。对于连续未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井下作业人员每增加一年奖励金额递增500元,地面作业人员递增200元。

5.14.4.5 对于年度每发生一次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各类安全奖按30%扣除兑现,直至扣完。

5.14.4.6 对职工不安全行为的考核计分周期为逐年连续考核记取。 5.15 职工不安全行为汇报举报制度

为了实现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预控,特制定本制度。

5.15.1 所有职工有制止违章、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在生产作业中发现不安全行为,不分任何时间、地点,一经发现不安全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及时汇报。

5.15.2 接到举报后,受理单位必须核查举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各类事故隐患蔓延扩大。

5.15.3 对由于不安全行为造成一定后果且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出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矿里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追查并通报处理。

5.15.4 对不安全行为不加制止、纠正、处理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出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5.15.5 对不安全行为的汇报要形成统一表格,详实填写相关内容。安检科负责对汇总表的统计分析,并保存记录。

5.15.6 对不安全行为举报实行奖励制度,对于举报一般的不安全行为一次奖励100元,对于举报重大以上的不安全行为或制止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经查证属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的奖励。

74

5.15.7 矿里设置不安全行为举报电话,举报可直接面谈、匿名或采取打电话的形式举报,不安全行为举报受理单位为安检科,电话:6016、 6021或6023。

5.15.8 对不安全行为的举报人,受理单位要为其严格保密。举报各类事件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夸大或编造事实。

5.14 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文件和记录要求

5.14.1 安检科负责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的编制,负责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后通报的起草。

5.14.2 办公室负责对安检科起草下发的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文件、通报等进行审核,并负责有关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文件的接受、识别、转发和归档。

5.14.3 各单位负责组织将矿和本单位有关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的文件、通报进行及时的传达贯彻。

5.14.4 主管安全矿长负责人员不安全行为有关文件、通报的审核定稿及通报的签发。

5.14.5 矿长负责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类文件、通报的批准签发。 5.14.6 对于人员不安全行为有关管理的文件、记录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载体,载体形式可以是纸张、磁盘、照片、电子媒体或它们的组合形式。

5.14.7 安检科对本单位制定的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有关的制度、规定、办法、通报等文件建立相应的《管理文件总清单》进行控制,保证文件能随时提供使用。文件需要向外提供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5.14.8 文件清单记录应包括: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使用单位、备注等栏目和内容。

5.14.9 有关不安全行为管理的各类记录按照职责,相关单位和部门填写必须要真实正确、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要填写记录人、审核人的姓名及日期。

5.14.10 各单位根据各类文件的使用要求,每年末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记录,并分类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按要求归档保存。

5.14.11 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文件及记录编号执行《砚北煤矿文件与记录编号管理办法》。

75

5.15 职工不安全行为评审制度

为了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矿平安、和谐、健康的发展,进而提升矿井本质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5.15.1 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管理覆盖井下、地面厂区生产、辅助生产单位及相关方所有区域作业活动的全过程。

5.15.2 安检科负责全矿井范围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及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并依据有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5.15.3 矿领导、各业务科室、专职安检人员对日常检查发现的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纠正及处罚管理责任。

5.15.4 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的作业行为负主要监管责任,对于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带班队长、班组长负现场管理的主要责任。

5.15.5 各单位对本单位工作责任区域内人员,包括其它单位在本区域从事临时性工作人员的不安全作业行为负监管责任。

5.15.6 各级党组织、工会及女工委负责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思想转化帮教工作。要按期组织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家访,提请家属给亲人创造温馨、舒适、和谐的家庭环境,全方位帮教职工杜绝不安全行为。

5.15.7 安检科每月对各单位职工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汇总,分析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规律,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控制。

5.15.8 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及每周安检科针对不安全行为情况的动态分析等管理审查,寻找工作上的差距,提出具体的纠正不安全行为整改防范措施。

5.15.9 日常职工安全行为按照《砚北煤矿员工岗位行为规范》执行,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5.15.10 安检科每年底对全矿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审查,对于管理制度、措施、检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完善和改进。

5.16 职工(通用)安全行为规范 5.16.1班前准备

5.16.1.1 入井前8小时内不准饮酒,保证睡眠,精神饱满,不准带病下井。

76

5.16.1.2 入井严禁携带香烟、点火工具及其它易燃物品。

5.16.1.3 有事外出或不能上班时,要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无特殊情况不采取电话或托人传话请假。

5.16.1.4 按规定时间参加班前会。 5.16.2 班前会流程

由值班队长主持召开班前会,会议流程。 5.16.2.1 点名

5.16.2.2 安全培训教育。

5.16.2.3 学习矿下发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等内容。 5.16.2.4 点评上一班次工作完成情况。 5.16.2.5 排查当班安全薄弱人员。

5.16.2.6 安排当班工作任务、安全重点注意事项。 5.16.2.7 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 5.16.2.8 安全互保、联保签字。 5.16.2.9 安全宣誓。

5.16.2.10 列队走出会议室到洗浴室更衣。 5.16.3 着装

5.16.3.1 入井不准穿化纤衣服,必须穿矿统一发放的服装,保证整洁、无破损,钮扣齐全,穿着整齐利索。

5.16.3.2 胶靴不破漏,靴底花纹不影响防滑功能,有特殊要求时,必须穿防砸靴。 5.16.3.3 安全帽必须符合要求,构件齐全完好,不得戴劣质、有裂缝、破损的安全帽,必须系好帽带。

5.16.3.4 随身佩戴的自救器、矿灯及其它安全检测仪器必须提前检查,确保完好可靠。其它随身携带物品都要按标准佩带。

5.16.3.5 入井所需的资格证、岗位操作证等所有证件必须随身携带。

5.16.3.6 随身携带锋利工具入井,必须将工具包扎好,长件捆绑,不得扛在肩上。 5.16.4 入井检身

5.16.4.1 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不准拒绝阻挠检查人员检身。

77

5.16.4.2 带班队长必须与检身人员核定入井人数并签字。 5.16.4.3 无驾驶证的人员不准驾驶无轨胶轮车。 5.16.4.4 不准在井下驾驶不完好的车辆。 5.16.4.5 不准超员乘座、人货混装。

5.16.4.6 乘车时不准将身体或携带的物料伸出车外。 5.16.4.7 不准在车辆尚未站稳时,上车或在车上站立。 5.16.4.8 不准在车内躺卧、打闹嬉戏和摘掉安全帽。

5.16.4.9 没有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不准拉运超长、超宽、超高的物件。 5.16.4.10 拉运火工品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批准,专车专用。

5.16.4.11 氧气、乙炔或金属切割气不准同车装运,运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固定和防震措施。

5.16.4.12 不准在禁止烟火区域吸烟或有明火。 5.16.5 入井及井下作业

5.16.5.1 不准超速行驶,行车路线不准随意停车占道。 5.16.5.2 井下会车时必须减速、变换灯光。

5.16.5.3 不准在车辆行驶中在车上站立或蹬车、扒车、跳车。 5.16.5.4 不准在车辆尚未站稳时,人员上下车或在车上站立。 5.16.5.5 不准在巷道上下坡位置停放车辆。

5.16.5.6 不准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出入风门后要及时关闭。 5.16.5.7 非防爆车辆不准驶入回风巷道内 5.16.5.8 不准随意破坏通风设施。 5.16.5.9 不准碰触运行中的机械设备。

5.16.5.10 不准随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 5.16.5.11 横跨皮带时,必须由人行过桥通过。 5.16.5.12 不准在无支护的巷道内行走。

5.16.5.13 不准在支护不全或离层、片帮的地方站立或休息。 5.16.5.14 不准进入已设置栅栏和挂有“严禁入内”警示牌的巷道内。 5.16.5.15 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

78

5.16.5.16 不准在上班时间睡觉、干私活和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5.16.5.17 不准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消极怠工。

5.16.5.18 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不落实到现场不准作业。 5.16.5.19 不准设备带病运行;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5.16.5.20 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 5.16.5.21 不准私自接电、用电,强行送电。 5.16.5.22 不准随意调整各种电气设备保护整定。 5.16.5.23 不准私自甩掉设备保护不用。

5.16.5.24 不准约时停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5.16.5.24 严禁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5.16.5.25 不准使用不完好的工器具。 5.16.5.26 不准拆卸矿灯和随意开启自救器。

5.16.5.27 检查设备和检测有害气体时,不准漏检、假检。

5.16.5.28 队(厂)带班队长、机关跟班人员及各专检人员不准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入井和提前升井。

5.16.5.29 不准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5.16.5.30 管理人员不准谩骂职工,徇私枉法。

5.16.5.31 发现隐患不准隐瞒不报,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

5.16.5.32 遇有违章指挥或强制未培训、无证职工上岗情况,可以拒绝,并随时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5.16.5.33 发生灾害时,必须积极避灾,进行自救、互救。 5.17 砚北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5.17.1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事故超前预防预控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等制度,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79

5.17.2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副队级以上)预警或提出问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5.17.3 制定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科室、各单位的积极性,使其主动控制好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5.17.4 问责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5.17.5 安全生产问责分为一级问责、二级问责、三级问责和警示问责。警示及三级问责内容,由安检科监督整改,并对有关隐患和问题给予处罚;一、二级问责内容,由矿领导指定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

5.17.6 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 5.17.7 问责的信息来源

1、职工、部门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2、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3、矿问责小组提出的问责建议。 4、上级部门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5、安全检查或现场办公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6、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5.17.8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警示问责范围,由安全检查科下达警示问责书进行问责。

1、出现轻伤事故一人次的。 2、瓦斯出现超限现象的。

3、采掘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使用不正常。 4、探放水措施不落实。

80

5、采掘工作面出现发火预兆或一般巷道发火的。 6、强矿压防治、解危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7、采掘工作面通风不合理、风量不足或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8、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对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9、各项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0、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或使用不正常,监测数据不准确的。 11、运输系统安全设施和机电设备安全保护不全或使用不正常的。 12、辅助运输系统小绞车管理不规范,或违章操作的。

13、爆破作业未编写爆破说明书或爆破作业不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不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

14、火工品、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制度不严格落实的。

15、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或有害气体有泄漏现象的。

16、重点工程或专项工程“一工程一设计、一工程一措施、一工程一抵押、一工程一考核”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出现失误和安全隐患的。

17、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

18、雨季、冬季“三防”隐患治理措施不落实或出现安全问题的。 19、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无记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无方案的。

20、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职工应知应会未达到要求,基本技能未掌握,培训教育不进行考核的。

21、职工出现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的。

22、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或特殊工种、其他技术工种未按照规定培训、操作证进行复审的。

23、对班前会不重视,会议召开不正常,会议内容针对性不强,伪造班前会议记录的。

24、其他需要进行警示问责的。

81

5.17.9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问责范围,首先由安全检查科下达问责书,提出问责,性质严重的由分管副矿长提出问责。

1、出现轻伤事故两人次或轻伤事故性质严重的。 2、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3、瓦斯超限未处理,强行超限作业的。

4、对公司和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5、干部出现违章指挥的。 6、通风设施不完好、不可靠的。

7、对安全生产事故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的。 8、警示问责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未落实整改的。

9、有关科室对基层单位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审批不及时,影响正常安全生产或因此受到上级部门对矿井进行处罚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措施不完善,缺乏针对性,不能切实有效指导现场安全生产。

11、需要进行警示问责而未进行问责的。 12、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5.17.10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问责范围,由分管专业副矿长和分管安全副矿长实施问责,下达问责书,提出问责。

1、发生重伤一人事故的。 2、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3、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4、主要提升系统过卷、断绳、跑车、皮带断带等事故的。 5、采掘工作面发火或巷道发火影响安全生产的。

6、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检查科及相关科室未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后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7、矿领导、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未严格贯彻落实的。 8、火工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出现流失的。

82

9、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轻微中毒的。

10、需要进行三级问责而未进行问责的。 11、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5.17.11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问责范围,由矿长实施问责,下达问责书,提出问责。

1、发生一起二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2、发生死亡事故的。

3、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严重中毒的。

4、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的。

5、采掘工作面发火导致工作面停产封闭或巷道发火导致矿井采区或某一区域停产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7、设备、材料采购、验收把关不严,安全性能指标和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8、政令不畅,对矿上有关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指令不能及时贯彻执行的。 9、需要进行二级问责而未进行问责的。 10、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5.17.12 矿成立安全生产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组 员:副矿长、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工程师、团委书记、安全检查科、生产技术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通灭科、矿压办、人力资源科、党群工作部、企业管理科负责人。

安全生产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检查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83

5.17.13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题。

5.17.14 被问责的单位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矿领导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问题,回答问责领导小组的询问。

5.17.15 依照《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安全办公会议讨论对被问责单位和人员做出问责处理决定。

5.17.16 事故单位支部书记的处罚,比照本单位相同行政级别主要领导的处罚标准执行。

5.17.17 安全生产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一)非死亡事故问责处理决定 1、限期整改。

2、给予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诫勉谈话。 7、给予行政处分。 8、责令辞职。

9、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死亡事故问责处理决定,根据《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结合《砚北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当班安全员、青岗员、群监员、安检员、班组长、带班副队长以及队长、书记、相关业务科室主管副科长(副主任)、科长(主任)、主管副总工程师和主管矿领导等进行问责处理。

5.17.18 本办法所有处理决定要视其事故性质、影响程度、危害程度、损失程度,有关条款可合并使用,以矿文件或有关会议宣布。问责处理决定必须说明责任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

84

5.17.19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5.17.20 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5.17.21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凡受到各类处分者,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当年不能评优。

5.17.22 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做的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各级组织、纪委、工会、安检、人力资源科、财务科等科室组织并监督执行。

5.17.23 经上级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执行上级事故调查处理决定。

85

8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aog.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