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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保管合同车辆丢车停车场免责-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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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保管合同车辆丢车停车场免责 来源:大律师网

案情:张丰(化名)是邱某运营的某美食馆的职工。2007年12月18日,张丰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铃木王之星电动车。2008年1月16日15时,张丰驾驶该电动车上班,并将电动车停放在美食馆的室内泊车场。该泊车场对大众敞开,供给停放车辆,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有保安员保持停放次序。张丰在当天21时30分下班后到泊车场取车,发现电动车已失窃,遂与保安员向当班李某报告,并向石羊塘派出所报案。后因失窃车辆未能破案找回,张丰与美食馆洽谈补偿未果,遂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提起诉讼,恳求判定该美食馆的业主邱某补偿其电动车丢失2600元,并承当案子诉讼费用。审理:审理以为,张丰虽然是邱某运营的某美食馆职工,失窃的电动车停放在被告的泊车场内,但被告的泊车场对大众敞开,免费供给停放车辆,保安员仅仅担任保持停放次序,不供给保管事务,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车辆关系。原告的车辆失窃,被告没有差错,原告恳求被告补偿车辆丢失,理由不建立,不予支撑。遂判定驳回原告张丰的诉讼恳求。

法理评析:《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则: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给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则: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还有约定的在外。

从条文可知,保管合同是要物合同,寄存人必须将保管物交给给保管人,也即寄存人必需要搬运保管物的,合同方能建立。而搬运占有的关键是,寄存人要将保管物的实践操控权和排他占有交给给保管人。《合同法》第三百六十规则: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据,但还有买卖习气的在外。 本案中,原告车辆虽然停放在被告运营的某美食馆的泊车场内,但因该泊车场对大众敞开,免费供给停放车辆,保安员仅是保持停放次序。而原告并未自动请求被告对车辆进行保管,被告也未向原告给付保管凭据,所以,被告对原告车辆并未实践操控和占有,原、被告两边未形成保管的一致意思表示,保管合同未建立。故原告的诉讼恳求缺少法律依据,依法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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