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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庆工伤最新赔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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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重庆市最新工伤赔偿一览表

医疗期间 项 目 停工留薪 医疗费用 伙食补助 转院费用 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 标准 待 遇 计 算 基 数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12个月 用人单位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00% 70% 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备 注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交通、食宿费用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按月计发 按月计发 按月计发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 医辅助器具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 疗定委员会确认) 终护理完全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50% 结 费 平均工资 大部分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部分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一次性一级 四级 伤残补二级 助金 三级 四级 每月伤一级 残津贴 二级 三级 四级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40% 30% 27个月 25个月 23个月 21个月 90% 85% 80% 75% 一次性一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20个月 工伤医平均工资 疗补助二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18个月 金 平均工资 三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16个月 平均工资 四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14个月 平均工资 五至一次性五级 六级 伤残补六级 助金 每月伤五级 残津贴 六级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18个月 16个月 70% 60% 基金 基金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用人单位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用人单位 底线同一至四级 基金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一次性五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12个月 工伤医平均工资 疗补助六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10个月 金 平均工资 一次性五级 每月伤残津贴 伤残就六级 每月伤残津贴 业补助金 七至一次性七级 十级 伤残补八级 助金 九级 十级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每减少基金 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15年 用人单位 年的,按10%支付。 5-15年 用人单位 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7个月 8个月 6个月 4个月 2个月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一次性七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工伤医平均工资 疗补助八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金 平均工资 九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一次性七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15个月 用人单位 伤残就平均工资 业补助八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12个月 用人单位 金 平均工资 九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丧 葬 费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工平均工资 死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亡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供养亲配偶 本人工资 属抚恤其他亲属 本人工资 金 孤寡老上述标准基础上加人、孤儿 发 40% 30% 10% 基金 基金 基金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 9个月 6个月 6个月 20倍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基金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和2004年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重庆市2010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5326元,即月平均工资2944元为基数计算。

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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