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提高执业质量,防范和降低执业风险,规范执业行为,根据相关专业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质量控制是全面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业务承接阶段、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条 项目质量三级复核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一级复核:项目负责人复核 二级复核: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复核
三级复核:总经理或授权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复核 具体要求是:
一级复核
1、是否己对客户基本情况及审核项目进行了解并形成相应工作底稿;
2、是否已根据业务约定书编制审核计划并核准实施; 3、整个审核工作是否受到严重条件限制; 4、是否已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核相关文件: ⑴、有关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⑵、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⑶、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计取情况; ⑷、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⑸、工程质量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⑹、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业务约定书; ⑺、施工图的备齐程度; ⑻、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书;
⑼、其他相关文件。
5、是否已实施了必要的现场查勘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6、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并准确; 7、定额子目套用是否恰当;
8、工程取费是否按相应的基数及费率执行; 9、材料、设备用量是否已定价或市场计价; 10、是否对助理人员及时进行督导并确信其工作; 11、是否采信专家的工作;
12、是否已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或小结;
13、是否己对工作底稿进行详细检查和复核并足以支持所形成的审核结论;
14、草拟的审核报告是否符合执业规范,披露是否恰当。 二级复核 1、是否已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 2、实施的审核程序是否达到审核目的;
3、对(预)结算书的勾稽关系是否已进行了复核; 4、是否对审核报告所列各项数据进行了检查核对; 5、审核报告是否符合执业规范,报告附件是否完整; 6、是否已对项目经理复核内容再次进行复核。 三级复核
1、实施审核前是否己对审核计划进行核准; 2、审核目的是否已按计划实现;
3、重要审核程序是否已完成; 4、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充分适当;
5、工作底稿的编制是否清晰、完备、简明并且能阐释审核结论; 6、是否可以出具审核报告。
第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三级复核制度具体内容体现在不同性质业务的不同项目中。
其他性质的项目质量控制三级复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项目质量控制三级复核制度应与执业人员签字制度、质量考评与奖惩制度、风险责任追究制度等结合实施.
第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具有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并在执业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七条 本制度复核内容体现在工作底稿复核记录中。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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