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考核与奖惩制度
(1)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由治安消防委员会进行监督考核,实施奖惩。发生安全事故由安委会承担领导责任,主管经理、安全保卫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2)企业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考核。 (3)要认真贯彻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全年实现无火警火灾、无各类案件、无职工违法犯罪、无民事纠纷;全年坚持开展普法教育、坚持检查记录和坚持法制宣传教育。
(4)凡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或记功晋级。
①及时发现、防止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者。
②一贯忠于职守,热爱治安消防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者。 ③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或抓获违法犯罪分子者。
(5)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发现下列行为者给予单位或当事人经济处罚,个人500元,单位罚金 1000~5000 元,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①重点要害部位发现安全隐患,经单位安全保卫部指出而不整改的。
②重点要害部位未指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未与安全保卫部签订责
任书的(追究双方责任)。
③重点要害部位没有具体安全措施的。
④在场内禁火区或防火重点部位及非吸烟区吸烟,在吸烟区将烟头、火柴杆、烟灰扔在地上的。
⑤未经批准,违章明火作业者。
⑥占用消火栓,损坏、挪用消防器材,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经通知不及时清除的。
⑦所在部门发生火险、火灾或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
⑧违反单位现金管理制度,凡查出现金未进保险柜或保险柜未锁的。
⑨职工违法受到机关行政拘留、治安裁决的。
10参与者。 ○
11凡知情不举,○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
故隐瞒不报的。
⑫治安消防干部不能尽职尽责的。不支持安全检查,不填写检查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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