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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费民事起诉状

来源:好走旅游网
民事起诉状(对单个业主)

原告:

所住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 性别: , 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元(截止 年 月 日止),滞纳金 元,住房公共专项维修金 元,生活垃圾费 元,四项合计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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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 年 月 日与 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 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服务于 小区业主,被告是座落于 小区 栋 房业主。在原告为 小区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原告与被告都应该切实履行《 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但被告从 年 月 日起无故拖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原告与玉林市 业主委员会《物业合同》,合同中约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 元/平方米,及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应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被告 向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 路,小区 号住房,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拖欠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 元。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收的情况下 ,仍拖欠不交;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也明确指出拒付物业费是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对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每日加收应当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被告作为小区的主业主之一,接受了原告的服务,理应按《物业管理条例》和合同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但经原告一再催缴,却一直未交分毫,至今被告一共欠缴原告物业管理各项费用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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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到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年 月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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