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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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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一、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石家庄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安 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员工。 三、基本原则

“有奖有罚,奖罚结合;落实责任,以责论处”作为本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奖励和惩罚的条款 4.1奖励 4.1.1

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4.1.1.1.

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4.1.1.2.

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1.1.3.

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1.1.4.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1.1.5.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部门、个人。 4.1.1.6.

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部 门。 4.1.1.7.

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4.1.2 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10-500元、奖品或晋升晋级,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4.2 惩罚 4.2.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事人进行处罚。 4.2.1.1

工伤事故的考核: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当事人,依据工伤造成的损失,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绩效工资进行扣款。 4.2.1.2

安全管理有如下行为之一者予以惩罚: 4.2.1.2.1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4.2.1.2.2

违规作业,后果严重,损失重大者。 4.2.1.2.3

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2.1.2.4

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4.2.1.2.5

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4.2.1.2.6

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人。 4.2.1.2.7

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4.2.1.2.8

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调查和处理的 4.2.2

惩罚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惩罚和物质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物质惩罚可一次性罚10-500元、最高达5000元,精神包括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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