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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产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好走旅游网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产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

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产局 • 【公布日期】2003.02.18 • 【字 号】大价发[2003]23号 • 【施行日期】2003.02.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产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

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价发[2003]2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房屋按交易额的0.5%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三、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下岗职工持《再就业优惠证》减半收取。

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标准为每套100元。 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由承租双方办理合同备案时收取。

四、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到物价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 五、凡与本文收费标准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文执行。

附: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略)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房产局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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