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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制度

来源:好走旅游网
美国UST国际建筑设计(成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激励的目的

1)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使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高级人才和卓越贡献人员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

2) 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才,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股权激励的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

3) 存量配送,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只有在净资产增值前提下激励股份才可提取奖励基金。 第三条 本股权激励方案所称股份为身股(即虚拟股),享受分红权

和股价升值收益,但不胸有表决权、转让权、出售权和继承权。

第二章 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

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会汇报工作。 第五条 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持股人的激励政策与方案。

2) 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3) 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六条 为便于股权管理和计算,以2010年12月31日止的净资产

为期初数划分股权,设定为200万股,其中100万作为股权激励股份。

期初的每股净资产为: 期初每股净资产=期初净资产/200万 例:假定期初净资产审定评估为100万元,则200万股的期初每股净资产为:

每股净资产=100万元/200万=0.5元 第七条 每股的净资产以专业审计的评估值为准。 第八条 股权激励对象:

1) 在公司领取董事会酬金的董事会成员 2) 高层管理人员 3) 公司专业技术高级人才 4) 由总裁提名的卓越贡献人员

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司员工总人数的20%,且不包括独立董事,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九条 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个人业

绩每三年重新设定一次。

第十条 股权激励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

本方案奖励基金的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基金。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增值率=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例:假定期初净资产为100万,期末净资产为280万,则期末的净资产增值率为:

净资产增值率=280万-100万/100万*100%=180%

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期末每股的净资产为:期末每股净资产=280万元/200万=1.4元 第十一条 奖励基金按照超额累进提取:

奖励基金提取的底线标准暂定为5%,即当年的净资产增值率在5%或5%以下时,不予提取奖励基金。

在此基础上,净资产增值率在5%以上的增值部分,按50%提取。 第十二条 提取的奖励基金按奖励股份100万股全部换为每股的奖励金额。

每股奖励金额=奖励基金总额/100万

例:假定期初净资产为100万,期末净资产为280万,则期末的净资产增值180万元,按照净资产增值部分的50%提取奖励基金总额,则期末每股的奖励金额为:

每股奖励金额=(280万-100万)50%/100万=0.9元 第十三条 个人奖励比例确定

1) 采取由公司董事会确认的方式,对管理高层、专业技术高级人才、有卓越贡献的人员,在充分考量其贡献大小、专业能力、发挥作用等因素的基础上核定激励股权的比例。

2) 授予个人的股份为股权激励股份的1%-10%,但不超过10%。 3) 公司预留股权激励股权的10%-20%作为激励储备。 第十四条 个人激励股份所应得的奖励金额计算公式

个人激励股权应得奖励金额=100万*个人激励股份比例*每股奖励金

例:假如某专业技术高级人才核定的股权比例为5%,期末的每股奖励金额是0.9元,则该专业技术高级人才实际应得的奖励金额为:

专业技术骨干个人实得奖励金额=100*5%*0.9元=4.5万元 第十五条 本方案的奖励股份为一次性当期奖励,股权持有人在享受分红时按当年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例:若上述专业技术高级人才当年仅在公司工作了8个月,则当年实际得到的股权分红奖金为: 当年实际奖金=4.5万元/12 *8=3万元

第三章 股份权利

第十六条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股权为公司无偿授予,股权享有人无需出钱购买。

第十七条 股权享有人在离职后取消身股权,分红则区别对待: 1) 退休:股权享有人退休时收回身股,可享受当年全年的分红。 2) 辞职:自动辞职的收回身股,分红权立即取消。

3) 辞退:被解雇或辞退的收回身股,分红权立即取消。

第十八条 股权享有人因升职或成绩优异,经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确认可增加一定的激励股权比例,并分时段享受红利。

第十九条 股权享有人因工作重大失误降职、免职的。降低或收回股权激励,并分时段享受红利。

第二十条 公司确定的身股激励人员需与公司签订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在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股权生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因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条件成熟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将部分或全部身股转化为银股(即实股,享有除分红权以外的其他股权),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从2011年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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