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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几个问题,你都知道吗?

来源:好走旅游网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个问题,你都知道

吗?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的建设⽤地市场,根据新《⼟地管理法》《关于建⽴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和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相关的⽂件规定,⼭东省曹县于近⽇发布《曹县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暂⾏办法》。下⾯我们就结合该《办法》以及《⼟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就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如何⼊市等相关的问题来为⼤家浅析⼀下  何为集体经营性建设⽤地?

  该《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国⼟空间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确定为⼯矿仓储、旅游、健康养⽼等经营性⽤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地。  需要注意的是,该集体建设⽤地不包括居住⽤途的集体建设⽤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原则

  另外,该《办法》第三条就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原则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农村集体⼟地所有权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优先使⽤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地规模。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按照依法、⾃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有偿、有期限、可⼊市的使⽤制度。

  集体经营性建设⽤地是当前我国⼟地改⾰的重要⽅⾯,⽽集体⼟地⼊市,则是破天荒的⼤变⾰,国家推⾏这⼀改⾰的⽬的,其实就在于让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不需要再像过去那样先征收为国有,⽽是通过城乡建设⽤地“统⼀市场、同权同价”,增加产业⽤地,提⾼农民收⼊,改变原先地⽅相关部门通过⼟地财政增收的办法。  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如何⼊市?

  所谓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就是指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出让、出租,实⾏,与国有建设⽤地使⽤权同等⼊市、同权同价。

  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法,⼀般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股)及转让、转租等⽅式。

  根据《⼟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业、商业等经营性⽤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使⽤。

  通过出让等⽅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规另有规定或者⼟地所有权⼈、⼟地使⽤权⼈签订的书⾯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出租,集体建设⽤地使⽤权的出让及其最⾼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途的国有建设⽤地执⾏。具体办法由制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出让或是出租时双⽅应当要签订书⾯合同,载明⼟地界址、⾯积、动⼯期限、使⽤期限、⼟地⽤途、规划条件和双⽅其他权利义务。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点是,⼟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业、商业等经营性⽤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出让、出租等,必须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

  如果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代表或是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的成员同意,擅⾃将以上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出租、出让,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村民则可以向上⼀级⼈民举报,或是打12345进⾏反映,如果反映⽆果,则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依。

  集体经营性建设⽤地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致地了解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业、商业等经营性⽤途的集体⼟地;  2、必须是产权明确,⽆权属争议,且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地;

  3、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出让、出租前必须要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必须纳⼊⼟地利⽤年度计划。

  其实,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对咱⽼百姓来说,或多或少的都会带来⼀些影响,虽然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会增加⽼百姓的收⼊,但也会出⼀些问题,⽐如收益分配问题等。

  不过最后凯诺律师要提醒⼤家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本意为盘活农村闲置⼟地资源,实现农村⼟地权利资本化。但是,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村民⼀定要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维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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