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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北京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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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志愿活动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物资学院志愿者联合会关于志愿服务活动更加

规范化、制度化,为保障全体志愿者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物资学院全体志愿者。

第三条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将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由北京物资学院志愿者联合会为直接执行、管理、

监督组织。

第二章 规范范围

第五条 为了保证北京物资学院全体志愿者的利益,为了规范志愿

者和志愿活动负责人的行为,特针对志愿者和志愿活动负责人制定此制度。

第六条 志愿者是指自愿参加相关团体组织,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志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东西,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人士,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服务活动的人。

第七条 志愿活动负责人是指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且

履行管理、监督志愿者职责的人。在北京物资学院主要表现为及时进行项目申请、志愿者组织、活动签到、签到表提交等。

第三章 志愿者规范

第八条 志愿者无故迟到、早退,不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导致

活动不能及时开展,扣除当次志愿时数。

第九条 志愿者未能及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找人代签,或者志愿

者替人签到,导致志愿活动不能有效开展,扣除志愿者及代签人员当次志愿小时数。

第十条 志愿者在没有告知相关负责人的情况下未参加志愿服务活

动,影响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扣除当次及下一次的志愿时数,剥夺其以后担任志愿活动负责人的资格,即其负责的活动不予认证通过。

第十一条 志愿者消极怠工,不服从志愿活动负责人或者服务基地负

责人安排,对服务对象有不尊重、不礼貌的行为、遭到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基地投诉,影响到整个服务团队形象者扣除当次及下一次的志愿时数,剥夺其以后担任志愿活动负责人的资格,即其负责的活动不予认证通过。

第十二条 志愿者向服务对象索取物质回报,更甚威胁服务对象,一

经查明,扣除当次志愿时数,取消其参与志愿活动的资格,认证通过,并取消其参评突出贡献奖学金、星级、青春榜样公益先锋的资格。

第十三条 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活动中,无迟到早退,任何不良记录,积

极开展志愿活动,在以后进行的志愿者招募过程中时,优先录

用。

第十四条 志愿者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合理积极的进行志愿活

动,受到项目负责人和基地负责人的高度评价,在以后进行的志愿者招募过程中,优先录用,当次志愿小时数增加一半。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活动后积极向项目负责人和志愿者联合

会反馈,举报,或者提出可行性意见,经负责人推荐,查证如实后在进行招募志愿者时,优先录用,当次志愿小时数增加一半。

第四章 志愿活动负责人规范

第十六条 志愿活动负责人除紧急项目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项目,

或者在项目未审批通过,或者紧急项目未来得及申请但也在未告知志愿者联合会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活动,当次志愿活动志愿时数不予认可,并取消其下次担任负责人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活动负责人在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经审批通过后实

际并未进行志愿活动,或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报,或时数有变但未在签到表中更改,一经查出,当次志愿活动的所有志愿时数不予认证。

第十八条 志愿活动负责人在征集志愿者时,未认真审核志愿者,导

致志愿活动未能有效开展,当次志愿活动负责人志愿时数减半。

第十九条 志愿活动负责人未能及时通知志愿者活动相关信息,或者

活动信息更改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志愿活动延误,当次志愿时数不予认证,并取消其下次担任负责人的资格。

第二十条 志愿活动负责人未能合理的、公正的分配任务,或擅自离

岗,或无故将负责人的职责权力委托给他人,引发志愿者强烈不满,影响志愿服务效果,经志愿者举报后已经查证,负责人当次志愿时数全部扣除,并取消其担任负责人的资格,并取消其参评突出贡献奖学金、十佳、青春榜样公益先锋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志愿活动中因志愿活动的失误而遭到主办单位或者志愿

者的投诉,影响整个服务团队形象,负责人当次志愿时数全部扣除,取消其担任志愿活动负责人的资格,并取消其参评突出贡献奖学金、十佳、青春榜样公益先锋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志愿活动负责人未能及时上报志愿者信息,谎报志愿小

时数或者谎报志愿者人数,一经查出负责人当次志愿时数全部扣除,并取消其担任志愿活动负责人的资格,并取消其参评突出贡献奖学金、十佳、青春榜样公益先锋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志愿活动负责人在统计志愿者信息出错,未按时交电子

版签到表、认证照片、纸质版签到表,导致志愿者时数未能及时录入,当次活动负责人小时数减半,后果由负责人自负。

第二十四条 志愿活动负责人未收到签到表回执,就擅自在志愿北京

官网上对志愿者的小时数进行录入,导致签到表与网站上

时数信息不一致,当此活动负责人小时数减半。

第二十五条 志愿活动负责人以志愿活动的名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

活动,泄露志愿者个人信息,危害志愿者的利益,一经查出负责人当次志愿时数全部扣除,并取消其担任志愿活动负责人的资格,并取消其参评突出贡献奖学金、十佳、青春榜样公益先锋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志愿活动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出现严重问题,志愿

活动负责人未能负责,一经查出负责人当次志愿时数全部扣除,并取消其担任志愿活动负责人,并取消其参评突出贡献奖学金、十佳、青春榜样公益先锋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志愿活动负责人积极领导开展志愿活动,保证了每次志

愿 活动顺利完成, 得到服务基地的赞誉,减少志愿者利益的损失,无志愿者或其他人投诉,按时上交志愿者签到表,无任何不良记录,优先参评在优秀项目评比,优先参评突出贡献奖学金、十佳、青春榜样公益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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