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项
(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三、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
(2004年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第一条规定,由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规、决定禁止的,不经营;
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定为准。
第二章
第四条第五条
公司名称:住所:
公司名称和住所
。。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邮政编码:
第三章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规定应在
《营业执照》
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
第七条第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
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出资
股东姓名或名称
数额
方式
缴付数额
数额
期限
数额
期限
出资
设立时
一期
二期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第十一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
(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第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
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
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
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第十七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
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分之
(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
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第二十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第三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三十三条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第三十五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的营业期限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六)宣告破产。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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