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
(派遣员工适用)
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China Star Corpor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on
二00八年五月
1
劳务派遣协议
(派遣员工适用)
( )_________ 字第 _________ 号
甲方: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连舜 电话:6584- 传真:6584- 邮政编码:100026 乙方: 合法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派遣与用工
第一条 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乙方工作的行为。派遣员工系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派往乙方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派遣员工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用工关系。
第三条 《劳动合同》系指甲方依据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合同及其附件。
第四条 派遣期即用工期,系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派遣人员到乙方工作的年限。 第五条 派遣费系指甲方将人员派往乙方工作而向乙方收取的费用。根据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派遣费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一)派遣员工的工资; (二)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三)派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费用;
2
(四)派遣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 (五)派遣员工的商业保险; (六)派遣员工的福利费;
(七)服务费:甲方对派遣员工的管理、经营成本等费用。
第二章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告知派遣员工本协议中与其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本协议约定,与乙方确定用工的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第八条 教育派遣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收到乙方支付的派遣费后,按照约定为派遣员工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一)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按时、足额缴纳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按照甲方《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办理派遣员工及其子女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提供医药费报销和商业保险理赔服务;
(四)按照甲方《关于员工享受福利待遇的规定》,向派遣员工提供福利待遇; (五)为派遣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证件办理等服务; (六)为派遣员工组织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
每名派遣员工享受的具体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在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和《劳动合同》附件一中约定。
第十条 乙方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的,服务涉及的相关费用另行协商支付。
第十一条 听取乙方和派遣员工对甲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派遣工作。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十三条 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用工关系范围内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要求,协助乙方追究派遣员工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四条 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于在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派遣员工,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安排每年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
(二)通过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和派遣员工对派遣员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本协议、《劳动合同》及乙方的相关规定,为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为连续工作的派遣员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不得将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七)对派遣员工实行同工同酬,乙方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八)派遣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乙方应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和条件,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派遣费、经济补偿和其它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约定由乙方直接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
第十七条 对决定用工的派遣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派遣期内。
对同一派遣员工,乙方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八条 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派遣员工加班。遇特殊情况需要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须依法予以倒休或支付加班费。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派遣员工出差的,乙方应向派遣员工提供差旅补贴费用,具体数额由乙方根据业务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假,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安排。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的婚丧假及婚丧假期间的待遇、派遣员工本人的丧葬待遇,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乙方的规定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政策,并支付相应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派遣员工,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派遣员工医疗期、并支付医疗期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于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派遣员工,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支付派遣员工工伤待遇的,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职业病或工伤保险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
第二十五条 尊重派遣员工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歧视派遣员工。不得扣押派遣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派遣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派遣员工收取财物。
第二十六条 督促派遣员工办理用工期间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作证件。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
4
规定制定乙方的规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督促派遣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派遣员工和甲方后,可以随时退回派遣员工,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派遣员工和甲方应是公开的)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对其用工,导致甲方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提前4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员工本人和甲方,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1个月工资后,退回派遣员工,但乙方应依法支付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 (一)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但乙方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员工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医疗补助费);
(二)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乙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可于派遣期满,终止用工向甲方退回派遣员工,但乙方应提前40天书面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并依法支付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依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的约定退回派遣员工。派遣期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但乙方应依法支付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本条第二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终止的,乙方应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并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派遣员工相应待遇: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在乙方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甲方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中涉及该派遣员工的内容终止执行,乙方可不支付该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
(一)派遣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
(二)派遣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本条第二项涉及工伤死亡或乙方责任的,乙方应依法律法规等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派遣期内,除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退回派遣员工的情形,乙方不得退回。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内容,乙方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具体规定,也可与派遣员工以协议的形式作具体约定,但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送甲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乙方可依法与派遣员工就专项培训、保密等事宜订立协议。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通过订立协议等方式与派遣员工就工作交接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乙方搬迁办公地址时须提前40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业务联系。
第三十七条 向保险公司投保派遣员工驾驶的乙方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其它强制性险种。
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四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所涉及的派遣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地、月工资金额、工资支付方式、派遣时间、派遣期限,以及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费、付费方式等在本协议附件一中约定。
第四十条 乙方须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派遣费,以上费用每逾期1天按1‰加付滞付金。
第四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费中涉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应随着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及比例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方式,可选择甲方支付或乙方直接支付的方式之一。 由甲方支付的,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派遣费后,应于次月6日前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上月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依法代扣代缴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纳部分。
由乙方直接支付的,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 月的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依法代扣代缴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纳部分。
第四十三条 派遣员工加班、加点费用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十四条 乙方依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退回派遣员工,或派遣员工依本协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辞职的,乙方须按以下标准、时间和方式支付该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照派遣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派遣员工月工资高于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按照派遣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
6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系指派遣员工被退回甲方前或派遣员工依本协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
若以上约定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准。 在乙方退回派遣员工或派遣员工依本协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辞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先将经济补偿支付给甲方,再由甲方支付给派遣员工,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由甲方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派遣费,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给甲方及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派遣费,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给乙方及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派遣费,造成甲方无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甲方及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由乙方直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给甲方及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可以提出辞职,但乙方须支付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应向派遣员工加付赔偿金的,乙方应于向甲方支付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一)未按照本协议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由甲方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派遣费,致使甲方无法及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由乙方直接支付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乙方未依法或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属于劳动报酬范围的其它待遇的;
(三)未按照约定支付派遣费,致使甲方无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乙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工作的,或者乙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派遣员工人身安全的,派遣员工可以立即辞职,不需事先告知乙方。但乙方须支付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应向派遣员工加付赔偿金的,乙方应于向甲方支付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照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乙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须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派遣员工加付赔偿金:
7
(一)由乙方直接支付工资、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由甲方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派遣费,致使甲方无法及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乙方未依法或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属于劳动报酬范围的其它待遇的; (二)低于乙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 (三)安排派遣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未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导致甲方无法依法向派遣员工支付的。 第四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派遣员工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派遣员工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派遣员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五十条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约定,向甲方退回派遣员工,由此给甲方及派遣员工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于退回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补偿甲方依法维持至终止或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五十一条 乙方有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情形,或乙方拖欠派遣费、拖欠派遣员工工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撤回派遣员工,乙方由此给甲方及派遣员工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仍有义务向甲方支付所拖欠的费用,并于撤回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补偿甲方依法维持至终止或解除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五十二条 乙方违法约定试用期,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乙方以派遣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派遣员工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三条 派遣员工驾驶乙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属于派遣员工的,赔偿额超过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约定由甲方支付派遣员工经济补偿,乙方未按时足额将经济补偿支付甲方,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支付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甲方经济补偿,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涉及的内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乙方提供资料和证据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 派遣员工向乙方提出辞职,乙方接到通知后不及时通知甲方的,甲方按照收到乙方书面形式通知之日计算收费截止日期。
第六章 争议与仲裁
第五十七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
第五十八条 甲方与派遣员工因本合同中有关劳动纪律约定、工资、保险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乙方有利害关系,乙方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其 它
第五十九条 派遣员工辞职应向甲、乙双方书面提出。若只向甲方或乙方书面提出,则甲方或乙方应自接到该书面辞职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六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法律法规等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协议附件另行约定。
第六十一条 与本协议相关内容的变更,应采用合同附件形式另行约定。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的印章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中最迟到期的派遣期满终止,但每个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以附件一中约定的派遣期限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分别用中文和 文写成,每种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中文文本和 文文本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两种文本出现矛盾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章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双方约定,增加以下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双方约定,删除本协议以下条款:
9
第六十六条 双方约定,将本协议以下条款修改为:
附件一:《派遣员工名单及费用》
附件二:《乙方确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
甲方: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
附件一
派遣员工名单及费用
月派遣费 (人民币元) 派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岗位 遣 期 工作地 工资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费用 补充医 疗保险费 商业保险费 服务费 序号 福利费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说明 11
以上人员自 年 月 日开始派遣,派遣期 年。 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派遣费。
由甲方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在“工资额”栏填写员工工资标准;由乙方直接支付工资的,“工资额”栏内填写“乙方支付” ,并由乙方代扣代缴缴个人所得税。
甲方为中国雇员提供各项服务的起始时间同派遣开始时间;服务项目需补缴、补办,服务起始时间需早于派遣时间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与中国雇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起始时间,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甲方名称: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甲方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0173208094001(RMB)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
附件二
乙方确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
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政府规定: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或外埠非农业户口的城镇职工:
被保险人以本人上年度(1月至12月,下同)实际发生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下同)。其中:
1、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下限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但是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采取五年过渡期办法,2007年缴费年度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基数,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和达到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生育保险仅适用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下同)缴费基数下限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本市和外埠农民工:
1、被保险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自2007年缴费年度开始统一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被保险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被保险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企业按照2%的比
13
姓 名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住房公积金 缴费标准(企业+个人) 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3、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7年度为640元/月);
4、被保险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1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