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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照明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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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照明工程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14.2.2 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表14.2.2选用。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但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1x(相应亮度约为0.1cd/m)。

2

道路照明标准 表 14. 2. 2

照明水平 均 匀 度 道路类别 度Ea(lx) La(cd/m) 2照度均平均亮平均照度 度 Emin/ELmin/La a 亮度均匀匀度 眩 光 限 制 快速路 1.5 20 0.40 严禁采用非截光O.40 型灯具 主干路 1.0 15 0.35 0.35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次0.5 8 0.35 0.35 不得采用非截光

干路 0.3 5 0.30 0.30 型灯具 支 路 不得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亮度(照度)为维持值。新安装灯具,路面初始亮度(照度)值应比表中数值高30%~50%。

2,表中所列亮度(照度)值均为机动车车行道上的数值。三幅路、四幅路中非机动车车行道上的亮度(照度)值,可采用机动车车行道亮度(照度)值的1/2。

3.表中平均照度值适用于沥青路面。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可降低30%。

4.表中各项数值适用于干燥路面。

5.通向大型公共建筑(如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剧场等)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业区中心的道路、大型交通枢纽等处的照明可采用主干路的标准。

6.Lmin--最小亮度(cd/m);

2

La--平均亮度(cd/m);

2

Emin。--最小照度(lx);

Ea--平均照度(lx)。

14.4.2 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

三、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

14.4.7 铁路道口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道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道口、交通标志、路面标线与其他障碍物。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

二、铁路道口铁轨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的亮度(照度)与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

1.6 交 通 设 施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7.3.5 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l46.2)的规定。道路下穿铁路时,桥下净空见第2.4.1条(见1.1 道路几何设计)。

15.3.4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天桥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及人行天桥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桥上护栏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1m。

三、桥面及梯道踏步应采用轻质、富于弹性、防滑、无噪声并对结构有减震作用的铺装材料。

四、桥下净空见2.4.1及7.3.5。

15.3.5 人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地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人行地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5m。

1.7 杆线,管线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16.2.3 热力等管道不得在快速路与主干路上空架设。

16.2.4 架空电线与路面(或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讯线的规定见表16.2.4-1。

二、架空电力线的规定见表16.2.4-2。

市内通讯线与路面(或地面)垂直空距 表16.2.4-1

与道路平行时,线至路面(地面)的最小垂直空距(m) 与道路交叉时,线至路面(或地面)的最小垂直空距(m) 4.5 5.5 注:线路与道路平行时,垂直空距是最低线条与路侧带地面最小垂直间距;与道路交叉时,是最低线条与路面的最小垂直间距。

架空电力线距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m) 表16.2.4-2

线路电压(kv) 配 电 线 送 电 线 地 区 154-22<1 1-10 35 60-110 0 330 居民区 6.0 非居民5.0 区 5.5 6.0 6.0 6.5 7.5 6.5 7.0 7.0 7.5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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