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之 资金收入及票据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2012年1月8日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日期 董事长 日期 编制部门:**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部 修订记录 修改日期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1。 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集团经营管理水平,并规范资金收入及票据管理流程,制定本制度.
2. 定义 资金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收款项等。 2.1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商品房销售收入、电梯空调销售收入、物业管理服
务收入、邻水轩餐饮销售收入。
2。2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电梯安装费、空调安装费收入和维保服务费收入,
集团及其所属公司持有的经营性资产出租合作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非经常性收入。
2.3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间发生的其他应收往来款项.
2.4发票:是指集团及其所属公司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在税务机关领取的、由国
家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即《房地产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餐饮业专用定额发票》、《餐饮业普通发票》等。
2.6 本规定所称的收据,是指在企业间发生暂收暂付款项时使用的款项往
来收付凭证,即《企业往来专用收据》。
2。7 本规定所称的收款单,是指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部统一印刷并在
集团及其所属公司内部使用的资金收款记账凭证。样式详见后附的《收款单》。
3。 资金收入和票据保管、使用的一般原则
3.1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部为集团所有货币资金收入及发票、收据开出
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集团及其所属公司的资金收入和票据开具及其
会计处理等管理工作.
3。2 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领购、保管空白发票,专人保管空白收据、收款
单。财务部应建立《收据领用登记簿》并在发出空白收据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领用日期、每本票据起始号码、使用部门、领用人、存根交回日期等。
3.3 集团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申领空白收据的,应当持集团领导会签的审
批单到财务部办理登记领用手续。
3。4 财务部应建立《收款单领用登记簿》并在发出收款单时进行登记。《收
款单》主要用于在集团及其所属公司尚未实际收到款项时先给对方开出发票或收据的情况下财务记账使用,《收款单》的存根联由使用人自行保存.
3.5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发票、收据;开具发票、收据时,要按号码
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准事先在空白发票、空白收据上提前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准在尚未确认收入款项金额时预先开出发票或收据。
3.6 凡是必须前开出发票或收据但尚未收到等额收入资金的,应由领取发票
或收据的经办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对此笔经济业务全程负责,直至已开票额款项收回为止。
4. 收款和开发票 根据集团及其所属公司经营业务的不同行业特点,对集团
及其所属公司的各项资金收入和票据的开出,均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流程。
4.1 房地产行业专用发票
4.1。1 收取定金时 销售商品房时约定先行收取定金的,在收到业主交
付的商品房定金时,按实际收款金额给业主开出“企业间往来收据\"。 4.1。2 收到首付款时 正式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收到业主交付的首付
房款时,开出房地产行业专用发票.
4。3 收到业主办理的贷款时 贷款到指定的三方监管账户后,开出房地
产专用发票。
4.4 收到代收代交款项时 客服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时代收业主的契税 、
维修基金、抵押登记费等代收款项,按照实际代收金额给业主开出往来收据。
贷款、备案、抵押登记工作完成后,将代付的契税、维修基金、抵押登记费等正式票据交给业主,同时换回已经给业主开出的同等内容、同等金额的往来收据。
5 日立公司、邻水轩公司及其他公司销售收款、开发票
5.1 编制《收款单》 收款经办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本次收款实际金额预先开出收款单,填写清楚收款单位全称、收款金额、所需发票种类(设备开增值税票、安装开服务费票)、收款事由,并由所在部门经理签批,经办人签字。
5。2 收款 经办人应当根据填写完整的收款单,将所收到的同等金额的支
票或现金及时交到财务部出纳窗口。
5。3 出纳窗口 出纳窗口核定《收款单》所填金额和实际收款金额无误
后,在《收款单》上加盖“**收讫”印章,标志着此笔款项已经入账。 5.3.1 开发票 当所收款项入账无误后,出纳窗口依据《收款单》给经办人
开出发票或收据,并在存根联上加盖“发票已开”印章。
5。4 收款业务完成标志 业务经办人持有的《收款单》的存根联上有两个
印章“**收讫”、“发票已开”。
5.5 经办人职责 对于因需要必须预先开发票才能收款的经济业务,经办人
及部门经理对提前开出的发票或收据负全责,直至款项收回为止。 6. 其他资金收入、往来款和票据的开具
6.1 集团及所属公司经营过程中收到的企业间往来款项,均应在收到银行回
单后按银行回单金额开出收据;收取现金的,在财务部收到现金时开出收据。
6.2 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提前开出收据给对方才能收款的,应由经办人先
开收款单,并注明收款单位全称,本次收款金额,主管经理签批后到出纳窗口开出收据。
6.3 经办人职责 经办人及部门经理对已经开出的收据,但是款项尚未收
回的经济业务负全责,直至款项收回为止。 7 所有收到的款项均不允许坐支。 8 其他
8。1 本制度经董事长签批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亦同。 8.2 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管理中心财务部。
3 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津**财(2005)2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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