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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蜂蜜(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来源:好走旅游网
Q/FCZY0003S—2019

调制蜂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制蜂蜜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蜜为主要原料,添加阿胶、百合,经溶化或提取、过滤、分装制成的蜂产品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测定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N/T 0852 进出口蜂蜜检验规程 GH/T 18796 蜂蜜

DB62/T 412 地理标志产品 兰州百合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5版)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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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按照配料不同,分为: 3.1 阿胶蜂蜜:蜂蜜、阿胶。 3.2 百合蜂蜜:蜂蜜、百合提取物。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和辅料要求 4.1.1 原料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4.1.2 辅料

4.1.2.1 阿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 4.1.2.2 百合:应符合DB62/T 412。 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泽 滋味和气味 组织形态 杂质 黄色至黄棕色。 应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常温下,呈粘稠状液体,或部分结晶。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无发酵征状。 要 求 检验方法 将样品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水分,g/100g ≤ 灰分,g/100g ≤ 果糖和葡萄糖,g/100g ≥ 蔗糖,g/100g ≤ 酸度(1mol/L氢氧化钠),mL/kg ≤ 锌,mg/kg ≤ 指 标 26.0 0.4 60 5.0 40 25 检验方法 SN/T 0852附录A GB 5009.4 GB 5009.8 GB 5009.8 SN/T 0852附录B GB 5009.14 4.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铅(以Pb计),mg/㎏ ≤ 指 标 1.0 检验方法 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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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目 菌落总数,CFU/g ≤ 大肠菌群,MPN/g ≤ 霉菌计数,CFU/g ≤ 嗜渗酵母计数,CFU/g ≤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指标 1000 0.3 200 200 0/25g 0/25g 0/25g 检验方法 GB 4789.2 GB 4789.3 GB 4789.15 GB 14963附录A GB 4789.4 GB 4789.5 GB 4789.10 a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kg(不低于8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2/3用于检验,2瓶用于留样。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灰分、酸度、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7.4 型式检验

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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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6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配料表中必须注明蜂蜜的含量。产品营养标签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容器及材料应符合GB 4806.5和GB 4806.7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 8.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或冷藏),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9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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