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好走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7年修订所涉行政许可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7年修订所涉行政许可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7年修订所涉行政许可事项)

一、保险机构

项 目 1、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受理机关 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洗钱法》。 申请人 主要发起人或拟设立保险公司筹备组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5、投资人的营业执审查原则及标准 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注意事项 1、经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6个月内作出批(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3)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7、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3、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8、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3、公司章程; 定》; 3、《反洗钱法》。 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4、股东名称及其所 筹建机构 1、开业申请书;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1、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5、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7、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3、开业验收合格; 4、具有完整和有效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5、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方可营业。 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9、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 10、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 11、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12、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13、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6、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 1、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 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3、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及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 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和持股比例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4、股份受让方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股份受让方与公司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1、中国保监会受理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申请; 2、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4、《反洗钱法》。 1、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 2、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1、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中国保监会或者1、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监局自受理申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请之日起20个工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作日内作出批准(1)设立申请书; 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或不予批准的书(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3)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实际情况申请设立。 2、保险公司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面决定。 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场分析; (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申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营销服务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3、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3、本项规定中的营销服务部包含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 4、营销服务部的设立不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依法批准设立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核发《保部的申请文件; (2)营销服务部申报表; (3)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4)内部管理制度;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6)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 (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4、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7)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8)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所在地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2)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 (3)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 1、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安全、消防设施检验合格; 2、建立了必要的内控管理制度;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核准 3、《反洗钱法》。 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5、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3、建立了计算机系统; 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管人员; 5、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6、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7、机构筹建情况良好,开业验收合格。 的书面决定。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1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1、所在地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公司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或者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规定。 所审批 更营业场所申请; 2、中国保监会受理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 1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4、《反洗钱法》。 主要发起人或筹备组 1、设立申请书; 2、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3、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1、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1、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日起20个工作日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内作出批准或者当具备下列条件: 不予批准的书面(1)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 决定。 代表人、组织形式、(2)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符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4)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6)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6、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7、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8、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9、中国保监会规定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 (7)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千分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应当相应增加资本金。但其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16、保中国保监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筹建机构 1、开业申请报告;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中国保监会(会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核准 会 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4、《反洗钱法》。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4、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5、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同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准或者不予核准设备; 3、开业验收合格; 4、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的书面决定。 6、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7、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8、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9、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23、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1、拟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1、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1、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1、对于外资保险1、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申请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公司的筹建,中国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国保险公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司; 2、设立合资公司的由中外合资方共同申请。 (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2、对于外国财产保代表人共同签署; 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险分公司改建为独(2)外国申请人所在(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资财产保险公司,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中国保监会自受理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申请之日起2个月(港、澳、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台地区的主管当局核发的营知》; 6、《反洗钱法》。 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 3、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由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3)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4)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5)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6)拟设公司的筹建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有效监管; 予批准的书面决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定。 偿付能力标准; (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7)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 请。 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7)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8)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改建申请; 审慎性条件。 2、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4、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2)改建报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改建方案; (3)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拟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的担保书; (4)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对拟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材料; 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5、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一年以上;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其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5)拟改建后公司的章程; (6)外国保险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拟改建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3)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格证明; (9)拟改建后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分保方案; (10)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24、外资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筹建机构 1、正式申请表; 2、筹建报告; 3、拟设公司的章程; 4、拟设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经核准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核准的书面决定。 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反洗钱法》。 人及其出资额;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7、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8、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9、拟在中国境内开取营业执照。 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10、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11、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12、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13、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14、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1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8、外资保险公司分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保1、设立申请书; 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1、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支机构筹建审批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险公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反洗钱法》。 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3、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无受处罚的记录; 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出批准或者不予的筹建。在规定期限批准的书面决定。 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29、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反洗钱法》。 筹建机构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中国保监会自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5、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31、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外国保险机构驻华1、外国保险机构; 2、港、澳、台地区的1、设立驻华代表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申请表; (2)由董事长或者1、经营状况良好; 2、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出批准或者不予明”的复印件必须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中国保监会自1、“营业执照”、“合法开业证明”和 “注册登记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0个工作日内作保险公司。 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批准的书面决定。经其所在国家或者20日内不能作出地区依法设立的公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更换首席代表和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名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请书; (3)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4)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5)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决定的,经中国保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代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一)工商登记注册证明;(二)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三)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四)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监会主席批准,可3、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以延长10日,并违法违规记录;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 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 (7)代表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 (8)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9) 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首席代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代表处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原批准书自动失效。 3、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外国保险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处罚的声明; (10)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更换首席代表,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机构的,不影响其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计算。 4、外国保险机构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自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5、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下列时间中较早的一项时间开始计算:(一)该集团开始经营保险业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3)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3、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更名证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务的时间;(二)该集团中经营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6、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并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0日。 7、代表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一式三份) 的工作报告一式两份,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转报中国保监会。工作报告应当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填写。 32、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1、境内保险公司; 2、境内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资金来源核准决定的复印件; 3、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申请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开业2年以上; 2、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3、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1、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其他不予批准的决定。 发起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发起人的名称、股份认购协议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以及上一年度经会计(投资入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5、《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 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4、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6、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股权结构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筹建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7、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筹建方案; 监会有关规定; 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6、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 7、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 2、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 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2、拟被收购境外保险类机构为保险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其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说明。 3、保险公司应当在境外保险类机构获得许可证或者收购交易完成后20日内,将境外保险类机构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8、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险公司为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资金来源核准决定的复印件; 1)许可证复印件; 机构名称和住所; 机构章程; 2)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3)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非保险机构拟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提供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工商登3、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4、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 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拟被收购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业务范围、负责人情况说明; 7、拟被收购的境外保险类机构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记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情况介绍、公司近3年的年报,以及拟派出的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非保险机构应当在境外保险类企业获得许可证或者收购交易完成后20日内,将境外保险类企业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1)许可证复印件; 2)机构名称和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8、收购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收购方案;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非保险机构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申请书; 2、企业的章程及基本情况介绍; 所; 3)机构章程; 4)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其他股东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 5)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4、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在境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意见书; 5、设保险类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筹建方案; 6、拟设保险类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股权结构及出资额、业务范围、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3、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股份转让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5、《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 34、保险机构在境外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拟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保险公司申请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1、保险公司应当在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设立后20日内,将境外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 拟转让股份的境(具体内容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定》; 3、《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5、《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 保险机构 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拟设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营运经费预算、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3、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核准的决定。 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1)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名称和住所; 3)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资格及从业资格

项 目 1、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 1、中国保监会受理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2、所在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申请人 1、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总公司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注意事项 1、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不存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核准申请书; 申请表; 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2、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第十七条规定的禁任情形。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3、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自受理任职4、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品行、3、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保监局受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 5、《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提出申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对其任命的分公司提出申请。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意见。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5、担任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1)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2)担任保险公司其他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会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担任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4)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请;2、7、独立董事提名人对独立董事的书面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5)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能够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且不存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的禁任情形。 (6)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7)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学历可以由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 (8)担任独立董事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9)担任独立董事的是否有《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所列的禁止任职情形。 (10)担任独立董事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 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保险集团公(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 司、保险控股公司 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外资保险机构 (参照中资) (参照中资)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申请的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的书面决定。 附经中国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7、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3、《人身保险产 1、资格审核申请表; 2、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2、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3、拟任人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者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印件;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律职业资格证书》; 3、有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4、过去2年内未因执业行为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品备案管理办法》。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保险经营

项 目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3、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审 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4、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险公司 1、申请文件; 2、审批表一式两份; 3、保险条款和费率文本; 1、完整性:申报材料完整、齐备。 2、准确性:结构清晰、文字准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批条款费率的,应提交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2、不受理保险公司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确、表达严谨、通俗易懂。 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 3、合法合规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5、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 6、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7、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8、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4、公平性: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公正性: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 并说明理由。 内设部门的申请; 3、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提供签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6、谨慎性:费率不危及偿付能10、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力。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字原件; 4、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决定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中国保监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 1、申请说明书;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法律声明书应包含对投资账户独立性内控保障的合法2、投资账户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1)账户特征; (2)主要投资工具及投资策略; (3)投资组合限制; (4)主要投资风险; (5)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3、账户设立应提供账户独立性说明; 4、账户合并、分立、关闭、清算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件; 5、法律声明书。 关规定; 2、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个工作日内3、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合规性的 声明 5、保险公司拓宽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申请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 2、关于股票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一、股票投资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委托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个工作日内,托从事股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票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3、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事股票投资: 部机构设置情况;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4、股票资产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会的有关规定; 协议草案; 2、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5、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员名单及简历; 6、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指引》的规定; 3、设有专门负责保险资金委托事务的部门; 7、现有的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及资金4、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账户; 业务人员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8、股票投资策略,至少应当说明股票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投资的理念、投资目标以及投资组合方向; 件; 5、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规定; (2)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3)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 (4)具有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6、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的说明。 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一)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投资申请书; 投资记录;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可行性报告; 2、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3、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于投资计划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决议; 指引》的规定; 4、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及合同3、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 文本; 5、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项目评估及风险监测制度; 4、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5、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6、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专家6、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人业务人员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员情况;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7、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风险控制系统; 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8、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投资记录; 料。 (二)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1、设立投资计划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一) 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3、公司治理的说明; 4、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且执行规范; 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正式托管协及内部稽核监控、基础设施项目评估、2、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甄选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控手段、独立的外部审计安排等;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制度; 3、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4、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5、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规记录; 7、公司全体董事履行受托职责的承6、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诺书; 关规定; 8、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7、风险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九章9、投资计划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的有关规定; 投资计划受益权的划分方法;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10、投资计划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件。 估报告; (二)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应议、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委托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11、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报告及有关当符合下列有关投资比例的规部门批复; 12、执业5年以上具有专业经验律师出具的有关投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13、尽职调查报告; 1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定: 1、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 末总资产的 2%; 2、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三)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 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2、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一年公司财务报表; 3、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产品账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委托协议、正式托管协议、投资指引、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3、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户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 比例。 4、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 (二) 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1、具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专业人员简历; 的最高级别资质; 6、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方法及措施; 7、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商业银行股权投资 (一)投资银行股权低于5%的一般投资审查材料 : 1、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请; 信誉良好,管理科学; 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且执行规范; 4、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体系; 5、具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及2、保险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托管机制等; 3、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包括拟投银行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营业范围、业务资格、公司治理、股东结构、资产质量、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和主要指标等; 4、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投银行业务优势、历史财务状况和银行股权转让方基本情况;保险机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持有期限、预期回报、收益现金流测算;主要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和股权退出计划;投资的必定期审计安排; 6、具有足够数量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专业经验丰富; 7、具有投资计划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了风险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制度; 8、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对业务人员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有效监控制度; 9、最近2年连续盈利; 10、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发生到期不履约现象、无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5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应当将有关交易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5、投资协议应当说明约定的交易件。 方式、交易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 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 、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二)投资银行股权5%-10%的重大投资审查材料: 1、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请; 2、保险机构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银行股权后的主营业务发展计划; 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2、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4、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3、拟投银行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5、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报备材料外,还应当包括拟投银行的客户类别、分布结构、网点状况和品相关经验; 6、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牌优势;董事会、管理层的议事规则、管部门处罚; 决策程序、激励和约束机制;未来三年的业务拓展计划等;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一般投三、商业银行股权投资 资报备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拟投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评估意见,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财务和经营风险,建议采取的投资方式、价格、交易安排等; 5、投资协议应当约定保险机构取得拟投银行一个以上决策或监督机构席位等; 6、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投资银行股权10%以上的审查材料: 1、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请; 2、预审材料除重大投资申请材料1、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必须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 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快速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偿付能力达到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2、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必须具有确定的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和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的绩效和风险。投资银行股权在5%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对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对保险机构经济规模、经营效率、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产生的影响,以及对保险机构未来三年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等; 3、审批材料除预审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保险机构基本情况中说明,保险机构与拟投银行的关联关系,最近三年的偿付能力状况,银行股权的估值方法、定价依据;投资股-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3、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拟投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资分红规定,严格的贷权的报价区间、时间进度、后续处置、款审查和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经补救措施、信息披露和相关利益保障等; 营稳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业务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4、拟投银行基本情况还包括,拟投银行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预期贷款情况、最近三年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不良资产期限结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和风险补偿机制等; 5、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后,保险机构与银行的经营方向、资源整合和综合能力状况;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保险机构派出人员情况和银行管理层安排等。投资协议还应当约定投资银行股权的退出机制等。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务状况良好,信息公开透明,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该银行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到1%,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到1.2%,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A级以上,或者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BBB级以上。 4、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拟投银行必须具有丰富的客户、网络等经济资源,较好的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的经营计划,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得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并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9、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的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审批 中国保监会 1、《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关于印发〈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项目实施规程〉的通知》。 外资保1、 申请函; 1、关联企业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2、关联企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关联企业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5、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外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第4季度申报下年度再保险关联企业的材料。 险公司 2、 关联企业所在地、注册地、适用税率、主营业务介绍(尤其是再保险业务); 3、关联企业的公司章程和近3年的年报; 4、关联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当年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 5、关联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条件。 当局对其近3年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6、关联企业经由标准普尔(Standard&Poor)或穆迪(Moody)或AM.Best的最新评级;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保险中介

项 目 1、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受理机关 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代理机申请人 拟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构管理规定》; 起人或者全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4、《反洗钱法》。 体合伙人指 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2、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13、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14、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份) 2、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审批 所在地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拟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1、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1、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经纪机构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4、《反洗钱法》。 体合伙人指 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8、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同。 人员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2、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13、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3、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所在地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拟设立保险公估公司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1、注册资本或出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合1、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人民币2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的全体股东、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构管理规定》; 发起人或者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符合法律规定。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有具备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4、《反洗钱法》。 全体合伙人 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4、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2人,总数应当不少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7、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担具体事务) 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业务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3、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份) 4、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所在地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代理机构 1、《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1、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内控制度健全。 (3)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8、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9、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10、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达到规定的要求。 2、保险代理机构以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份)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3、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5、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所在地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机构 1、《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1、保险经纪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3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内部管理框架; 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8、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9、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列条件: (1)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内控制度健全。 (3)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现有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规定的要求。 2、保险经纪机构以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在设立1年后,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3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此外,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时,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3、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6、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所在地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估机构 1、《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1、领取许可证1年以上。 2、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违法、违规行为。 3、内控制度健全。 4、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准的书面决定。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 8、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前次批准设立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 6、保险公估机构以规定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本金人民币20万元。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人民币400万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8、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和出资额、变所在地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 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换领许可证。 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最近1年财务报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6)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应提交: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3)转让协议书; (4)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变更组织形式,应提交: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实施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9、保险公估机构重大所在地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保险公估机构 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换领许可证。 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变更决议;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变更组织形式,应提交: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实施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3、保险代理从业人需保留的行政审员资格核准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程度;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在地的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申请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 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参加保险代理从1、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所在地保监局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1、申请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 (4)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考业人员资格证书》: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试: (1)考试作弊; (2)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场纪律的; (3)其他作弊行为。 3、持有人遗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5、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18、保险经纪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所在地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保险经纪机构 1、保险经纪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2、保险经纪机构依照《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少的; 2、依照《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清算方案; (3)许可证原件。 保险经纪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经纪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19、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所在地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保险公估机构 1、保险公估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证金除保险公估机构减少注册资本、出资额,以及解散、被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时用于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事项的决议; (3)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保险公估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清算方案; (3)许可证原件。 保险公估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公估机构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21、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1、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由拟设立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提出申请; 2、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由拟设立分(参照中资) 1、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加入时,其资产超过5亿美元;加入后1年内,超过4亿美元;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按照我国入世承诺,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在加入时必须采取合资形式,外方股份≤50%;加入后3年内,外方股份≤51%;加入后5年内,可成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2、其余参照中资。 律文件有关保险支机构的外加入后2年内,超过3亿美元;加入后4年内,超过2亿美元。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业内容的通知》; 资保险经纪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7、《关于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司提出申请。 2、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参照中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aog.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