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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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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摘要】:现行户籍制度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国情下的产物,表现出明显的社会分割性、等级性、世袭性和功能多元化特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以及为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关键词】:户籍制度 改革 问题 对策

在我国,户籍法律制度是对所辖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的依据是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户籍,其基本内容是把人口划分成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主要户口类型,并据以实行相应的社会福利待遇。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此,与其他国家的户籍法律制度相比有很多极具特色的内容。(1)在功能和立法目标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承载了多重功能,具有多重立法目标。即,既要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又要控制人口流动、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为利益和资源的分配提供依据;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只有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的功能和立法目标。(2)在指导思想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以“控制”为指导“;而非以“服务”为指导。(3)

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而且成为直接进行权利和义务配置的法律制度,对每一个现实的行为主体的利益产生了直接的作用;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由于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具有中立性,则不会对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作用。

户籍制度是对辖区人口进行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但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户籍有可能异化为对人口的等级化或阶层化管理的强制性工具,或者成为一种商品。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我们选择了计划经济的,使得突然面临一个艰难的问题:大量农村人口希望进城就业而城市根本无法接纳,由此户籍制度逻辑地演化为国民自由流动的制度。改革开放以后,户籍制度异化为一种商品,国民流动的选择权以个人的财富多少来确定,客观上形成了对穷人的阶层性歧视和利益侵害。户籍制度改革,核心在于首先解决城市社保制度中国民待遇全国统一的问题,否则难有实质性推进。

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户籍制度制定并形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同时也被认定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最显著标志之一。这一制度被普遍批评为是一种城市对农村居民的歧视性制度。也有认为,这事实上是在一个国度的范围内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实施不同的国民待遇标准。多年来要求改革这一不合理制度的呼声极为高涨和普遍。近年来这方面的工作应当说有所推进,但进展并不理想,和改革开放27年整整一代人的时间相比,事实上这方面进展十分缓慢。 计划经济时期,形成了多元公有制体系。多元公有制的基本含义

就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共资源是一种有差别的,以某一核算单位为福利分享边界的制度。就城市来说,企业分为级、省级、县级;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中的福利享受是不一样的。农村在整体上与当时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相脱离的,也就是说国家的社会保障并不覆盖农村。农村的社会保障依靠的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经济实体,主要依托的是土地上的农业产出。这样的核算单位,当时在我国农村大约有400多万个,其中有少部分是生产大队核算,所以也可以说在农村存在400多万个不同福利水平的经济实体。 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引入,多种所有制经济纷纷出现,社会保障的方式与核算主体更加多样和复杂,要求平等国民待遇的呼声越来越高,对过去的差别社会保障和差别社会公共资源享用的造成了重大冲击。农村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出现了一批福利水平超过城市的集体经济主体,二是城市经济的迅速扩张,出现了“城中村”问题,出现了周边地区土地大幅增值的问题。原来农村的“土地福利”,已经异化为“地产资本”。在这些地区,户籍改革的难题恰恰不是“农民变市民”,而是农民普遍不愿意把户籍转向城市,已经转出去的,纷纷要求重新转回农村户口。农村高福利的集体经济单位,以“村规民约”的方式,把户口进村的门槛大幅度提高。户籍在这些地区已经异化成了“股民凭证”。其内在逻辑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行为基本一致,地方称之为“逆城市化现象”。

另一方面,从各地贫穷偏远地方来城市打工的广大农民朋友,恰恰是希望能够在城市落户,成为当地的市民,但地方对他们在户

籍上一般并不放开。城市户口对外来人口敞开的对象,倒是社会上拥有较高资产的有产阶层。他们瞄准的是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高含金量的公共资源,比如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等等。但这样“嫌贫爱富”的户籍制度,把当做商品,把国民待遇的一致性推向市场的做法,显然是有悖于我国执政党的基本纲领。

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国过去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已经不能符合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方面,这一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相结合,过多地承载了原本不应该由它担负的功能,使户籍法律制度本应该是一个不直接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挥直接调整作用的技术性法律,成为了一个确定人的身份,进而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进行调整,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直接进行配置的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使得根据现行户籍法律制度所获取的人口信息存在失真问题,这样就使其很难为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进而使得户籍法律制度本来应该具有的功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

由于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存在问题,因此,在指导整个户籍法律制度构建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上也自然会产生问题。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是以“控制”为指导思想,以“城镇化”为价值取向的,这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今天,这一制度的局限性也进一步暴露了出来。在我国,公民的平等身份和迁徙自由还没有完全实现,并且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其他更多的问题,这些都阻碍了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从“法治”的视野对户籍法律制度进行审

视,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主要、最突出的就是没有依法保护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和迁徙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从而使户籍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发生了异化。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构建适应新形势的户籍法律制度

实现户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发挥它的功能,更为关键的是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只有通过详尽而完备的法律规定来为行为主体的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提供切实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才能实现户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1)修改,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自由迁徙。公民可以自由迁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可以自由迁徙,而实际上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是受到一定的的。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应该尽快在中将公民的迁徙自由予以明确规定,从而为公民实现迁徙自由提供根本法的制度保障。(2)加快法工作,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要构建适应新形势的户籍法律体系,最关键的是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以下简称《户籍法》),从而为我国户籍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基本法的支持。对此,要从多方面进行研究:第一,要对我国现有的各种有关户籍的“规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进行清理。在清理现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对户籍法律制度的科学定位和新形势对户籍法律制度的要求,由法定机关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户籍法》。第二,要按照户籍法律制度是一个“技术性”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来构建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要按照新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

向进行相应的规范设计,同时,在确立立法目标时一定要科学合理。第三,《户籍法》的制定要科学完备、详细明确。如果法律规定有漏洞,规定不详细不明确。那么行为人在具体行为时就会无法遵从。因此,《户籍法》在制定时必须对该范围内的事项全部进行规定,可以参照国外的立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将登记的事项、登记的程序、登记的效力、登记的主管部门、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一一进行规定,不能有立法漏洞。(3)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除了修改和制定户籍法,还必须制定和完善其他配套的法律制度,如以下两方面就是要重点解决的:一是要逐步取消暂住证制度。暂住证制度是对公民平等权和迁徙自由的严重侵犯,不符合身份平等的原则。管理者在对公民依法进行管理时,应该以身份证为依据,从而真正发挥公民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的作用。二是要建立全国的个人信用系统。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对户籍法律制度的要求实现户籍管理的全国联网,建立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从而实现对人口的动态管理。

2、对户籍法律制度进行准确定位

发挥户籍法律制度的应有作用,首先就要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户籍法律制度改革应该从还原其本来面目着手进行,要把强加在其身上的多余功能剥离出来,对其本应具有的功能进行强化,使其真正成为便利行为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为和社会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

3、树立科学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实践证明,在不同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下,立法者会进行不同的制度构建,从而会对每一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产生迥然不同的结果。因此,在探讨如何构建我国新形势下的户籍法律制度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有关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的问题,这是我们构建整个户籍法律制度的先决性问题,会对整个制度构建和现实结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新形势下的户籍法律制度应该以“服务”作为指导思想,将“实现公民的平等权和公民的迁徙自由”作为改革的价值取向,以“服务”和“实现平等和自由迁徙”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来构建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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