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是指对案件受理的规定,我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有很多,但总结起来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那么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各位读者进⾏分析解答。
⼀、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1、指定依法没有管辖权的管辖某案件,必须有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民⽆法⾏使管辖权。有些上级将某些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没有特殊原因和管辖困难的情况下任意指定合同签订地和履⾏地以外的管辖是不对的。
2、两个发⽣管辖争议应当尽可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能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如果两个没有进⾏协商就提请上级指定管辖,上级应当退回报请先⾏协商,⽽不能擅⾃指定。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民起诉的,如果发⽣管辖争议,上级应当指定最先收到起诉状的管辖。或者征求原告意见确定管辖,以便原告实现选择权。
4、移送管辖后发⽣管辖争议。如果移送将⾃已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其他,⾸先应指定移送管辖。如果移送⽆管辖权⽽受移送有管辖权,应指定受移送管辖。如果移送和受移送均⽆管辖权,由受移送报请上级指定管辖,然后由受移送将案件再移送到被指定管辖的。上级不应直接将案件交有管辖权的,更不能将案件交当事⼈转交。
5、管辖争议案件系经济合同纠纷。⾸先应当指定合同履⾏地⼈民管辖;原、被告⼀⽅在合同签订地,也可以指定签订地⼈民管辖。
6、执⾏民诉法相关规定有困难,可以按民诉法规定指定被诉单位所在地⼈民管辖。执⾏民诉法有困难的情况有:①标的物在被诉⽅所在地,由合同履⾏地或合同签订地⼈民进⾏勘验、鉴定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确有困难的;②合同在诉讼当事⼈所在地和合同履⾏地以外的地⽅订⽴,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地管辖确有困难的。
⼆、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民以裁定⽅式,指定下级⼈民对某⼀案件⾏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我国民诉法确⽴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便于⼈民办案,便于⼈民群众诉讼,即“两便”原则。毫⽆疑问这也是上级指定管辖应遵循的原则。举例说明:当某某⼯作⼈员被诉时,由于该全体审判⼈员回避,上级应指定邻近管辖。但从审判实践来看,上级就某⼀具体案件指定某⼀具体管辖应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依法指定的原则。也就是说上级就某案件指定某管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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