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及资质等级认定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 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
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及《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 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
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 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
万平方米以上;
4、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
资额8000万元以上;
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制度;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3、第4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注:此为江苏省的规定,且江苏省的规定对于第3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第4条的约定。)
(三) 申请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3
万平方米;
4、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
额3000万元以上;
5、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
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3、第4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注:此为江苏省的规定,且江苏省的规定对于第3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第4条的约定。)
(四) 申请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1
万平方米以上;
4、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
额1000万元以上;
5、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7、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
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前款第(三)、
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注:此为江苏省的规定,且江苏省的规定对于第3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第4条的约定。)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范围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及《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资质企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可以在全
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
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楼层不受。
(三)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省辖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
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十六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
(四)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于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
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七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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