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书
致*******人民执行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一、申请人
王三 身份证号码:00000000 二、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事实与理由
贵院根据民事判决书作出 号执行决定书,并依 号执行决定书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该案出现第三人上诉,并已经在 区开庭审理中,案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贵院不应在案件审理中将申请人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中。
因此,申请人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特此向贵院提出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请求贵院依规定删除申请人失信信息,望予批准!
此致
区人民
申请人: 联系电话:
2018年4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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