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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个⼈所得税如何进⾏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先涉及到的可能就是筹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即如何才能够使得筹集来的资⾦实际数值最⼤,效果最好。然⽽,怎样才能够使得筹集来的资⾦达到最好效果,产⽣最⼤利益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般⽽⾔,筹集资⾦的⽅法有以下⼏种: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融机构贷款、⾃我积累、社会集资、相互拆借。

通常,向⾦融机构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靠⾃我积累筹集资⾦所承受的税负;个体经营者之间或与其他经济组织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负。

个体经营者在⽣产经营过程中有能⼒⾃⼰解决资⾦问题,这是实⼒的表现,但从税收的⾓度来说,却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因为⾃我积累法筹资,其资⾦的所有者和使⽤者是⼀致的,税收难以分摊和抵消,投⼊⽣产经营活动之后,产⽣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负担。⽽且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看,⾃我积累资⾦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不利于⽣产的发展。

贷款则不同,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且投资产⽣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定的税收,即贷款⼈归还利息后,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就是⽤财政的钱还贷款,因此,实际税负被⼤⼤降低了。所以说,利⽤贷款从事⽣产经营活动是个体经营者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个很好的途径。

⽽且,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以贷款的⽅式进⾏资⾦筹措具有很多好处。⾸先,可以提前若⼲年进⾏投资,投资的结果是获得利润,其利润⼜可以进⾏新⼀轮的投资,⽽且这些年之后该机会还会不会存在也是⼀个很⼤的问题,先期抓住机会便意味着胜利了⼀部分。其次,贷款使得⾃⼰承担的资⾦风险减少,当然相应地部分利润将以利息的形式⽀付给⾦融机构,这样也会使得收益下降,业主在资⾦⼗分雄厚并且感觉利润特别丰富时也可以⽤⾃有资⾦进⾏投资,但这时和其他经济机构进⾏资⾦拆借可能更利于减轻税负,也有利于降低风险。再次,税负⼤⼤地减轻了,贷款的利息⽀出是可以作为费⽤成本扣除的,费⽤增⼤则意味着净利润的减少,相应地应纳税额就会减少。

如果⾦融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之间达成⼀定的协定,由⾦融机构提⾼利率,使其计⼊成本的利息增⼤,还可以⼤⼤地降低其承担的税负。同时⾦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额利息返还给该经营者或以更⽅便的形式为其提供贷款等,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的。

从纳税筹划⾓度来说,个体经营者之间或者是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之间相互拆借⽅式产⽣的效果最好,⾦融机构贷款次之,⾃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便在于拆借涉及到的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削⼭头”。

个体经营者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拆借可以为纳税筹划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也使相互之间的资⾦拆借在利息的计算和资⾦的回收期上有了较⼤的弹性和回旋余地。

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可以表现为提⾼利息⽀付,冲减账⾯利润,从⽽相应地减少应纳税额。但是关于利息的⽀付标准国家有⼀定的规定,应控制在财务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将不予扣除。

从实际操作来看,其复杂程度远不⽌这些,⽽且个体经营者之间也可以利⽤个⼈作为中介相互拆借,因为个⼈的利息所得适⽤的是20%的税率,当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收⼊远远超过5万元的时候,相对于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还是⽐较轻的。再加上回收期的控制以及利息率的合理安排等⼿段,个体经营者可以规避很⼤⼀部分税收。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于固定资产的投资不能抵扣经营利润,⽽只能按期提取折旧。这样,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较⼤数额的资⾦,⽽且在⽣产中只能按规定抵扣。

从纳税筹划的⾓度来看,承租⼈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付租⾦的⽅式冲减其经营利润,减少税基,从⽽减少应纳税额,并为其今后继续从事其他各种经营活动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对出租⼈来说,他不必为如何使⽤或利⽤这些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操⼼,可以轻⽽易举地获取租⾦收⼊,此外,它的租⾦收⼊要⽐⼀般经营利润收⼊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承租⼈与出租⼈便有了共同的利益,这便是两者合作的经济基础,当然更为个体经营者的纳税筹划创造了较好的客观条件。租赁产⽣的税收效应,并⾮仅仅因为存在相同的利益才得以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仍然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因为租赁可以使承租⼈马上进⾏正常的⽣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租赁对承租单位来讲,租⾦的⽀付过程是⽐较平稳的,与⾃筹资⾦购买设备相⽐,同样是取得该项设备的使⽤权,但租赁⽅式的⽀出则⽐较轻松。租赁过程中的⽀付资⾦的⽅式,在签订合同时由双⽅共同商定,这样,承租⼈就可以从减少税负的⾓度出发,通过租⾦的平稳⽀付,使各个年度利润稳定缩减,从⽽使得经营所得适⽤较低税率,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的。

当出租⽅和承租⽅同属于⼀个⼤的利益集团时,为了共同利益,他们可以通过租赁⽅式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个主体转移到另⼀个主体,使得更多的所得适⽤较低的税率,或享受到优惠政策,从⽽使得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化。

租赁从承租⼈筹资的⾓度来看,⼤致可以分为两⼤类,即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当经济主体需要某项⽣产设备时,租赁公司按照其要求购⼊所需⽣产设备并租赁给该经济主体,承租⼈⽀付的租⾦中包括了设备的价款、租赁费和贷款利息,⼀般期限较长。经营性租赁是指租赁公司购⼊经济主体临时需要的设备,提供给不确定的多个承租者使⽤的租赁⽅式,采⽤这种租赁⽅式时,承租⼈不需负担维修、保养的费⽤。不同的情况下对两种租赁⽅式进⾏⽐较,选择出更加适⽤的租赁⽅式,可能也会对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的纳税筹划⼯作有所帮助。

这⾥应注意的⼀点,就是租赁设备的折旧问题。从表⾯上看,经营租赁的纳税筹划是承租⼈通过⽀付⼀部分租⾦来降低其利润所得,从⽽实现降低税负的⽬的。但事实上,折旧额的多少也会直接冲减利润收⼊或租⾦收⼊。⼀般的做法是:折旧费由承租者提取,然后由承租者缴纳给出租者(以租⾦的形式缴纳)或者出租者只收取租⾦,折旧的提取由承租者负责。⽆论折旧以什么形式提取,折旧期限的确定都是⼗分重要的,因为它是与纳税筹划息息相关的。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个体经营者⾃申请营业执照之⽇起⾄开始⽣产经营之⽇⽌所发⽣的费⽤,除为取得固定资产、⽆形资产的⽀出以及应计⼊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开始⽣产经营之⽇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个体经营者⽤于与取得固定资产、⽆形资产有关的利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之前发⽣的,应计⼊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扣除。除此之外,个体经营者在筹建期间发⽣的筹资利息⽀出,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开办费,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产经营期间发⽣的筹资利息⽀出,应计⼊财务费⽤。

众所周知,开办费和固定资产及⽆形资产的价值必须分期进⾏摊销,不能作为财务费⽤进⾏扣除,从⽽不能冲减当期的利润,以达到节省税收的⽬的,但财务费⽤却是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的。因此,个体经营者应尽可能地将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形资产所发⽣的筹资利息⽀出计⼊财务费⽤。

虽然从长远来看,将开办费、固定资产、⽆形资产的价值分期进⾏摊销和将其作为财务费⽤直接冲建当期损益的最终结果是⼀样的,但是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将这部分利息⽀出作为财务费⽤,会直接减少经营所得,从⽽少缴个⼈所得税款,相当于从国家获得了部分⽆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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