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5期 (总第116期) 黑龙江省管理干.ifl ̄,gt,院学报 No.5 2015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Sum No.116) 法治中国进程下的城市管理问题研究 宋丽丽 (扬州大学,江苏扬州225009) 摘要:城市管理执法依据的缺失以及执法的混乱,使城市管理执法者陷入尴尬境地,由此引发一系列群体性暴力事 件。分析我国城市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困境,加快制定我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理顺我国城市管理的,推进综 合执法,倡导文明执法,是城市管理者解决执法困境难题的途径。 关键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执法权;执法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5)05—0027—03 2013年11月12 1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理顺城 管执法,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2014年10月23日党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理顺执法,加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对 部门规定的职责范围相一致。1992年6月建设部颁布《城建 监察规定》,明确规定全国的城建监察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范 围等,实现了全国城建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名称、执法主体、执 法内容、执法、服装标志、归口管理“六统一”。该阶段, 于城市管理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 加快,城市生活不仅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如城市交通拥堵、环境恶化等突出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地 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城市管理是及各级亟待解决的 重要问题,也是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措施。 各级城市相继组建城市建设监察队伍,从事城市建 设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城建监察制 度和城建执法队伍组织体系,但也出现了分散执法、多头执 法、委托执法、野蛮执法等问题。 (三)1996--2007年:城市管理的进一步探索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相对集中处罚权的确立与发展阶段。为 一、我国城市管理的发展历程 解决在城市管理起步阶段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决定改 革传统行政执法,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1996年1O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 或者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 (一)1949--1976年:城市管理的起始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规划及城市建设等方面刚刚起 步,城市管理处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萌芽阶段。期 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行使。这是我国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它为我国行 政执法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0年9月8 13,下发《关 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0]63号),此后,法制办又先后批准了65个设区 间,城市管理停滞甚至中断,市容环境“脏、乱、差”和私搭乱 建、违法建筑等严重问题普遍存在。 (二)1977--1995年:城市管理的起步阶段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出台《关于经济改革 的决定》,明确要求“城市应该集中力量搞好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整 治”。全国各地相继建立城市建设管理临时机构,从整顿市 容环境卫生,治理脏、乱、差人手,逐步扩大到城市建设综合 性管理。1990年,建设部下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 的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主要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依据该 文件,全国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迅速扩大。根据全国大范围 试点城市的成效和经验,于2002年8月22 13下发 管理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 强对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的领导,城建管理监察队伍由城市的 建委或管委、市容委统一归口管理;城建管理监察队伍的工 作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各地城市对城市建设行政主 《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2]17号),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工作。该《决定》的颁布,标志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 点工作结束。从1996年相对集中处罚权的确立到2002年 管部门及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市容环卫等专业行政主管 收稿日期:2015—06—12 基金项目:扬州大学学术科技创新基金项目(x2014140) 作者简介:宋丽丽(1990一),女,山东临沂人,2013级学与行学硕士研究生。 ・27・ 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的结束,共经过六年的时间。在此 阶段,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合法,这也是当前阻碍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发展的一个 瓶颈。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明显减少,执法效率显著提高,初步形成 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初步解决了委托执法、多头执 法等问题。但是,城市管理立法工作进程缓慢,城市管理者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可以用“错综复杂”来形容。其 中,既有全国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制定的行 执法依据不充分,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矛盾不断,执法者陷入 执法困境。随着执法冲突的不断升级,各地开始探索新 的城市管理模式。 (四)2008一至今:城市管理的发展阶段 规及其部委制定的规章,也有省级、发布的地 方性法规、规章及性文件,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 程中还要考虑地方、、部门的有关规定。另外,部分 法律、法规不完善,并且相互矛盾 J。例如,实施相对集中处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召开,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 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拆除权的法律依据问题。根据国 务院法制办的复函,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一般享 有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权力。但是,我国《城乡规划法》第11条规定:“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乡规划 管理工作”。该法表明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和对呈现规划违法 改革的意见》和《机构改革方案》,从此开启了以 职能转变为核心的新一轮行政管理改革。在此轮 改革中,大多数城市的城市管理部门增加了市容环卫、市政 公用、园林绿化、城市风景区和公园管理等城市建设管理领 域的相关管理职能,形成了服务、管理、执法相结合的城市管 理模式。例如,2011年5月25日,杭州市组建城市管理委员 会,加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成为国内少数既实行 管理与执法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又实现高位管理的城 市。2011年7月1日,武汉市掀起以城市综合管理和文明城 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城乡规划部门,并非行政执法局。国 务院法制办赋予行政执法部门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与此相 矛盾,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该项执法权时缺乏法律 依据。 市创建为主要内容、为期三年的“”,迅速成为全国 关注的焦点。2013年5月2日,武汉市成立武汉市城市管理 委员会,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牌子。经过全国各大城 市的实践探索,服务、管理、执法“三位一体”的观念深人人 心,城市综合管理模式成为全国城市管理者的共识。但是, 随着法治中国进程的加快,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城市管理由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其他执法部门存在权责 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权责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主要是 有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权被分割后,行政执法机关各自 承担的任务不同,管理的权限存在差异所造成的。例如,把 交通关于道路侵占的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 于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充分使管理者陷入执法困 境 。 关,而交警部门继续行使其他的交通处罚权;把工 商管理部门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划转到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机关,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继续行使其他方面工商管 理行政处罚权;环境噪声管理权,此项处罚权已经分属于不 同执法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又将该处罚权 赋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增加治理的成本。上述 这些行政处罚权的部分划转,违反了行政处罚权不能分割理 二、我国城市管理存在的法律困境问题 在城市管理探索阶段确立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取得 了很大的成效,例如,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 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明显地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质量 和水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 权适当分离的探索,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了一些经 验。但是,在城市管理发展阶段,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弊端 逐渐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城市管理执法者与市民的冲突 论,进一步造成各部门之间权责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增加 执法成本 。 三、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 不断,有关暴力抗法、暴力执法的报道事件频频出现在各大 媒体上。类似事件发生后,人们在谴责执法者暴力行径及要 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之余,更是将焦点指向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的执法依据及其机构设置的合法性。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置的法律效力问题 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理顺执法,提 高执法和服务水平”。随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 共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 出:“理顺执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 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文件所做的顶层设计以及 结合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路 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在城市管理探索阶段,法制办以复函的形式将法 律法规规定属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容环 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划、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处 罚权,划转给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但是,根据我国法理中的上位法的效力 高于下位法的效力原则,法制办复函的效力应当低于 法律法规的效力。那么,法制办试点复函集中的城市 (一)加快立法,理顺执法 在当前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不 改变的情况下,要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关于“理 规划、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卫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权,不符合 职权法定原则。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设置本身不 ・顺执法,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的顶层设计目标,就 必须要加快立法,为执法和理顺提供法律依 28・ 据。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毅教授主持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专家建议稿)已列入十二届 二次会议立法议案,王毅教授(系本文作者导师)在该建 议稿中,提出理顺执法的构想是:在国家有关城市 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不改变的情况下,由 在国家住房和建设部内,将现有的“城建监察办公室”更名提 升为城市管理执法总局(正司局级),负责全国的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领导工作。住房和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总局同地方 省住建厅、地级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的关系仍然是垂直 领导、分级管理的关系。具体来说,应当根据城市的规模和 行政级别区别情况设置不同的行政执法: 1.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应当 实行二级执法主体,即市级和所属区、县级两级城 管行政执法主度。实施这种执法,区、县级执 法主体应当是在一线执法的主体,大量城市管理领域内的行 政违法案件,主要由区、县执法主体进行查处并实施行 政处罚;而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主要以业务指导为主,同 时,负责检查区县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情况和行政 复议等工作,这样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2.在中等规模的地级市、县级市和县应当实行一级 行政执法主体。中等规模的地级市、县级市和县,由于 城市规模和人口相对较少,与大城市相比有利于管理。因 此,适宜采取一级行政执法。特别是设区的中等规 模的城市,各区的行政执法机构可作为市行政执法 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各区执法。这样,便于城市市级执法 主体集中优势执法力量对城市的重点部位实施强化管理,以 避免分散执法、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发生,有利于强化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另外,加快立法,有利于明确城市管理部门的法定 职责,确定执法范围,解决城市管理者在现实执法过程中遇 到的法律瓶颈等问题。 (二)整合执法主体、内容及权力,推进综合执法 在《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 出:“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 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 执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 再次提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 务水平”。由此可以看出,城市管理发展的走向是相对集中 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推进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领域应当 综合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的综合。在许多市县区、住建系统内还 存在着多支专业执法队伍共存的情况,导致各部门之间权责 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 。例如,有的县区在住建系统内还 有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房产管理等多支专业执法 队伍分别执法的现象,这种多头执法扰民的情况继续存在, 因此,按照两次《决定》的精神,要在、住建系统内整 合执法主体,在系统内综合组建一支执法队伍,以解决职能 交叉、多头执法问题。 2.执法内容的综合。这种综合就是在现有国家法律法 规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将、住建系统内有关执法的内容 交由一支综合执法主体行使。例如,在住建系统可以组建住 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住建系统行 使的执法内容交给该局统一行使,这就是执法内容的综合。 3.执法权力的综合。执法权力的综合即相对集中执法 权,就是在一个行业系统内将若干个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 力,集中交给一个综合执法机关行使。 (三)规范执法裁量权,严格文明执法 近年来,在我国倡导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商贩与之 间的暴力冲突却屡屡发生,如何通过改善执法方式化解 两者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媒体、社会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和 焦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 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笔者认为,文明执法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依法执法。执法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实施文明 执法的应当是正式人员,而非所谓的“临时工”。执法依 据合法即文明执法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优先、法 律保留的原则。 2.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要求执法人员禁止恣意,人 员在做出处罚时,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做到执法公正。在 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执法程序,做到身份公开、依据公开、标 准公开、法律公开,对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充分保障当事 人的参与权,做到执法公开。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相对人, 严禁暴力执法。 3.执法与教育相结合。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执法 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对于情节较轻 的行为,给予说服教育即可。对于情节较恶劣的行为,教育 应以执法为后盾,不能代替执法。 4.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法是人志和利益的体现,从 而法律的执行也应当符合人民的利益。在职能转变的 背景下,服务的理念更应贯彻到执法当中。文明执法应当始 终与服务相结合,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维护社会秩序。 四、结语 正如莫于川教授所言:“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其治 理水平关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传承、社会和谐。适逢 中国现代化、法治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城市管理模式的反思 与重构已是亟待解决的难题”。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 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城市管理是破解城市管理 难题的突破VI。当前,应当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加快城市管理立法工作,全力深化城市综合执法改革, 确保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治理工作,推动法治国 家、法治、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吴晓鹏.中国城市管理大事记[N].中国建设报(中国城 管专干q),200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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