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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陈述词

来源:好走旅游网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陈说词之答禄夫天创作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尊敬的各位专家:年夜家好!

申请人诉中国医科年夜学附属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申请人申请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烦请专家仔细查阅相关资料,做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

事实经过:

2013年12月17日,申请人以“外伤后后头、胸、腹痛5小时余”为主诉入住医方进行诊疗.诊断“失血性休克,左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肩胛骨骨折、右侧尺骨骨折、左侧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左侧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胫腓骨多发骨折、左侧胫骨外侧髁骨折、颈3椎体右侧椎板及横突骨折、双肺伤害,盆腔积液,右侧第一肋骨及左侧第三肋骨骨折,左侧第一二前肋骨折,左臂丛神经损伤.”12月18日行左根骨牵引术,12月25日行“右尺骨骨折、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外侧髁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

2014年1月2日行左肱骨近端、股骨近端及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4年2月23日出院.2014年6月15日申请人以“全身多发骨折术后左上肢感觉功能障碍”为主诉入住北京同安骨科医院,诊断为左前臂缺血性肌挛缩,6月17日行左正中神经松解术,6月18日出院.2014年6月18日入住北京积水潭医院,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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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3日进行了二次手术(骨折术后畸形矫正术——外固定架固定术);2014年10月8日再次入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肩关节后脱位”;2014年10月20日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肩关节后脱位,左肱骨近端骨折术后”,并于10月23日行“肩关节松解、人工肱骨头置换术”;2015年7月23日行内固定物取出、截骨矫形、植骨、钢板固定术”,最终到达治疗目的.

申请人认为:沈阳医学会所做的[2016]0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的结论是毛病的,分析意见中拈轻怕重,所问非所答,缺乏以令任何学医和非学医的人信服.肩关节手术失误未复位,招致肩关节后脱位缺血性坏死,膝关节手术骨折断端对位欠安,招致严重畸形,最后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才得以纠正医方的不妥治疗.

理由如下:

沈阳医学会所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的鉴定结论没有事实和科学依据,有明显偏袒医方的情形.

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骨折的复杂性估计缺乏,骨折未能到达解剖复位.虽然术式选择正确,但术中方法不妥,且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一、医方对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断端对位不良,存在过错. “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外侧髁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时,手术记录记载“骨折基本解剖复位”,但在术后的第14天即2014年1月9日的光片已经做出“骨折断端对位欠安”的陈说,在此情况下,医方明知手术失败,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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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不予纠正,或视而不见,至左膝一直疼痛、肿胀及活动障碍,骨折断端对位欠安继续了半年时间,延误了治疗.然而沈阳医学会在鉴定中却说申请人的骨折无法到达解剖复位,但医方在手术记录中为何明确写着手术已经解剖复位,这种不能自圆其说的推卸责任的说法,是明显的在逃避责任,是医方和鉴定人明显的相互通同.

2.为何在半年后在北京积水潭医院(2014年6月23日)进行了二次手术(骨折术后畸形矫正术——外固定架固定)才纠正了医方的毛病治疗,才使申请人的骨折到达了解剖复位,得以愈合.X线片显示:左股骨远端骨折钢板内固定后暗示,移位明显.足以说明医方的手术是失败的,而非沈阳医学会“为原始创伤严重所致”,这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所以,沈阳医学会的鉴定“八、分析意见3”是毛病的.

二、医方对关节脱位没有正确复位,招致肱骨头坏死,存在过错. 1.术后X线片足以证实,有肩关节后脱位.

“左肱骨近端、股骨近端及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但为何病历中却没有手术记录,令人匪夷所思,同时,也不难理解,因为正是肩关节呈现了没有复位情况.

“肩关节后脱位”.

“肩关节后脱位,左肱骨近端骨折术后”,足以证实沈阳医科年夜学附属第四医院的治疗存在毛病,并于10月23日行“肩关节松解、人工肱骨头置换术”.沈阳医学会对以上几项违反诊疗惯例之事不单不予认定,鉴定反而却说“不存在肩关节后脱位”.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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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水潭医院的诊断“肩关节后脱位”已经确认医方的误治,难道沈阳医学会抽取的专家连最基本的知识会不知道?所以,沈阳医学会的鉴定“八、分析意见2”是毛病的,有明显的倾向性.

三、对 “八、分析意见7”,虽然认为医方存在缺乏,又认为与治疗效果无因果关系,完全是医学会故弄的说辞,对真正影响治疗效果的“骨折断端对位欠安”、“不成能到达解剖复位”等“是原发伤所致”为医方开脱之词,都被北京积水潭医院的治疗给纠正的又作何解释呢?

综上,沈阳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是不科学的.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不单使申请人身心遭受了巨年夜的痛苦,而且使已负债累累的家庭又花去了巨年夜的再次手术费用,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违反了诊疗惯例;根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的规定,对医院的行为已构成明显的医疗事故,被申请人医院应承当相应的责任.特此申请辽宁省医学会和各位专家再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给患方一个公正的、科学的鉴定结论,以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把持规程,恪守医疗服务职业品德,以严谨的治学和工作态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此致 辽宁省医学会

申请人:李家欣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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