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节
钢筋工程
钢筋工程质量要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板、《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11G101-1、2、3》、《11G239》的要求。
第一条 直螺纹丝头加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工时要精心细致,一定要符合规范要求及机械性能试验标准,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用。违者不但赔偿经济损失而且要给予一个接头100元的处罚。
第二条 严禁对钢筋进行气焊烘烤,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需全部拆除,并且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条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梁少放、漏放、错放一根钢筋,发现后补上,并罚200~500元/根(自己补上不计)。
第四条 钢筋绑扎一次性验收,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的排距、箍筋和拉筋的间距、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头设置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第五条 墙柱主筋跑位超出验收规范罚20元/根,墙柱定位措施不到位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次。
第六条 柱、墙箍筋不水平且漏绑扎超出验收规范,垫块不到位的罚50元/处。
第七条 预留洞口加筋按设计要求必须加到位,若达不到设计要求罚100元/处。
第 带肋钢筋进行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50元/个的罚款。
第九条 结构楼板的板底筋在跨中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的,一经发现罚100元/处;有墙无梁的部位没有按照图纸设置加强筋的,罚100元/次。
第十条 梁上的附加板面筋(盖筋)长度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或长度正确而摆放位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20元/根的罚款。
第十一条 梁支座处的非贯通筋(支座负筋)长度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给予50元/根的罚款。
第十二条 每次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不得过早堆载材料,严禁集中堆载,远离施工缝。材料堆载必须至少下垫两根通长10*10木方。材料堆载不符合要求的罚200元/处。若因材料堆载导致结构裂缝破坏的罚2000元/施工段。
第二节
模板工程
模板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第十三条 模板及其支架应首先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质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门架剪刀撑不能少,结构线条、梁截面尺寸及模板标高均符合图纸要求及规范允许偏差值以内。
第十四条 模板安装完自检、互检合格后报施工队质检部,若质检部检查偏差超出规范要求处以50-100元/处的罚款。
第十五条 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茬处,如有污染罚50元/处。
第十六条 梁、板、墙及结构线条做错或不按规定施工罚500~1000元/处。
第十七条 支撑架的扣件松动下沉罚50元/处。
第十 模板几何尺寸支错一处拆掉重来。杜绝涨模现象,若有发生均由木工班返工打凿砼,偏差15mm以内的处罚50元/处,30mm以外罚200~1000元/处,漏浆严重造成构件变形的每处罚100~500元。
第十九条 模板拆除后阴、阳角漏浆罚50元/条,柱、梁、线条、悬挑板、墙垛拆模后出现歪扭罚100~500元/处。搓台的罚100~500元/处。
第二十条 板面高低不平,墙模不成一条线,墙、柱、梁截面尺寸偏大或偏小,超出规范要求的,梁、柱接点差,给予20元/处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墙、柱按照控制线、垂直度偏差超过5mm罚10元/处。
第二十二条 阳台、空调搁板及向外挑出部分上下不在一条垂直线上,偏差(以验收墙柱垂直度的标准检查)大的罚50元/处。
第二十三条 模板拆除时必须提前申请,未经工长、技术部批准同意就拆模的罚500元/处。
第二十四条 模板拆除后,柱、楼梯等阳角部位,必须做好成品保护,发现一处未保护的罚款100元/处。
第二十五条 模板关头板不垂直罚10元/条。梁、墙、楼梯间平板内有木屑、锯末等杂物罚50元/处。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现浇板质量,特别是平整度和模板拼缝,为以后直接在板底打磨、批腻子,刷白打好基础。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楼梯踏步支模相差较大导致结构尺寸偏差超规范要求的,以及拆模后没有做护角导致结构破坏的罚50元/处。
第二十 变形缝、后浇带等特殊部位的快易收口网及泡沫板不按要求进行施工的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支设顶板是不得将木屑直接掉落在顶板或梁、墙内,施工完成后必须将木屑、碎板、短木方、螺杆、铁钉等杂物清理干净并不得在外架脚手板上堆载材料。一经发现将处以10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条 模板支设时注意不得浪费材料。严禁长料短切。一经发现罚200元/次。
第三十一条 每次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不得过早堆载材料,严禁集中堆载,远离施工缝。材料堆载必须至少下垫两根通长10*10木方。材料堆载不符合要求的罚200元/处。若因材料堆载导致结构裂缝破坏的罚2000元/施工段。
第三节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浇筑混凝土前如实填写混凝土浇灌申请书,一次未填写的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三条 混凝土进场检查混凝土的塌落度、可泵性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合格严格使用,给予退回,继续使用的罚款1000-2000元/次。
第三十四条 混凝土进场浇筑工程中严禁加水,工长旁站到位,一经发现罚500-1000元/次。
第三十五条 蜂窝、麻面、漏振、漏筋、烂根、孔洞罚100~1000元/处。
第三十六条 浇筑后混凝土楼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超过±5mm,超过10mm以外范围罚50元/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 浇筑混凝土前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混凝土时应用铺板搭桥,如有乱踩现象严重罚10元/平方米。
第三十 浇筑混凝土前应对模板喷水,若不喷水罚500元/层或500元/施工段。
第三十九条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根据天气、气温、混凝土强度等情况及时进行浇水养护,气温高的季节用薄膜覆盖浇水养护,中午吃饭应换班,若养护不到位导致混凝土缺水、裂缝等质量问题罚1000~2000元/层。
第四十条 混凝土养护时间为7天,有防渗要求和掺外加剂养护时间为14天,如达不到以上要求罚2000元/层。
第四十一条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严格按技术交底采取控温措施,发现一处到不到要求的罚款500/处。
第四十二条 阳台、卫生间等部位标高低于室内正常标高的值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若达不
到要求罚50元/处。
第四十三条 墙柱接头凿毛不到位处100元/处。
第四十四条 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塔吊预留洞、物料提升预留洞或分段浇筑位置及其他容易渗水的部位没有按要求设置止水钢板或有效止水措施的,给予100元/米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其强度未达到1.2MPa以上就上人、上材料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混凝土凿毛和施工缝剔凿不得过早。及时将所有渣土清理干净并运至指定地点。剔凿及清理不到位的罚100元/处。
第四十七条 罚款单一经开出由专业工长或质检、技术、项目经理签字即生效。罚款单上不需受罚班组负责人签字,每月的罚款从当月的生活费中扣除。
第四十 本制度于 2015 年 4月17日起实行。
施工现场罚款制度
1、不服从领导,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200元
2、不正确佩戴戴安全帽 200元
3、现场吸烟 200元
4、打架斗殴、喝酒 500-1000元
5、现场及楼内大便者 10000元
6、现场动火、明火取暖未开动火 200元
7、出入现场时翻越围挡 500-1000元
8、违规动用消防器材 200元
9、破坏成品及楼内成品上乱写乱画 200元
10、私拉电源线、私接电源、无接头 200元
11、有三违行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00元
12、未经甲方同意往出带物料物品 500元
13、锯断脚手架管一个锯口 500元
14、有偷盗行为的 500-1000元
15、长材短用、优材劣用 200元
甲方: 安徽阜阳军建建筑劳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各分包班组、所有现场施工人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aog.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