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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的全面考察与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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簟略 器 为 王春艳丁芝华 信用卡犯罪并非一种独立的罪名,而是涉及信用卡的多 种犯罪类型的统称,具体包括以信用卡为对象或工具的犯罪 行为和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规定,信用卡犯罪可以表现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 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其中,妨害信用 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是专门针对信用卡而设定的。这些 规定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防治信用卡犯罪的规范体系。从 系统性角度上对这个规范体系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使人们 对信用卡犯罪有一个整体认识,有效地防范各种信用卡犯罪, 而且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实现对不同信用卡 犯罪的准确定罪和适当量刑。 在研究各种具体的信用卡犯罪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我国 ((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范围。我国 刑法》是基于信用卡的 概念来设定这些犯罪类型的,确定 刑法》中信用卡的范围 对于定罪和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 刑法 对信用卡的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包括在银行业务中,人们对信用卡的认 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广义上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 贷记卡和借记卡等。其中,借记卡又可分为转账卡、专用卡 和储值卡等。一种是狭义上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 卡。广义上的信用卡明显包括狭义的信用卡。 我国1997年的 刑法典 中开始规定了信用卡犯罪的类 型,包括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其中, 信用卡主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1日发布的《信 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确定的,采用广义上的信用卡概念,包 含了借记卡。然而,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1日发布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提出了包含信用卡和借记卡的银 行卡概念。 《刑法 中的信用卡概念似乎与行政法规中的相应概念发 生了冲突,但是由于《刑法55属于上位规范,这种冲突在理论 上并不能对 刑法))适用产生影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产 生了不小的波澜。最为突出的是对1二使用伪造的借记卡行为 的定罪问题,很多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差异。有的认定为信 用卡诈骗罪论处,有的认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有的还认定为 诈骗罪。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l2月29日 专门发布了一个立法解释,其中指出“刑法55规定的“信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 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 支付卡。一般认为,这个概念是与“银行卡”的概念相吻合的, 但是它实际上的含义要大干银行卡,不但包含商业银行发行 的信用卡,而且还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因而,我 国现行《刑法55中的信用卡仍然采用广义的概念,包括贷记卡、 准贷记卡和借记卡等。至此,上述问题似乎应该解决了,但是 事实上并非如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依 然不断。 刑法上关于信用卡含义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借记卡上,即 借记卡是否应当属于信用卡的范 。很多人主张不应把借记 卡纳入信用卡的范围。我们持相反观点。虽然在银行业务上区 分借记卡与狭义的信用卡具有重要意义,从国外银行业的实 践来看,狭义的信用卡为发卡行所带来的利润是丰厚的,在银 行总利润中占有较高的份额,开展这种信用卡业务将是我国 银行业现在和将来的发展重点。但是,我们知道,信用卡产生 和存在的实质基础在于信用。与许多人的认识不同,我们认为 这里的信用同时包括个人信用和银行信用,而且银行信用占 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正是银行信用,保障了消费者与商家之 间交易上的安全。因而,在刑法上进行这种区分,意义并不大, 因为借记卡也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把借记卡纳入信 用卡的范围并无不当。而且,与存折、存单等金融凭证相比, 1:13国信用卡2OO6.06 41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麟 8策略 无论是物理形式上,还是功能上,借记卡都具有明显的不同。 真实信用卡的个人账户信息和密码。对于未设置加密校验的 但是,与狭义的信用卡相比,除了透支功能外,其他功能基本 信用卡,只需知悉他人真实信用卡的个人账户信息和密码即 相同。从不法行为的性质分析,借记卡犯罪和狭义的信用卡犯 罪相比并无太大区别。此外,从我国 刑法))规定的几种信用 卡犯罪来看,除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其他规定完 可进行伪造,对于设置加密校验的信用卡,还必须破解校验加 密信息 信用卡可能会被变造,例如修改失效日期等。我国《刑法)) 全可以适用于借记卡。前述立法解释正是建立在这些坚实的 规定了对于存折、存单等金融凭证进行变造的行为,但对于信 基础上的,因而是完全合理的。 总而言之,Ⅸ刑法 中规定的信用卡不应将借记卡排除任 外,这一点无庸置疑。 二 伪造金融票证罪 根据我国 刑法 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r:票、 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银行 结算凭证、信用t【E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的行为, 其中包含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因此,信用卡犯罪的第一个类型 就是伪造金融票证罪。 与伪造其他金融票证构成的伪造金融票证罪相比,伪造 信用卡构成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在犯罪主体、客体与主观方面 不存在差别。犯罪主体都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客体都是国家正常的 金融管理秩帛犯罪主观方面都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 金融票证的行为会产生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结果,而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犯罪目的,Ⅸ刑法 未予规 :毫。这两者的区别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因为后者仅仅表现为 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一般由特殊的塑料制成,正面上印有图案、发卡机 构的名称及标识、卡号、持有者的姓名、有效期限等信息,背 面有用于记录有关信息的存储介质、供持卡人签字的签名条、 发卡机构的说明等。根据存储介质的不同,信用卡可以分为IC 卡和磁条卡。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信用卡是磁条卡。信用卡的磁 条往往有2~3条磁道,其中存储着账号、姓名、失效日期、个 人授权控制参数、加密校验位等。 伪造的对象可以是IC卡,也可以是磁条卡,可以是国内 的信用卡,也可以是国际的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利用他 人信用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非法制作新的信用卡或者加工 空白信用卡,以达到替代他人真实信用卡的目的。伪造信用卡 需要专业技术和工具,例如读写机、改写机等,需要知悉他人 42【l|国信用卡2oo6.06 用卡未予规定。因而,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变造信用卡的行 为不能依据本罪进行处罚。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我国 刑法修正案(五)))中新设定 的一・种犯罪类型。根据该修正案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 指以法律明令禁止的各种方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针对 信用卡犯罪越来越细密的分工,本罪试图从源头的各个不同 环节上进行规范,以达到防治信用卡犯罪的目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 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只是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 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犯罪客体是国家信 用卡管理秩序。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产生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 结果的发生I对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以及伪造的空白信用 卡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别认知,即明知自己持有和运输 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对于犯罪目的,未予规定。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五种形式,只要具有其中任何一 种形式,即构成犯罪。 第一种形式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 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且数量较大。对于伪造的 信用卡,没有数量要求,即持有一张则有可能构成犯罪,但也 并不是只要持有一张就构成犯罪的,需要针对具体案件进行 具体分析。对于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需要数量较大才能构成犯 罪。同时,空白信用卡必须是伪造的,通过非法手段从银行获 取的空白信用卡不能依照本罪处罚。 第二种形式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这种非 法持有的行为往往是进行信用卡诈骗的预备行为,禁止这种 行为是为了防治国际信用卡诈骗活动。非法持有的对象是他 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且数量较大。在认定时,需要考察行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策略登墼嚣 8 为人是否有诈骗意图。 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后者是Ⅸ刑法修正案(五) 新设定的一 第三种形式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由于贷 种犯罪形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将非法伪造的信用卡作 记卡和准贷记卡都具有透支功能,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 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  这两种卡,继而通过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禁止这种行为 用卡,是指非法骗取信用卡作为合法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是为了防治信用卡诈骗活动。在认定时,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 第二种形式是使用作废的信用 。不论失效原因如何,仍 有诈骗意图。 第四种形式是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这类行为,往往是为牟利而出 售这两类非法信用卡,为他人实施信用卡诈骗提供条件,为实 施信用卡诈骗而购买这两类非法信用卡,或者为牟利之外的 其他目的而为他人提供这两类非法信用卡。禁止这种行为是 为了防治信用卡诈骗活动。 第五种形式是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 资料。如前所述,伪造信用卡需要知悉他人信用卡的账户信息 和密码,因而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这些信息是伪造信用卡的重 要环节。禁止这类行为,可以防止伪造信用卡活动,继而防止 信用卡诈骗活动。有些国家并不处罚这类行为。行为人通过非 法手段获取这些信启 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构成本罪 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行为人明知他人 伪造信用卡,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这些信息资料,为其提供帮 助,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沦处。 关于本罪的罪名,目前司法实践中是根据确定罪名的一 般原则而确定,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 明确规定。 四、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信用卡犯罪中最为重要的 犯罪类型,也是伪造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犯罪行为的最 终指向。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般自然人主体, 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 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基于诈骗罪的一般特征,构成本罪还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本罪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形式,只要具有其中任 意一种形式,而且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 第一种形式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 然使用失效作废的信用卡,侵占公私财物的,均构成本罪。对 于变造信用卡有效日期的,按作废的信用卡处理。 第三种形式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未经过持卡 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需要持有他人的证件 且知悉密码。虽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但使用时超过授权额度 的,也应视为冒用。 第四种形式是恶意透支。这种行为主要是针对具有透支 功能的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而设定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授权期限、额度进行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在规定期 限内仍不归还的行为,也包括明知无力偿还、逃避追查的情 况。持卡人在银行缴纳保证金的,恶意透支数额按照超出保证 金的数额计算。 五、盗窃罪、抢劫罪等 根据我国((刑法 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 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信用卡一般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有 时也可能是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但如果行为人明知窃 取的是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该按照信用卡 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使用窃取的信用卡,叉进行恶意透支 的,按照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关于抢劫信用卡且使用的,我国((刑法 未予规定,一些 学者认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我们认为一般应认定为抢 劫罪,因为抢劫罪主要也是一种财产犯罪。如果是行为人强迫 被害人说出密码后使用的,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近年来,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促进了我国经济增 长,提高了人们生活质量。然而,随着信用卡的广泛普及,信 用卡犯罪将会成为一种非常突出的经济犯罪类型。据估算,我 国每年信用卡犯罪金额目前已高达l亿元左右。由于其严重的 社会危害性,信用卡犯罪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系统地 研究信用卡犯罪,对于防治这类犯罪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巾国信用卡2oo6.o6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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