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
本公司(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承诺,已知晓《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改公告 2019年第4号)以及《个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等税收优惠政策。本次涉及应退(抵)税(费)情况如下:
增值税 元,税款所属期为: 至 ; 房产税 元,税款所属期为: 至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税款所属期为: 至 ; 印花税 元,税款所属期为: 至 ; 教育费附加 元,税款所属期为: 至 ; 地方教育费附加 元,税款所属期为: 至 ; 因本公司自身特殊原因,并经公司负责人同意,现自愿放弃享受上述文件相关优惠政策,不再申请退(抵)上述税(费),由此产生的涉税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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