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处理对策
[摘 要]吸毒贩毒、环境污染、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三大公害。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进行理性分析,找出青少年犯罪的真正诱因,采取适当的方法予以预防以减少犯罪的发生,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构建和谐社会均能起到较大作用。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对策
20世纪80年代以后,青少年犯罪率逐步上升,据研究表明:全国2.2亿青少年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同时,青少年犯罪年龄正不断下降,现在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7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世界上每个国家都不愿意面对,却又无法回避的话题。加强青少年预防犯罪工作,有利于推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据最高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2005年7月,又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3.96%。从犯罪分类情况看,排在前5位的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而这种排列是相当稳定的(2005年09月17日《法制日报》)。由此可以看出:第一,从犯罪性质看,抢劫、盗窃犯罪最为突出,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案件居多。第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由于青少年思想还不大成熟,缺乏作案经验,犯罪心理压力大,个人作案势单力薄,他们经常纠集数人去共同实施犯罪,所以青少年犯罪基本上都是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单独作案的不到20%,其中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占45%左右,有的甚至有较为固定的团伙。2008年9月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对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狼狗队”成员一审公开宣判,该团伙“老大”未满18周岁的周某,被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4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据悉,该团伙未成年人达20人。第三,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由于青少年的犯罪动机比较简单,目的单一,随意性强,较少有预谋,事前没有经过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第四,犯罪年龄逐渐趋向低龄化。据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正不断下降,现在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7岁。如2008年3月21日至25日,位于云南勐海县打洛219界碑基站GPS馈线反复被盗,致使这个基站覆盖的上万部手机“哑火”,造成经济损失近10万元。后警方抓获了8名犯罪嫌疑人,发现8人都是在校
学生,其中,年龄最大的15岁,最小的仅9岁。
2 对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2.1 客观原因,即社会、家庭、学校对青少年犯罪成因的影响
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另一方面,当前文化市场上充斥大量的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和其他有损人民群众健康内容的产品。另外就业压力大、社会改革中出现的贫富分化、一切向钱看等不正常观念的影响对涉世不深却生活在这种环境中的青少年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致使心理生理尚未成熟的青少年被其吸引,导致青少年心理畸形,使理想信念严重扭曲,价值趋向出现误区,当其欲望因种种原因无法满足时,遂将低级的生理需求和物质需求作为追求目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庭教育在青少年的心里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父母教育方法失当、重养轻教、放任自由、顺其自然等不健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青少年的影响较大。青少年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中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使他们形成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的性格,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学校教育中,由于不少学校热衷于应试教育,忽视德育教育、法制教育,没有适合学生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造成青少年自我价值的受压,厌学、辍学现象出现,一些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加剧校园的暴力活动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青少年学生的偏差行为,把青少年学生进一步推向违法犯罪的泥坑。
2.2 主观原因,即青少年本身的心理承受能力
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在生理、心理上尚不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变化复杂,极不稳定。正是由于大多数青少年犯文化素质不高,思想贫乏,道德观念薄弱,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自控能力差和极其脆弱的心理,使得他们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他们往往不顾道德和法律的束缚,铤而走险,去做自己喜欢的事,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 对青少年犯罪处理的建议
3.1 国际青少年法律与权益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国际青少年法律与权益保护制度中国际条约构筑了保护青少年的国际准则,体现了保护青少年的国际标准,为各国国内立法树立了范本。这些国际公约(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北京宣言》、《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以保护青少年的权利为核心,提出许多在实践中操作性非常强的途径、措施。这些措施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提出的:全社会努力预防少年违法犯罪,确保青少年的均衡发展,从其幼童期尊重和促进其性格的发展;青少年从其幼年开始的福利应是任何预防方案所关注的重心;认识到制定完善的预防少年违法犯罪政策以及系统研究和详细拟订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等。又如国际青少年法律与权益保护国际标准中的最大利益原则、无歧视原则、特殊保护原则、尊重儿童原则等。这些措施对促进世界各国青少年事业的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对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
3.2 对青少年犯罪应讲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处罚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鉴于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宽缓刑事政策为基调,一方面是由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是刑法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尊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避免像对待成年犯罪人那样动辄动用刑罚手段,防止因刑事处罚本身促使未成年犯罪人变成更严重的犯罪者。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初级社会化过程之中,较之成年人还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属于社会应当关心和保护的对象。此外,成人社会对未成年人满怀爱心与期待,既是人类道德情感的一般体现,更与我国几千年来一直传承的“矜老恤幼”的民族情感相吻合。对少数严重青少年犯罪者应注意以严济宽,即当青少年犯罪已经出现明显的严重化态势时,就不能排除对少数社会危害性很大、人身危险性强的青少年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必要。
3.3 对青少年犯罪应贯彻特殊的处理程序
我国青少年案件审理的特殊规定见于以《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干的各种法律、法规中,综合地形成了青少年案件的程序规范体系。在案件的处理中,应严格按照“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对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切忌一惩了之,有惩无教的做法。执行审前分押分管、不公开审理、指定辩护、法定代理人在场等强制性规定,以保证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3.4 注意非刑罚方法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治的功能发挥
由于青少年主动吸收既存事物积极性的能力小于被动吸收积极因素的能力,特别是在监狱的环境中,容易交叉感染,并且很可能错过其求学、就业的黄金年龄,很长时间也难以消除其自卑感,违背了对青少年改造的初衷。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青少年判处徒刑并不必然具有改造青少年的效果,所以目前通行的做法应该是只要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六类犯罪,就应当考虑适用缓刑,对于过失犯罪的则一律应当适用缓刑。
3.5 积极开展有效的青少年犯罪预防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其三者之间有机统一,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设专章规定了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法律依据。加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教育,有利于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有利于引导和促进深入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公民道德教育和民族精神教育,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有效的预防工作,必须强化家庭教育,营造良好家庭气氛;必须加强社会保障,为青少年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就业机会,避免待业青少年无序流动;必须充分发挥学校的育人作用,加强法制教育,完善“法律进课堂”;必须加强对青少年心理素质的教育和提升,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切实的帮助,真正有效地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收稿日期]20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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