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现场勘查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2005-09-24 12:14:25) 来源:省公安厅科技处
命案现场勘查是刑案侦破的关键环节,力求全面系统和规范。但实际操作中,多由于意识不强和客观等诸多因素影响,常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失误。现对我省大练兵活动模拟命案现场勘查考试及实际办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希望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剖析探究,促进办案机关现场勘查质量的提高,促进案件侦破、案件诉讼能力的提高。 一、组织不严密、责任不明确。
在看似“简单”的杀人案件,忽视确定专人指挥,导致勘验人员随意勘查或多头勘查。对一些重大疑难的命案现场,有的现场勘查指挥不当,导致重复勘查、遗漏勘查甚至人为破坏现场。还有的对现场处置不够缜密,没有暂时部分或全部封锁现场,事后认为需要复勘时,却失去了条件。再有一些地方,命案发生以后,往往只派一名法医和一名痕检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导致尸体检验和实地勘验不能同时进行,顾此失彼。在勘验分工上,也缺乏严格分工,各专业人员凭借各自的专业知识完成各自任务,虽然在主要问题上不会有大的偏差,但在某些细节上往往会出现各自不管的真空局面,从而导致出现勘验盲区。 二、程序不规范,操作不标准。
命案现场勘查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现场勘查质量控制在具体参勘人员的素质上,多为按经验办理,没有按照具体痕迹物证的显现处理操作程序和标准,以及法医检验的程序标准开展工作。参勘人员的经验多,素质好,痕迹物证的提取率高;反之,痕迹物证提取率就低,甚至会失灭有效痕迹物证。如对室内现场地面的勘验,没有按照从门外地面开始,向室内各室延伸的程序,而是先进入室内,等于放弃了门道内外的地面勘验,假如嫌疑人对室内地面灭迹,将出现无足迹可发现的被动局面。又如血迹痕迹,不遵循先无损后有损的一整套程序,往往会灭失有效痕迹。
三、勘验不全面,搜索范围小。
命案现场实地勘验时,往往存在只重视中心现场和尸体检验,而忽视对外围现场、关联现场的勘验;只重视手印、足迹、血迹、作案工痕迹等常规痕迹的发现和提取,轻视特殊痕迹和微量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如2004年“4·17”杀人抢劫案,由于作案分子反侦查意识强、警觉性高,所以在中心现场几乎没有留下痕迹物证。而其在预备犯罪的外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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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警觉性相对较低,因此在外围现场勘验时,成功地在包裹作案工具的报纸上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一举破获案件。另外,在尸体检验时,往往只做局部解剖,不做系统检验,造成失误。如某女被杀案,法医根据耻骨联合和腹部没有妊娠纹推断此女28岁,无生育史;根据被害人颅脑损伤程度和现场血痕新鲜程度推断死亡时间在2小时前。而破案后证实,死者年龄38岁,死亡时间在6小时以前。如果法医结合耻骨、牙齿、胸肋骨、额纹等综合分析年龄,结合尸温、尸僵、尸斑、胃内容物等来分析死亡时间,就不至于出现这样大的失误。其实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缺乏像李昌钰博士在案例中介绍的,派出近百名警察手持金属探测仪,对发现尸体的山坡进行地毯式搜索,发现近千个可乐罐,数把刀类、铁器等类似工具的全面搜索意识和工作精神。
四、证据意识淡薄,串并案意识不强。
一是在现场勘验中随意性大,对发现的痕迹物证,该提取的不提取,该固定的不固定。二是现场记录过于简单,现场勘验的照片、绘图、摄录像及相关文字说明不规范、不准确、质量低,缺乏对发现提取痕迹物证的重点记录和固定意识。三是勘验中不注重程序。常有不邀请见证人,不叫见证人签字,扣押提取物证不登记,事后补材料的现象,使一些关键证据在后期庭审时失去效力。四是串并案意识不强,多是就案论案,孤立、被动地勘验命案现场,不能把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发生的案件联系起来,缺少对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作案习惯等的分析研究,缺少侦破系列案件的工作意识。还有对待大案要案格外慎重,而对一般案件不予重视,造成“大案破不了,小案不愿破,有条件串的案子没串”的破案被动局面。 五、缺乏现场综合分析能力。
现场勘验的综合分析,是侦破命案的一个重要环节。如何准确刻画发案时间、手段、方式、过程及嫌疑人的外貌特征、心理特征等,对犯罪现场的重建和案件的破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多有勘验人员不系统、不全面,缺乏证据支持、缺乏逻辑思维的现场综合分析;缺乏独立发表各自主观意见的意识和工作环境;有的勘验人员对分析意见不认真准备,而是边汇报边分析,应付差事;还有的对自己主观分析有用的汇报详细,与自己主观分析不符的则少汇报,甚至不汇报,带有主观偏见,其结果极易影响和误导侦查视线。 六、破案意识不强,技术服务不到位。
这主要表现在一些勘验人员在现场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后,主动跟踪服务于侦查破案的意识不强。如村民江某被杀案,勘查人员在其家卧室窗户钢筋棍上提取到掌纹一枚。排摸的侦查人员在乡下工作一个多月,先后捺取嫌疑人员指掌纹千余份,随后技术人员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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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一个月的比对,才认定系刘某作案。而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指掌纹早在侦查工作开始后的前几天就已经获取了。如果技术人员有较强的服务破案意识,案件就可能及时破获甚至当场就能认定犯罪嫌疑人。
七、勘验器具不全,操作方法陈旧。
由于基层刑事技术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缺乏交通工具,加之有的发案地十分偏僻,勘验人员往往只携带简易勘查箱勘验命案现场,不论是什么客体,“一把刷子走天下”的工作模式还很普遍。目前,许多基层刑事技术部门还没有较先进的现场勘验设备,就是一些有了较先进装备和器材的公安机关,由于缺乏现场勘验交通工具、缺乏运用能力和运用意识,也常使设备“躺在屋里睡大觉”,导致现场勘验的发现率、提取率低,直接影响破案效能。 八、工作缺乏动力,敬业精神不足。
现场勘验工作是一项需要付出高度责任心和事业心的技术工作,而目前有的同志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现场勘验抱着应付的态度,平时对勘验器材不清点、不整理、不保养,不能保证装备器材处于临战状态。当命案发生后,往往仓促上阵,缺乏准备,具体勘验时缺这少那;有的对现场发现的残缺、疑难、模糊、变形的痕迹“望而生畏”,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或弃之不取,或取之不用;有的勘验现场时“细”之有余,一个并不复杂的现场要勘验一两天,造成一些新鲜痕迹如血手印等,因没有及时固定和处理而白白流失,有价嗅源失效;有的在勘完现场后,不能及时制作勘验记录,事后靠记忆、照片、录相等弥补,造成遗漏和差错。
综上所述,在命案现场勘验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它们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当前命案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现场勘验重要性的认识,现场勘验人员也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和“为破案服务,为诉讼服务”的思想,强化科技意识、证据意识,充分发挥现场勘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这样就一定能减少我们工作中的失误,切实做好案件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工作,为命案侦破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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