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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兵与刘雅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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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兵与刘雅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8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52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丽霞孙承松龚勇超 【审理法官】杜丽霞孙承松龚勇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兵;刘雅栋 【当事人】刘兵刘雅栋 【当事人-个人】刘兵刘雅栋

【代理律师/律所】张雪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汪雪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雪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汪雪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雪云汪雪梅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兵 【被告】刘雅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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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刘兵与刘雅栋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刘兵与刘雅栋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该争议焦点,刘兵主张其虽然单方面表示款项为投资款,但双方并未形成合意,并未实现刘兵最初的目的,该笔款项转化为借款。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首先,刘兵提交了摘要为“黑龙江乡土农业入资款”的转账凭证,且刘兵认可其是为了投资而转账,结合双方聊天记录能够认定双方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多次在就投资入股事宜协商;其次,刘兵虽主张刘雅栋承诺偿还款项,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其主张因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故款项自动转化为借款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经一审法院释明,刘兵坚持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兵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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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0元,由刘兵负担(已交纳)。

【更新时间】2021-11-08 02:08: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刘兵和刘雅栋均提交刘兵名下尾号为1764的中国光大银行客户对账单,显示2016年1月4日,刘兵向刘雅栋名下尾号为9507的账户汇入300万元,转账时的摘要为“黑龙江乡土农业入资款”。 刘兵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险条款和10500元发票,据此要求刘雅栋承担因刘兵为实现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发生的费用10500元。

刘雅栋提交黑龙江乡土开发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出具的情况

说明,载明:关于刘兵转入刘雅栋账户的300万元,系刘兵对本公司的投资入股款,刘雅栋银行账户为当时公司指定的代收账户,特此说明。

刘雅栋提交其与刘兵的微信聊天记

录,双方通过微信有如下沟通:刘雅栋:“中秋股东福利3份,发给了房晶,请注意查收,顺祝我的贵人佳节愉快。”刘兵:“怎么就福利了!先发展吧……”刘雅栋:“体验产品,收获喜悦。力争早日盈利,分现金。”2017年10月5日,刘兵发微信称:“雅栋!从你那里得到的永远是信心、是动力、是坚韧……”刘雅栋称:“我们一定会取得巨大成功,不经意间,会引领一个行业发展。”2017年10月10日,刘兵称:“有咱们这么一个非常好的那个基地,我吃什么都放心了,感觉到非常踏实。”刘雅栋称:“您支持并参与了最棒的健康食品企业,间接通过我们的好产品带给更多人健康,这就是慈善,您就是慈善家。”刘兵称:“雅栋,我当更加努力!”刘兵还曾向刘雅栋发微信称:“朗动其实就是我们这里的人。对于股份的看法,你跟我说到的浙江的那种情况,我们这里说了。如果是增资的话,没有增资的股东,股份自然稀释,这是国家有规定的,所以这个不应该成为什么难题。对于股份的确认,我们这里的人都觉得应该非常明确,从这开始大家都说清楚这个问题,再拖就不好了。”“我确实集权,因为你也知道环境很严峻,对每个人都需要考虑自己的发展,在我这个问题上你不能保证我的发展。我这边就必须加入别人赶快发展,我这个资金不到位,我怎么办,你该替别人想想。多长时间了,你就把我成为你们的正式法律承认的股东也都应该了,再难都应该了,对吧。你太为自己考虑了。如果没有考虑的话应该是这样的,你为了你的发展你将来怎么运作你怕你怎么着,所以现在需要不能够怎么着,所以你不能把我成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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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你几乎都是说你再找时间。这个在工作之余再办这事儿,我认为如果是做人有良心的话,你应该全力以赴地做这个事儿,要不然,三百万别人也活不下去,请你给我一个准确的时间到底什么时候给我正式股份,或者是朋友圈。我已经等了这么久了,你应该理解。”“现在国家提倡合规,不合规矩一定死,你是你自己要死,记住合规三年,不能把一个给你投资的人,而且说好的是给我股份的人,没有股份合法化你这个合规吗,合法吗,如果不这么做,是以后要怎么做,三年呐,你不能都没有时间去让它合规合法,让一个你给投资三百万的人什么都不问,让他股东股份股东身份合法化你不做,你又怎么来替别人想的?”“是你要创业,但你怎么对待别人?这个钱打到你那儿去三年啊,三年,我说过什么,什么都没说过,我不要利息。但当我要自己的国家合法的股东身份的时候,你怎么做的,你为什么会有困难。做的事情的初期,你就应该让每个股东合法化。那又怎么说,在困难股东入自己是合法的,这个证明这个基本保障是有的,你有吗,如果有那几个股东和合法化的股东,那我还会给你说这个吗,我没有需要你那么快的回报,对吗,怎么是我打垮你。这话又在抱怨你不相信你自己,只有自己打破自己对吗,做人我告诉你,做事儿先做人。”“这三年的帮助都是我在打款,我跟你要过利益吗,都没有过。我只说你不能三年都不能把我变成国家法律承认的股东,你又是怎么做的。在这些问题上,你怎么做,你怎么来保证你的股东的利益,我是个不争的人,你应该清楚。但我这种你怎么对待我的呢。”“雅栋,给你打电话你没有接,可能没有听见。我是想告诉你,其是我次退出是不得已的。因为应该两年多的时间应该早已经在前期确定的股东的那个法律公证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所以没有办法,其实我还是非常看好的。当初能够立即加入他毫不犹豫是因为对你的信任。我已经委托善瑞坊金去帮我办理这件事情了,请你接收他的信息,并且能否跟他联系,让我们这个事情处理好。那个三百万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是小数,所以我也会安排好他的用途。请你赶快回复或联系我。顺利的把这些人办完今后我们可能会另外的形式合作。因为我还是看好这个事业。”“雅栋,今天无论如何要给我一个回复和结论。因为那个合作这么长时间互相是信任的,在这个问题上,我希望我们能否经得起这个钱来回的考验。我相信你这个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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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个钱你有用我也有用。而且现在我已经退出来了,不是股东了,你可能也不把我算股东了,所以我不再享受股东的利益,因此这个钱呢,应该及时退还给我对吧,我已经打算好了它的用途,请今天一定给我回复好吗。”

诉讼中,刘雅栋称与刘兵签订过书面投资入

股协议,但因刘兵未签字亦未返还,故无法提交;刘雅栋还称未办理刘兵的股东手续系因双方对刘兵占股比例和投资金额未达成一致,刘兵价值300万元的股份由刘雅栋代持。经一审法院释明,刘兵坚持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进行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兵、刘雅栋之间是否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刘兵依据其名下尾号为1764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转账记录主张与刘雅栋成立借贷关系,但其一,该笔转款的摘要为“黑龙江乡土农业入资款”,并非借款;其二,根据刘雅栋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刘兵向刘雅栋转账是要投资黑龙江乡土开发公司并成为该公司股东,虽刘兵的投资目的没有达成,但双方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刘兵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并要求刘雅栋偿还本金和利息、保单保函费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

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兵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刘兵一审中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刘雅栋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刘兵与刘雅栋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刘兵2016年4月1日向刘雅栋名下账户汇入300万元,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理由如下:首先,刘雅栋称该笔资金系刘兵自愿投资的入股款,但该事项并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刘兵与该公司也并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刘兵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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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事宜并未实现最初的目的。因此,该笔投资款转化为刘兵对刘雅栋的借款。《股权代持情况说明》证明的是刘雅栋股份由刘宜文代持,与刘兵无关;其次,虽然刘兵转账时的备注为“黑龙江乡土农业入资款”,但这仅仅是刘兵在相信刘雅栋一面之词之后单方面作出的意思表示,并未形成双方合意。后因刘雅栋并未落实投资事宜,刘兵多次要求刘雅栋返还,刘雅栋也同意返还,该笔款项已经转化为借款;最后,刘兵并未参与黑龙江乡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乡土开发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对于该公司的盈亏状况毫不知情,且其多年来并未享受相应股东权利,一审法院认定其与刘雅栋构成投资关系与事实不符。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刘兵就其起诉请求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一审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依据驳回刘兵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即使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而是投资关系,一审法院也应当按照实际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不应驳回刘兵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刘兵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刘兵与刘雅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52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雅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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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兵因与被上诉人刘雅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兵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刘兵一审中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刘雅栋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刘兵与刘雅栋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刘兵2016年4月1日向刘雅栋名下账户汇入300万元,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理由如下:首先,刘雅栋称该笔资金系刘兵自愿投资的入股款,但该事项并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刘兵与该公司也并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刘兵的投资事宜并未实现最初的目的。因此,该笔投资款转化为刘兵对刘雅栋的借款。《股权代持情况说明》证明的是刘雅栋股份由刘宜文代持,与刘兵无关;其次,虽然刘兵转账时的备注为“黑龙江乡土农业入资款”,但这仅仅是刘兵在相信刘雅栋一面之词之后单方面作出的意思表示,并未形成双方合意。后因刘雅栋并未落实投资事宜,刘兵多次要求刘雅栋返还,刘雅栋也同意返还,该笔款项已经转化为借款;最后,刘兵并未参与黑龙江乡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乡土开发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对于该公司的盈亏状况毫不知情,且其多年来并未享受相应股东权利,一审法院认定其与刘雅栋构成投资关系与事实不符。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刘兵就其起诉请求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一审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依据驳回刘兵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即使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而是投资关系,一审法院也应当按照实际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不应驳回刘兵的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雅栋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刘兵的上诉请求。 刘兵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刘雅栋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请求判令刘雅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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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兵保单保函费105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刘兵和刘雅栋均提交刘兵名下尾号为1764的中国光大银行客户对账单,显示2016年1月4日,刘兵向刘雅栋名下尾号为9507的账户汇入300万元,转账时的摘要为“黑龙江乡土农业入资款”。

刘兵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险条款和10500元发票,据此要求刘雅栋承担因刘兵为实现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发生的费用10500元。

刘雅栋提交黑龙江乡土开发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关于刘兵转入刘雅栋账户的300万元,系刘兵对本公司的投资入股款,刘雅栋银行账户为当时公司指定的代收账户,特此说明。

刘雅栋提交其与刘兵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通过微信有如下沟通:刘雅栋:“中秋股东福利3份,发给了房晶,请注意查收,顺祝我的贵人佳节愉快。”刘兵:“怎么就福利了!先发展吧……”刘雅栋:“体验产品,收获喜悦。力争早日盈利,分现金。”2017年10月5日,刘兵发微信称:“雅栋!从你那里得到的永远是信心、是动力、是坚韧……”刘雅栋称:“我们一定会取得巨大成功,不经意间,会引领一个行业发展。”2017年10月10日,刘兵称:“有咱们这么一个非常好的那个基地,我吃什么都放心了,感觉到非常踏实。”刘雅栋称:“您支持并参与了最棒的健康食品企业,间接通过我们的好产品带给更多人健康,这就是慈善,您就是慈善家。”刘兵称:“雅栋,我当更加努力!”刘兵还曾向刘雅栋发微信称:“朗动其实就是我们这里的人。对于股份的看法,你跟我说到的浙江的那种情况,我们这里说了。如果是增资的话,没有增资的股东,股份自然稀释,这是国家有规定的,所以这个不应该成为什么难题。对于股份的确认,我们这里的人都觉得应该非常明确,从这开始大家都说清楚这个问题,再拖就不好了。”“我确实集权,因为你也知道环境很严峻,对每个人都需要考虑自己的发展,在我这个问题上你不能保证我的发展。我这边就必须加入别人赶快发展,我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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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不到位,我怎么办,你该替别人想想。多长时间了,你就把我成为你们的正式法律

承认的股东也都应该了,再难都应该了,对吧。你太为自己考虑了。如果没有考虑的话应该是这样的,你为了你的发展你将来怎么运作你怕你怎么着,所以现在需要不能够怎么着,所以你不能把我成为你们。”“你几乎都是说你再找时间。这个在工作之余再办这事儿,我认为如果是做人有良心的话,你应该全力以赴地做这个事儿,要不然,三百万别人也活不下去,请你给我一个准确的时间到底什么时候给我正式股份,或者是朋友圈。我已经等了这么久了,你应该理解。”“现在国家提倡合规,不合规矩一定死,你是你自己要死,记住合规三年,不能把一个给你投资的人,而且说好的是给我股份的人,没有股份合法化你这个合规吗,合法吗,如果不这么做,是以后要怎么做,三年呐,你不能都没有时间去让它合规合法,让一个你给投资三百万的人什么都不问,让他股东股份股东身份合法化你不做,你又怎么来替别人想的?”“是你要创业,但你怎么对待别人?这个钱打到你那儿去三年啊,三年,我说过什么,什么都没说过,我不要利息。但当我要自己的国家合法的股东身份的时候,你怎么做的,你为什么会有困难。做的事情的初期,你就应该让每个股东合法化。那又怎么说,在困难股东入自己是合法的,这个证明这个基本保障是有的,你有吗,如果有那几个股东和合法化的股东,那我还会给你说这个吗,我没有需要你那么快的回报,对吗,怎么是我打垮你。这话又在抱怨你不相信你自己,只有自己打破自己对吗,做人我告诉你,做事儿先做人。”“这三年的帮助都是我在打款,我跟你要过利益吗,都没有过。我只说你不能三年都不能把我变成国家法律承认的股东,你又是怎么做的。在这些问题上,你怎么做,你怎么来保证你的股东的利益,我是个不争的人,你应该清楚。但我这种你怎么对待我的呢。”“雅栋,给你打电话你没有接,可能没有听见。我是想告诉你,其是我次退出是不得已的。因为应该两年多的时间应该早已经在前期确定的股东的那个法律公证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所以没有办法,其实我还是非常看好的。当初能够立即加入他毫不犹豫是因为对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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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任。我已经委托善瑞坊金去帮我办理这件事情了,请你接收他的信息,并且能否跟

他联系,让我们这个事情处理好。那个三百万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是小数,所以我也会安排好他的用途。请你赶快回复或联系我。顺利的把这些人办完今后我们可能会另外的形式合作。因为我还是看好这个事业。”“雅栋,今天无论如何要给我一个回复和结论。因为那个合作这么长时间互相是信任的,在这个问题上,我希望我们能否经得起这个钱来回的考验。我相信你这个人,因为这个钱你有用我也有用。而且现在我已经退出来了,不是股东了,你可能也不把我算股东了,所以我不再享受股东的利益,因此这个钱呢,应该及时退还给我对吧,我已经打算好了它的用途,请今天一定给我回复好吗。”

诉讼中,刘雅栋称与刘兵签订过书面投资入股协议,但因刘兵未签字亦未返还,故无法提交;刘雅栋还称未办理刘兵的股东手续系因双方对刘兵占股比例和投资金额未达成一致,刘兵价值300万元的股份由刘雅栋代持。经一审法院释明,刘兵坚持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进行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兵、刘雅栋之间是否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刘兵依据其名下尾号为1764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转账记录主张与刘雅栋成立借贷关系,但其一,该笔转款的摘要为“黑龙江乡土农业入资款”,并非借款;其二,根据刘雅栋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刘兵向刘雅栋转账是要投资黑龙江乡土开发公司并成为该公司股东,虽刘兵的投资目的没有达成,但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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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刘兵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并要求刘雅栋偿还本金和

利息、保单保函费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刘兵与刘雅栋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该争议焦点,刘兵主张其虽然单方面表示款项为投资款,但双方并未形成合意,并未实现刘兵最初的目的,该笔款项转化为借款。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首先,刘兵提交了摘要为“黑龙江乡土农业入资款”的转账凭证,且刘兵认可其是为了投资而转账,结合双方聊天记录能够认定双方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多次在就投资入股事宜协商;其次,刘兵虽主张刘雅栋承诺偿还款项,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其主张因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故款项自动转化为借款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经一审法院释明,刘兵坚持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兵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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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0元,由刘兵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杜丽霞 审 判 员 孙承松 审 判 员 龚勇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苗振跃 书 记 员 刘 波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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