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强制执⾏其特征是:
(1)⾏政强制执⾏的主体是⾏政机关及其⼯作⼈员。
(2)⾏政强制执⾏以相对⼈逾期不履⾏⾏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的义务为前提。(3)⾏政强制执⾏的内容,是⾏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履⾏的义务。
(4)⾏政强制执⾏的对象,是逾期不履⾏⾏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义务的相对⼈,包括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民对有妨害⾏政诉讼正常进⾏⾏为的⼈,依法采取的⼀种司法⾏政制裁⼿段。其⽬的是为了排除妨害,保障⾏政诉讼的顺利进⾏。根据我国⾏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15⽇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义务协助执⾏的⼈,对⼈民的协助执⾏通知书⽆故推迟、拒绝或者妨碍执⾏的;(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或者威胁、阻⽌证⼈作证的;(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民⼯作⼈员执⾏职务或者扰乱⼈民⼯作秩序的;
(6)对⼈民⼯作⼈员、诉讼参与⼈、协助执⾏⼈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需经⼈民院长批准。当事⼈对上述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民复议。
⾏政强制执⾏与⾏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
(1)前提不同。⾏政强制执⾏必须以相对⼈负有某种义务为前提;⾏政诉讼强制措施则不⼀定要求相对⼈负有某种义务。
(2)⽬的不同。⾏政强制执⾏的⽬的是强制相对⼈履⾏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相同的状态;⽽⾏政诉讼强制措施则是为了强制排除妨害⾏政诉讼⾏为的活动以恢复受到破坏的诉讼程序。
(3)采取强制⼿段的机关不同。⾏政强制执⾏的机关可以是⾏政机关,也可以是⼈民;采取⾏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机关只能是⼈民。
(4)起因不同。引起⾏政强制执⾏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作为或不作为的⾏为;⽽引起⾏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原因则是诉讼参与⼈或其他⼈妨碍诉讼活动的⾏为。
(5)采⽤的执⾏措施不同。⾏政强制执⾏的种类较⾏政诉讼强制措施要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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