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试运行)
目的:为激励全体员工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相关管理文件的执行,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一、设立安全奖励基金:
1、设立年度安全奖励/医疗基金,按定编比例分配到完成安全控制目标的部门。 安全奖励基金发放标准: 分类 部门负责人 班组长 员 工 生产制造中心 售后服务 500元/月 300元/月 100元/月 2、公司设立安全奖励/医疗基金,基金账户由财务中心统一管理,安委办负责每月的基金公示,核对无误后交财务中心。
3、按基金使用情况、工伤总宗数、轻度工伤、中度工伤事故、重大事故的控制目标进行奖励。
月核定人数:月出勤≥15天。 二、工伤级别判定标准:
工伤判定标准
医疗费用 级 别
500元以下 500至5000元 5000元以上 轻度工伤事故 中度工伤事故 重大工伤事故
三、安全奖励/医疗基金奖惩措施:
1、每季度总结评比发放一次(第二季度第一个月发放上季度奖金),以部门为单位,发放上月安全奖励基金;
2、安委办设立安全指标,按照指标达成情况进行奖惩; 3、如果发生工亡事故,则扣除全部安全奖励基金; 4、工伤总医疗费用超过季度控制指标的60%则扣除全部安全奖励基金,工伤医疗费用支出低于季度安全基金的60%按剩余安全基金的50%发放、工伤医疗费用支出低于全年安全基金的50%时奖励剩余安全基金的60%,工伤医疗费用支出低于季度安全基金的40%时奖励剩余安全基金的70%,工伤医疗费用支出低于季度安全基金的30%时奖励剩余安全基金的80%,工伤医疗费用支出低于季度安全基金的20%时奖励剩余安全基金的90%,工伤医疗费用支出低于季度安全基金的10%时奖励剩余安全基金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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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用奖惩标准 单位:车间 医疗费用:定编人数*相应岗位员工奖励标准*3月 医疗费用支出 10%以下 10%-20% 20%-30% 30%-40% 40%-50% 50%-60% 60%以上 奖励标准 100% (剩余安全基金) 90% 80% 70% 60% 50% 0
5、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发生工伤医疗费用达到或高于控制范围基金60%时上级负连带责任,标准如下:
工伤医疗费用连带处罚标准 各级医疗费用:各级定编人数*相应岗位员工奖励标准*3月 医疗费用支出 60%-70% 70%-80% 80%-90% 90%-100% 100%-110% 110%-120% 120%-130% 130%以上 上级扣罚比例 3% 6% 9% 12% 15% 18% 21% 30% 事故责任处罚标准 工伤等级 直接责任人 连带责任 班组长 车间主任 分管领导 轻度工伤 50 30 0 0 中度工伤 100 50 100 100 重大工伤 200 100 200 200 工亡事故 300 500 500 6、连续发生二宗以上中度工伤事故或月累计三宗以上中度工伤事故处罚部门责任人100元的罚款,并扣除部门5%的安全基金;
7、发生工亡事故免除单位第一责任人职务或降级处理;
8、安委办抽取全年安全基金的7%作为年底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奖金和安委办奖金。 四、因违章违纪导致的安全事故罚款一律进入安全奖励基金帐户,以增加安全奖励基金的额度。
五、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公司每年开展总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活动。 1、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条件: (1)年度内无发生工伤事故;
(2)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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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预防工伤事故发生有显著成绩的;
(5)在安全生产防护技术上有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切实可行,较为突出的; (6)各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严格管理,积极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员工自觉遵守,管辖范围内一年无发生工伤事故、无火灾事故的;
(7)员工勇于向一切防碍安全生产,损坏机器设备的不良行为作斗争或检举揭发有功的;
(8)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险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9)遇紧急情况(火灾、防盗等其他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公司财产和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年度内无职工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严重事故、无重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六、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负责人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工伤事故的认定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及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15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九、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安委会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十一、部门各级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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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听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十二、各部门责任人、区域定置的责任人、班组长或个人,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按以下条列处罚:
1、违反公司安全规定,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者,视情节罚款50元以上; 2、严禁酒后上班操作设备,违者罚款200元;
3、严禁在车间和工作场地和易燃易爆场所内吸烟,违者罚款200元,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4、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眼镜、安全帽、口罩和防毒面罩等劳保用品者每次罚款20元; 5、不按时整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的,一律追究本部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处罚款50元;
6、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和私自动用、滥用、破坏消防设施、器材,违者罚款50元;
7、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致他人受伤或公司财产受损失者,视情节当事人一律罚款100元以上;
8、严禁站在吊运工件上或坐在叉车或平板运输车上滑行,违者罚款100元以上; 9、在搬运、储存、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等易燃易爆气瓶过程中,从高处滑下或横放在地上滚动者罚款100元以上;
10、因工作外出的安装调试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不签署《安全承诺书》者每次罚款50元;
11、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对员工进行培训的罚款50元以上/次;
1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工伤的,其部门主管区域安全责任人、班组长视工伤轻重情况负领导责任和连带责任,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100元以上的罚款,并给予通报处理。
13、违反操作规程者视情节影响的严重性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或降级处理;
十三、本管理规定解释、修订权归安委办,修订、补充另行通知。
制订: 审核: 审批:
安委办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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