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厂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安全管理,•保证生产和职工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厂区车辆(包括叉车、汽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在厂区内行驶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随心所欲乱行乱使。
第三条
各种机动车辆使用时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严禁带问题行驶。 第四条
厂区内交通限速为5公里/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
第五条
入厂车辆按照规定停放在固定区域,不得随意乱停,影响厂内交通安全。
第六条
叉车驾驶员须取得“叉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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