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方产生法律效力。
9.2 在仓储期间内,如出现储存场所不符合仓储钢材的储存要求、可能导致仓储钢材损失的情况,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立即提取仓储钢材且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在此情形下,仓储保管费支付至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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