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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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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转让其投资的,需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 

  5.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转让其投资的,对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5.3 对方对于转让方的通知在    天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对方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投资,且视为其放弃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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