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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好走旅游网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3、享受减免税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认定之日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免征部分所得税制度。

  6、经认定后,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后,可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7、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8、从投产年度起,区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50%第二年按3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9、从运营年度起,区投资新建的商业、饮食、服务、物流业企业。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30%第二年按2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0、经认定,区投资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年度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50%第二和第三年按3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购置土地的企业。享受土地出让价格优惠制度。

  12、申请登记注册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科技企业,绿园经济开发区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经认定,享受1-5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扶持,并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13、并经开发区认定的,绿园经济开发区新注册纳税的成长型企业。从注册纳税之日起,视项目具体情况,按不超过纳税额区级留用部分的5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4、对投资规模大、财政贡献率高、科技含量高、安置就业人员多的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制度。

  15、同时适用两种条款的可选择最优条款,享受制度的企业。不能兼得。

  16、本制度各条款的优惠均由受益财政承担。由区财政统一支付。

  17、本制度由区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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