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预案对我镇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处置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信息监测、预警预报、洪水干旱等级划分、分级防汛抗旱应急措施、行政首长责任制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包括总则、组织体系、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培训演练、附则等方面的内容。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镇防指成员单位、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开展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全镇相关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抗洪、抗旱工作中组织有序、措施得力,有效控制水旱灾害扩大,防止和减轻水旱灾害损失,保证水工程安全,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保合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水利工程险情、旱灾和供水危机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镇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镇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镇党委和镇政府有关防汛抗旱的决定、指示和指令,及时收集掌握全镇汛情、水情、旱情、灾情,统一调控全镇水利水电工程的水量,做好防洪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项灾后恢复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办)在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贯彻执行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有关部门防汛抗旱工作;发布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指令,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依据有关部门的重要天气预报、水旱情预报和水利工程蓄水状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和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预防工作;组织防汛抗旱检查;负责镇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用;组织防汛抗旱抢险队伍,调配抢险人力和技术力量;负责搜集水旱灾害信息;完成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镇政府镇长担任,镇水利分管领导及分管安全领导担任副指挥长,镇党政办、农业服务中心、应急办、社会事务办、财政办、规环办、国土管理所、文化服务中心、卫生院、人武部、派出所等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是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其职责如下:
(1)镇党政办:负责全镇水旱灾害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政府系统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2)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镇防洪抗旱工程建设及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水量的科学调度,防止侵占、破坏防汛抗旱工程、污染抗旱水源等行为的发生;负责组织实施机电提灌设备的提水抗旱工作;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提灌机具,保证农业生产和抗旱需要;负责实施农业科技防灾减灾政策,指导全镇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农业机械,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镇应急办: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全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生产经营单位洪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镇级防汛抗旱物资仓库和抢险队伍建设,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物料的储备并协助指挥部统计上报有关灾情。
(4)镇社会事务办:组织、协调全镇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搜集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负责调配救济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配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提出救灾物资和资金分配方案,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的生活。
(5)镇财政办: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监督防汛抗旱设施设备及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6)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和场镇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工作,严格执行防洪规划和防洪标准。
(7)社坛国土管理所:负责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因暴雨洪灾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8)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新闻媒体准确及时宣传报道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9)镇卫生院: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急救队伍抢救负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10)镇人武部:协助支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负责重大防洪抢险任务和组织抗旱送水等工作。
(11)镇派出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水文、通信设施以及盗窃防汛抗旱物资的行为,维护水利工程和通信设施安全;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防止抢水、偷水等行为的发生,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4 组织体系框架
以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过程为主线,提出灾害预测预警、灾情发生、应急响应、应急结束、善后处置等环节的主管部门与协作部门,以应急准备及保障机构为支线,明确参与部门职责。
2.5 应急联动机制
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水旱灾害时,根据镇党委政府的指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村社、抢险救援队伍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分类分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作出应急联动响应。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均应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3 预防、预测、预警
3.1 预防
3.1.1坚持预防为主。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培训演练,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重点隐患区域进行检查。在汛期和气候条件恶劣时段,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加强洪旱灾害趋势会商,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强化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避免和减少洪旱灾害损失。
3.1.2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干部群众预防水旱灾害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和山洪易发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保合镇的防汛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4)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5)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及时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6)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及水库等工程范围内建设的非防汛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 信息监测运行机制
3.2.1水库工程信息
(1)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源,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镇防办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镇防办。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地区发出预警信息,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镇防办和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群众转移撤离情况,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信息,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2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
(1)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实时组织核实灾情,做好灾情续报工作,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2)各村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 应急响应
按照洪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1 分级响应
按照洪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1.1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同时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或场镇超过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渠溪河、碧溪河等河道干流堤防发生垮塌;大中型及重要小型水库可能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洪水造成场镇主要干道交通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6个以上村(社区)24小时降雨量达250mm以上,或全辖区24小时降雨量达200mm以上, 造成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4)10个以上村(社区)发生特大干旱。
(5)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4.1.2Ⅰ级响应启动程序
镇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水利领导)审核,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复核后,呈报镇党政办签发,向县政府请示,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响应。
4.1.3Ⅰ级响应行动
(1)会商与组织:镇应急办主任主持会商,镇应急总指挥部正副指挥长、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先期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每天通过县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汛(旱)情通告,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到现场督查指导开展先期抢险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安排镇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增援。必要时,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灾区,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党委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
(2)应急调度: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申请县级部门支持抢险救灾,镇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应急送水,必要时请求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跨权限时请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镇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传递汛(旱)情信息,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应急值班: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工作。
(4)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应急办、农业服务中心、气象、规环办等部门加强会商分析,做好灾区汛情、旱情监测及预测预报工作;财政办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办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社事办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院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派出所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规环办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各村(社区)工作要求:受灾村(社区)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村(社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民兵应迅速赶往现场,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及时展开先期处置,紧急疏散转移人群,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并将工作情况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4.2 Ⅱ级响应
4.2.1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 年一遇以下(即20年一遇≤洪水频率<50 年一遇)的洪水,或多个镇级以上城市超过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重大洪涝灾害。
(2)渠溪河、碧溪河等河道干流堤防发生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洪水造成县城主要干道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6个以上村(社区)24小时降雨量达200mm以上,或全辖区24小时降雨量达100mm以上,造成重大山洪灾害。
(4)全辖区发生特大干旱,或全辖区发生严重干旱。
(5)场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4.2.2Ⅱ级响应启动程序
镇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水利领导)审核,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复核后,呈报党政办签发,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请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4.2.3Ⅱ级响应行动
(1)会商与组织: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先期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根据情况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根据情况通过县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预警信息平台系统发布汛(旱)情通告,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到现场督查指导开展先期抢险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安排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增援。必要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赶赴灾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调度: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可申请县防办支持抢险救灾,镇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全力投入应急抢险,必要时请求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跨权限时请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镇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传递汛(旱)情信息,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应急值班、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各部门、村(社区)工作要求与Ⅰ级响应一致。
4.3 Ⅲ级响应
4.3.1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以外的河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以外的河流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 年一遇以下(即20年一遇≤洪水频率<50 年一遇)的洪水,或多个镇级以上城市超过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重大洪涝灾害。
(2)辖区所在河段发生较大洪水,堤防发生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小(一)和重点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洪水造成镇域主要干道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3个以上村(社区)24小时降雨量达200mm以上,或6个以上村(社区)24小时降雨量达100mm以上,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4)1~3个村(社区)发生特大干旱,或4~9个以上村(社区)发生严重干旱。
(5)场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4.3.2Ⅲ级响应启动程序
一般情况下,由镇级有关部门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特殊情况下可由镇防办直接启动,镇级启动程序如下:镇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水利领导)审核后,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应急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3.3Ⅲ级响应行动
(1)会商与组织: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县应急局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将情况通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可根据情况在县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如有必要可安排镇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增援。
(2)应急调度: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跨权限时请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镇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需要时,可依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镇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根据需要投入抗洪抢险、应急送水。
(3)应急值班:各部门、村(社区)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适当增加值班力量。
(4)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村(社区)工作要求:受灾村(社区)及防汛抗旱指挥部承担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具体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Ⅳ级响应
4.4.1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以外的河流发生2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多个村(社区)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较大洪涝灾害。
(2)村(社区)所在河段发生一般洪水,堤防出现险情,一般小(二)型水库、塘、堰等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个别村(社区)发生洪涝灾害;洪水造成镇域范围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场镇24小时降雨量达200mm以上,或3个以上村(社区)24小时降雨量达100mm以上,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4)3个以下村(社区)发生严重干旱。
(5)一般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4.4.2Ⅳ级响应启动程序
一般情况下,由镇级有关部门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特殊情况下可由镇防办直接启动,镇级启动程序如下:镇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镇防办主任审核后,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水利领导)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响应,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4.4.3Ⅳ级响应行动
(1)会商与组织:由镇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灾情发展变化,将情况上报镇应急办,并将情况通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必要时,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工作组到现场指导,如有必要可安排镇级防汛抗洪救援队增援。
(2)应急调度: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及协调,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镇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传递汛(旱)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3)应急值班:各部门、村(社区)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适当增加值班力量。
(4)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各部门、村(社区)工作要求:受灾村(社区)及防汛抗旱指挥部承担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具体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4.5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在确定响应级别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一般、较大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部门和相关村社进入应急状态,并做好抗洪抗旱队伍、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准备。
(1)对应预警级别划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2)进入汛期,各级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
(3)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筹指挥一般、较大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镇防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合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镇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5.1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响应措施
(1)当出现水库溃坝前期征兆等水利工程险情时,对水利工程各薄弱部位安排专人检查,全面巡查水利工程构(建)筑物,监测工程周围山体滑坡、泥石流的灾害状况,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并立即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水利工程险情的应急处理,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对已发险情部位全力采取除险加固措施,控制险情,防止险情扩大,24小时巡查险工险段,确保不发生灾害事故。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 干旱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我地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以及城镇供水危机,制订抗旱应急措施,并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4.6.1特大干旱——(Ⅰ级)
(1)抗旱责任人(行政首长)到位指挥,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
(3)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会商、分阶段部署开展工作,按照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各项抗旱应急供水措施。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做好抗旱工作。
(4)必要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可经镇政府批准宣布进行紧急抗旱期,并通过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各项抗旱应急措施:
a.应急开源措施:在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b.应急限水措施:对场镇出现用水严重困难时,可以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生活用水;适当提高水价等。
c.应急调水措施:应急性跨区域调水;临时在河沟内截水等。
d.应急送水措施:向干旱造成人畜饮水困难地区开展临时送水。
e.其他应急抗旱措施。
(5)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随时通报旱情及灾情。
(7)向社会各界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教育。
(8)成立相应工作组,分析负责综合协调、灾情核查、卫生防疫、治安防范、交通保障、新闻报道、社会救助、灾后重建等工作。
4.6.2严重干旱——(Ⅱ级)
(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发展趋势,及时向镇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2)启动相关抗旱应急预案、重要部位应急供水方案,优先保证学校用水和场镇居民生活用水。
(3)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抗旱的各项工作。
(4)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5)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旱情旱灾,并做好抗旱工作的全面宣传。
4.6.3中度干旱——(Ⅲ级)
(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掌握旱情发生和变化情况,通过旱情信息采集系统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分析旱情情况,通报旱情信息,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做好抗旱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2)相关单位做好抗旱准备工作,并将情况报防汛抗旱指挥部。
(3)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镇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镇防办密切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运行管理工作。
(5)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镇政府和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适时对区域内有关单位进行抗旱工作动员和部署。
4.6.4轻度干旱——(Ⅳ级)
(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掌握旱情发生和变化情况,通过旱情信息采集系统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镇防办要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运行管理工作,搞好蓄水保水工作。
(3)镇政府和供水单位要实时掌握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做好用水规划。
4.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8 检测与后果评估
发生一般、较大水旱灾害后,镇防办应组织水利工程建设与有关管理部门的专家对灾害发生的成因、灾情、应对措施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对灾情和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送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灾害进行全面的调查与评估,以书面形式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9 行政问责和法律责任
发生一般、较大水旱灾害时,有关负责人如有失职、渎职行为需追究责任,由镇长或镇长委托副镇长根据《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全程启动问责制,由镇纪委等部门负责实施。
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4.10 应急结束与恢复重建
4.10.1 按照汛情旱情信息发布原则,当水旱灾害已经结束、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干旱等级降低后,由镇政府宣布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应急结束。
4.10.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赔)偿。
4.10.3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村社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工作。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处置主体及基础工作
水旱灾害发生后,对需要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对转移安置人员所征用、耗费的物资和支出的劳务费用,由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落实解决。镇卫生院要定期对灾区进行消毒,防止洪水过后大规模的疫情暴发。社会事务办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要给予救助。
灾后重建工作由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开展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5.2 社会救助
水旱灾害发生后,对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救灾款物,按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由镇社会事务办根据灾情和灾区的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镇纪委加强检查和监督。
5.3 调查与评估
水旱灾害情况调查工作,镇防办牵头,组织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成立调查工作组,深入受灾地区,了解核实灾情和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完成水旱灾害调查报告,并经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后报镇政府和上级防办。
6 保障措施
6.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1.1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抢险救灾应急需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6.1.2 因应急抢险救援需要,可依法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设施及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
6.1.3 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灵敏、可靠。
6.1.4 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预备役民兵是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
6.2.2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专业的抢险救灾队伍,主要承担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任务,配备不少于30人。
6.2.3 镇防汛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在水旱灾害发生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相应的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灾工作。
6.2.4 应急队伍调动。一般和较大级水旱灾害应急队伍由镇政府调动进行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级水旱灾害按照专业队伍为主、成年人志愿者队伍为辅的原则,由县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与县人武部的协调,充分发挥武装力量在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中的骨干作用。
6.3 医疗卫生保障
6.3.1 水旱灾害发生后的医疗卫生保障,由镇卫生院按照《保合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组织实施。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认真制订洪灾旱灾发生情况下的调用方案。一旦灾情发生,镇卫生院应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抢救、转运、医治伤病员。
6.3.2 镇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
6.3.3 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村社应按照镇政府的指令,及时发布公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6.4 治安保障
洪旱灾害发生后,由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现场保卫工作由派出所负责,事发地村社应积极发动并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
6.5 物资保障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要求,足额储备铁丝、纺织袋、复合编织布、土工无纺布、土工滤垫、木料、探照灯、充电式应急灯、救生衣、救生圈、抽水机具、油料和砂石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
6.6 经费保障
6.6.1 镇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做好应急资金准备。
6.6.2 防汛抗旱应急管理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必须接受镇纪委及防汛抗旱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6.7 社会动员保障
6.7.1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7.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和保护汛情旱情监测设施的义务。在紧急防汛抗旱期,镇政府应组织动员社会和公众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完成防汛抗旱指挥部分配的抢险任务。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救灾。
6.7.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水源和防汛抗旱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害抗旱水源和防汛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6.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8.1 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镇有关部门在事发地附近利用学校、广场等设施,临时确定若干避难场所,任何单位及人员不得拒绝。
6.8.2 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利用现有的水库、地下水等符合饮用标准的水资源,建立安全饮用水的战略储备设施。
7 宣传、培训、演练
7.1 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会议、QQ、微信、广播、场镇宣传台、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等有关防汛抗旱应急救灾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水旱灾害意识和防洪抗旱减灾意识。大力宣传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安全自救的防护能力。
7.2 培训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和实施相应的防汛抗旱培训方案,组织抢险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预应急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 演练
7.3.1 防汛应急演练: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抢险实战演练。
7.3.2 抗旱应急演练: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开展实施抗旱应急演练,演练地点主要安排在易旱缺水的地区,演练的内容要针对抗旱应急工作组织、各种抗旱资源的调配、应急设施建设和设备的使用等。
7.3.3 应急演练包括演练准备、演练实施和演练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相关技能,了解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检验应急处置能力,并总结经验教训。
8 附则
8.1 奖励与惩戒
8.1.1 镇纪委和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对参与单位和人员的奖惩建议,报镇政府审批。
8.1.2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1)及时提供防汛抗旱信息和分析预报准确,并减少水旱灾害造成损失的;
(2)科学指挥协调,积极组织实施防洪抗旱减灾行动,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
(3)服从指挥,顾全大局,出色完成任务的;
(4)大力推广应用防洪抗旱新技术、新产品,效益显著的;
(5)开展防洪抗旱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8.1.3 对本预案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水旱灾害信息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损失的;
(2)有条件组织防洪抗旱而不作为,在防洪抗旱减灾中领导不力、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服从防洪抗旱抢险统一指挥,拒不执行防汛抗旱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旱情解除后,拒不按规定拆除截水设施的;
(6)对如实反映情况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8.2预案管理
8.2.1预案修订
镇防办组织镇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旱灾害进行风险评估、对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修订完善,最长不超过5年。
8.2.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防办负责解释。
8.2.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保合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如中途有单位人员变动情况,由单位变动后的人员接替原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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