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认购人:
第一条 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 项目中的 幢 单元。出卖人已领取该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号为: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该套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框架剪力墙 结构,层高为 ,建筑面积 米,其中,套内面积 平方米,共同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
(二)出卖人同意认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全款付清;
2、先付首期款,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付清(按揭贷款额以最终银行审定的额度为准,申请贷款与实际发放贷款的差额部分由认购人向出卖人一次性缴清,贷款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由认购人自己承担);
第三条 认购定金
(一)认购人在签订本认购合同时,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二)认购人应当在定金支付之后 7 日内,携带本合同、定金收据原件、全部按揭资料、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到出卖人售楼处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合同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购人交纳的定金则无息转为其购买该单元房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认购人对该商品房已做了充分了解,并且已阅读了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含补充协议)和《住户手册》,同意该合同范本相关条款和《住户手册》的约定,并愿意以该合同范本和住户手册的相关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业主公约》。
第五条 认购人未在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合同并不予退还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同时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 认购合同签订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该商品房发生被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出卖人应将已收取的定金原数退还认购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应双倍返还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
(一)出卖人未遵守第二条的价款约定的;
(二)出卖人在认购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认购合同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或者抵押给第三方的;
(三)出卖人未告知认购人在签订本合同前该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实的。
第八条 合同双方如更改地址、电话、传真或代理人等时,应当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认购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认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认购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认购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认购合同由出卖人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请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
出卖人(签章): 认购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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