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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洪救灾资金批复

来源:好走旅游网

  各有关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关于下达x年自治区财政扶贫救灾资金指标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开办发[]124号)文件精神,现将x年自治区财政扶贫救灾资金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财政扶贫救灾资金项目计划,是你们根据《关于下达x年自治区财政扶贫救灾资金指标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开办发[]124号)文件精神编报,并经市扶贫办、财政局审定。你们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如因客观原因需调整计划和资金,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x年自治区财政扶贫救灾资金的105万元,下达项目计划为:(1)屯级道路,新建砂石路5条,7.9公里,新建硬化道路1条,0.5公里,升级硬化路23条5.28公里;(2)修建桥2座7延米;(3)修建人饮工程1处。

  三、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接此通知后,将项目计划按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民委、统计局《关于推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系统的通知》(桂财农[]55号)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计划录入“扶贫资金监测信息系统”。

  四、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做好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把具体项目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所在的乡、村以及帮扶单位。扶贫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计划,既要保证项目建设进度,也要注重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竣工后要有明显的标志,同时,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完工的村屯道路、桥梁、人饮工程、小水利等项目要引导受益群众制定管护制度,使其长期发挥作用。

  五、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以群众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项目区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发他们在国家的支持下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努力把项目建设好。需要工程队施工的,必须公开择优选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擅自确定。

  六、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4号要求,进一步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加大扶贫项目投入力度,确保建设一项,完成一项,发挥效益一项。

  七、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财农[]43号)精神,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挪用、挤占、浪费、贪污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八、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要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进度的统计工作,要求x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统计汇总上报市扶贫办,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扶贫办。

  九、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要在x年6月前完成所有项目,并组织好竣工验收,规范和完善好档案资料,将验收报告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将组织抽查。

  附件: x年自治区财政扶贫救灾项目计划表

  x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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