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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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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运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层管理人员) 行为规范:

  一、原则要求

  1、高层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2、遵守中国以及其派出机构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尽力促使公司遵守;

  3、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 规定、通知的要求,并促使公司及本人授权人遵守;

  4、遵守《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行为规范要点

  1、接受中国长沙特派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坦诚地回答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 及时提供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正本或副本,并出席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

  2、在任职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3、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产业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7、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8、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本就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

  9、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11、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 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机密信息;

  三、附则

  1、本规范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2、本规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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