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好走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消费税论文

消费税论文

来源:好走旅游网

  面对气候恶化和资源紧缺带来的多重压力,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欧美许多国家通过税收手段来引导居民消费,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我国可参照国际经验,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税收手段对现行消费税制进行调节,建立和完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消费税制。

  一、现行消费税制对低碳经济的影响

  (一)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

  1.未将污染环境、有害环保的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

  现代经济生活中,居民的生活垃圾,企业排放固体、液态、气态废弃物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制造噪音等行为均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一些西方国家已开始征收垃圾税、噪音税等相关税收以对此类行为加以限制。

  2.化工产品、电子产品的征税范围不合理。现行消费税仅对轮胎征税,而未对例如含磷洗衣粉、化学农药、一次性包装物、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汞镉电池、部分家电等,在生产过程中耗费大量能源,且在使用过程中和废弃后会对自然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破坏的产品征税。上述产品未被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严重限制消费税节能环保及绿色功能的发挥。

  3.能源产品的征税范围不合理。现行消费税涉及的具有环境负外部效应的税目仅有7种,分别是烟、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而除成品油以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绝大部分能源产品如煤炭、天然气等却不在该征税范围之内。目前一些国家已对该类产品征收碳税,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二)计税价格不能充分体现节能环保的绿色取向

  我国现行消费税计税价格采取价内税模式,即消费税税额被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绝大部分消费税应税对象以其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从价定率计税。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征收简便,有利于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缺点在于透明度较低,隐蔽性强。在这种征税方式下,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动负税,无法准确了解是否负担了税款以及负担了多少税款。因此,这种价内计税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引导、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不利于绿色功能的'实现。

  (三)税率结构不符合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

  1.对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不利于平衡同类应税对象之间的税负,更不利于节能环保。我国于20xx年进行的消费税税制调整从消费结构出发,将护肤护发品从征税品目中剔除,意味着对该类产品免征消费税,同时继续对化妆品征收消费税。而化妆品与护肤护发品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给化妆品生产厂家留下了偷漏税空间,且护肤护发品的生产对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

  2.在其他同类应税对象中,未能通过差别税率体现节能环保的政策取向。例如对酒类产品未按照酒精含量制定差别税率;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的税率相差无几等。

  3.对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作用有限。20xx年9月实施的汽车消费税新政规定排气量在4.0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升到40%;排气量在1.0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虽然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有所上升,但该税率仍偏低。此外,对超大排气量汽车、能耗高小轿车及越野车的生产与消费也缺乏调节力度。

  4.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5%消费税的节能环保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由于税率偏低以及该类产品价格普遍不高,致使其计税价格所含税款很少,很难真正起到调节生产、限制消费、节约资源的征税初衷。

  (四)征税环节的规定不利于营造社会低碳环保风气

  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除几种特殊产品及特殊情形之外,应在生产环节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征税。这种单一征税环节模式的突出优点是简便易行,可降低税收成本,便于控制税源。而缺点在于:1.因生产环节征税的纳税人是生产厂家且实行价内税模式,消费者不能清晰地掌握其税负负担状况,因而政府通过税收杠杆调控消费者行为、营造社会节能环保风气的政策意图很难实现。2.由于消费税的Commercial Accounting 20xx·8·23期税收与税务SHUI SHOU YU SHUI WUS征收集中在生产环节,一旦发生偷、漏税很难追补。3.相对于多环节税种而言,消费税采用单一环节征税模式无法保证其税种收入随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税的调控作用。

  (五)税收优惠难以发挥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必须将税款征收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现行消费税优惠条款中仅对符合环保标准的汽车减征30%的税额,并未明确规定与生产、使用低污染、低耗能产品和绿色产品相关的税收优惠。在消费税出口退税制度中,没有购买并出口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对环境有害产品不得免税或不予出口退税的规定。

  二、完善低碳经济环境下绿色消费税制的建议

  (一)扩大征税范围,完善税目结构

  为提高环保节能作用,应尽早将煤炭、天然气等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当条件成熟时,可考虑配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将一次性纸制品、电子产品、汞镉电池、部分家电、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含磷洗衣粉、化学农药、化学肥料、机动车船等产品有选择地纳入征税范围。此外,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将倾倒垃圾、排放固体、液态、气态废弃物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制造噪音等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从而进一步强化消费税节能环保的绿色功能。

  (二)将消费税计税价格模式

  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在消费税价外税模式下,其计税依据是该应税商品或服务的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销售额。这一调整使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基和计算方式完全一致,而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延伸到消费税征税领域,形成增值税与消费税专用发票制度,该措施既有加强征管的必要性,又有税收制度方面的可行性,也符合我国发展绿色经济的要求。价外税使消费者完全掌握自己所负担的具体税额,相应减少对应税商品或服务的需求量,从而实现消费税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此外,建议将现行消费税征税环节由单一生产环节调整为生产与消费双环节。该模式既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以增加税收收入,又有利于营造社会节能环保氛围。在生产环节征税便于征管,在消费环节征税不仅有利于平衡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之间的税负,而且配合计税模式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能使税收归宿更加透明,有利于强化消费税的绿色功能。

  (三)提高不利于低碳环保产品的消费税

  税率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要求按各类应税对象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和生产耗能程度设置税率,同时同类产品税负应基本保持一致。因此,应将护肤护发品尽早纳入征税范围,并提高其与化妆品的征收税率。从增强实际调节效果出发,也应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进一步发挥差别税率的作用,超大排气量汽车、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消费税税率应予以大幅提高。此外,应根据酒精含量设置酒类产品的税率,提高含铅汽油税率,使其与无铅汽油税率形成合理差距。

  (四)在税制调整中后移征收环节

  由于生产环节单一征税模式下税收易被规避,应将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这一改进虽然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难度,但是扩大了税基且面向广大消费者,有利于发挥消费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也有利于消费税由价内税向价外税转变。目前我国消费税作为间接税主要以价内税形式由消费者承担但由生产企业缴纳,将征收环节后移可使纳税人了解消费产品所负担的税负,为消费者纳税意识的培养以及消费税从价内税转为价外税奠定了基础。

  (五)适度运用税收优惠,引导社会公众消费行为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于20xx年7月公告了第一批入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71款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规定排量为1.6升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每辆可获3 000元补贴。该措施表明有关部门已开始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引导公众绿色消费。建议有关部门在采取上述措施基础上,继续扩大消费税税收优惠的范围。例如对节能型电子产品、可降解塑料制品或包装物、充电电池、以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制造的洗衣粉、生物肥料、生物柴油等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品实行免税;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和低污染的机动车船予以税收减征或财政补贴;对在生产经营中采用环保节能先进技术或工艺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企业可给予税收抵免待遇。

  综上所述,面对低碳经济这一全球必然趋势,我国可参照国际经验,采取开征二氧化碳税,免除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适度调整燃油消费税,对已有税种进行修订,使用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消费倾向等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征收范围和设计税率时,要考虑现有相关的成品油消费税、行业垄断情况以及不发达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竞争力,以及主体利益、相关行业的产业特征及居民承受力等因素,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致力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革新新能源技术、减排环保,从而实现低碳经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aog.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