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__,男,1953年5月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平易近,现住大理市下关镇金星三社__号。_号码532901________,联系德律风138872_____。
申请请求:
请求撤回对贵院(20__)大平易近初字第___号案件的告状。
申请来由:
李__诉张__租赁合同胶葛一案,申请人李__于20__年二月二日向贵院告状李__诉张__租赁合同胶葛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20__)大平易近初字第___号。
现申请人李__和被申请人张__已经告竣息争和谈并执行,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已经获得维护,诉讼目标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划定,决议撤回告状,请贵院予以核准。
此 致
大理市人平易近法院
申请人:李__
20__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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