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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

来源:好走旅游网

  原 告:吴--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胡--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博斯特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分局交通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原告认为,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驾驶,且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致使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合计产生费用为3913元(具体算法如下:384993+6550=3913元),就该费用,被告一理应赔偿;因被告一已向被告二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

  具状人:吴--

  x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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