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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来源:好走旅游网

  原告: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南平市工业路 X号

  联系电话:

  被告:泉州市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金帝商厦 X楼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广告费46666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x7年 6月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4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委托被告发布户外广告一事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广告发布时间为x4年10月20日-x7年10月20日,广告发布费共计人民币4x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并支付了全部广告发布费用共计4x00元。但在此过程中,被告却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x7年6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撤下了原告委托其发布的户外广告。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的约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方(即“原告”)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和终止履行期间的广告发布费。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提前停止发布广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之约定,已经构成了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丰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人x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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