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单位(个人)负责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二、当动物发生类似传染病时养殖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站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报告。
三、报告内容:
⑴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
⑵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⑶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采取的'措施:
⑴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
⑵对病畜进出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⑶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
⑷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⑸限制人员流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止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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